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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3 11:14)    点击:443

 (2)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09年1月14日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

                                                                         胡良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受理,并依法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检举权的充分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三是通过立案,开展专门性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这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其立案活动也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侦查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侦查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审查批捕,这是实现侦查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审查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捕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形式。 审查批捕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实现侦查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的规定,依法及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执行逮捕,对未能执行的,要监督执行;二是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防止错误逮捕,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执行;三是对不批准逮捕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防止案件流失;四是通过审查案件,发现是否遗漏有罪该逮捕的同案犯,防止漏捕;五是通过审查案件,注意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无违法行为;六是严把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由侦查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者由检察机关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防止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和不批准逮捕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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