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2 12:06) 点击:327 |
三、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 《赔偿法》第17条是刑事赔偿范围中的免责规定。该条规定相对合理,但缺乏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致使有些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司法实践中误用、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也相当突出,所以,应当在此次修改中完善《赔偿法》中免责范围的规定。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法国等国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5条(免除补偿)第2款规定:“因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其采取刑事追诉措施的,亦免除补偿。被告因故被限制作出口供,或没有采取法律救济手段的,则不免除补偿。”(18)《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是为了让犯罪行为人逃避追诉,自由地并且是故意地接受或听任受到错误指控而被判刑,不给予任何补偿(赔偿)。(19)仔细比较一下,不难发现中国的规定与德、法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德国和法国的立法注意到,故意既可能是自愿的故意,也可能是外力干扰下的被迫故意,而中国立法对此并未作出区分,这必然为使用强迫自证其罪的证据开了绿灯。因此,《赔偿法》修改时应当明确只有当公民作出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是自愿的、并没有受到外力影响的,才会丧失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而排除因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取证方法而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的情况。 (二)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现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国外也有类似的立法例,比如,根据《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6条(拒绝补偿)的规定:因被告处于无犯罪行为能力状况或因故无法开庭,致使不能对犯罪事实进行判决,或致使终止审判程序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补偿。(20) 然而,结合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一律不予赔偿有失公平。我们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予以赔偿:(1)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虽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自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被确认后,公安司法机关却没有及时解除羁押的,那么对因迟延释放而违法羁押的这段期间,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2)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判有罪,从而构成错判的,也应属于赔偿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作出了相关的补充规定:根据《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这条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修改《赔偿法》时可予以吸收。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现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对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该项也不能简单地规定一概不赔,其中某些情形应当纳入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 第一,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最后做无罪处理,对其是否赔偿,实务部门之间意见不一。检察机关认为应当适用免责条款,不予赔偿;而法院则认为,应按“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羁押应予以赔偿。这里之所以会产生分歧,主要是对该项规定的解读存在分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来自《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规定最后的但书:“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学界对此一致认为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结果责任原则,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对被告人已死亡的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有犯罪事实,仅仅因为被告人死亡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已死亡的被告人经查明其确实无罪的,对其死亡前的羁押属于错误羁押,其合法继承人有权按《赔偿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取得赔偿。 第三,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判有罪,从而构成错判的,也应属于赔偿范围。即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补充规定不仅适用于依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也适用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此, 《赔偿法》应一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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