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分析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1 11:06) 点击:496 |
二、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意义 一般来说,刑事程序公正兼具有工具性的和非工具性的两重意义。工具性意义说是指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如保证有罪者得到惩罚,以及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非工具性的意义说则将程序公正置于独立于实体结果的角度,认为程序公正有助于使相关人员能够获得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承认和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而非工具性的意义说则与程序公正的心理学效应直接相关。[9]现代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程序公正对人的心理效应是巨大的,甚至影响到了他们在程序实施之后的行为。 (一)吸纳不满 无论刑事程序怎样运作,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经常会使一部分人在心理上感到满意,使另一部分人感到不满。这是因为,当事人总是天然地带有某种利益而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的。对于受到不利裁判后果的人来说,他们非常有可能降低对裁判的可接受性以及作出对司法制度运作的不利评价。因此,如何提高这部分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裁判的可接受性,是裁判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学者认为,消解纠纷和接受裁判的基础是心理。只有关照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心理效果,裁判才能被接受。只有在心理上接受裁判,才能最终消除或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6}(P.256)。总体上说,程序公正能够吸纳遭受不利结果的那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也就是说,程序公正对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发挥了强大的心理功能,这就是著名的“程序公正效应”。社会心理学家通过大量的实验研究,发现在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上,有几个不同的重要变量影响了对判决的接受:第一,结果本身;第二,当事人所期待或希望产生的结果,即期待结果;第三,就类似情况进行观察而期待的结果,即形式正义上的特点;第四,参与人根据自己的标准认为公正的结果;第五,实施程序的官方的评价;第六,产生结果的程序公正性。研究发现,当事人越认为程序是公正的,那么他们就会越快接受公正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即使裁判结果对他们是不利的。[10]另有一部分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公正性判断有利于提升满意度,特别是在裁决结果对某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下,程序公正对这部分当事人的心理效应更为明显。[11] 程序公正为什么能够吸纳不满呢?以程序公正的参与要素为例,如果受程序直接影响的人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刑事程序中来,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那么他们会觉得国家的司法程序在认真地对待他们,而不是在敷衍了事。在当事人能够真正、富有意义地参与到刑事程序的情况下,程序能够使当事人有机会向第三方倾述他个人的故事,而这种讲述与倾听的双向过程正是使当事人很好地认识自我、建构自我的心理过程。叙事心理学认为,人们通过叙事的原则使事件之间产生联系,正是这种稳定的、连续的联系才使得事件有了意义,而创伤性事件则可能使这种连续性遭到破坏,从而破坏了事件原来具有的意义,当事人也因此失去了生活的目标和意义,找不到自我的方向,陷入焦虑和痛苦之中。而叙事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其修复和治疗创伤{7}(P.147)。尤其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犯罪无疑是对他们的一种极大伤害。而绝大多数被害人都希望在刑事程序中能够发表对犯罪和惩罚的意见,表达自己的主张。如果刑事程序允许他们真正参与到程序的运作和裁判的制作之中来,他们会觉得第三方在倾听自己受到犯罪侵害的经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重视和关注,这种心理过程会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更容易接受裁决结果,即使当裁判结果对他们不利时。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吸纳对不利裁决结果的不满,这是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的,而并不具有绝对性的心理效应,因为影响裁判接受性的因素并不仅仅限于程序公正,而是多种变量的综合。这一点下文还要重点论证。 (二)提升对司法机关的评价 在诉讼中,公正的程序之运作极大地提升了法律的权威。公正的司法程序将司法裁判的作出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参与机制使得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这样,程序的公正进行使得司法的权威感得以向世人昭示。当法律的权威通过公正的程序得以展现后,当事人就自然有这么一种印象和感觉,即法律当局是一个遵守公正程序的当局,它也在认真地守法和执法,因而提高了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评价。 美国学者于1987年通过大量的实验和调研发现:当事人及社会一般民众对法律制度的满意度和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感受,与法律程序的公平性息息相关。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强烈地影响了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感受。而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高度评价又反过来影响了对法律的服从。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系统使用了不公正的法律程序,那么公民将会看到对服从法律的一种侵蚀。而程序不公正的经验比率将会侵蚀服从法律的义务。[12]这也就是说,法律当局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公正促进了公民自动守法。[13]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心理具有能动性,而不是单纯消极、被动地反映现实。人的心理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其他实践活动有巨大的指导和调节作用。正是程序公正促使人们在心理上提高了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评价,从而也对人们的行为即遵守法律产生了积极效应。在此项研究之前,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普遍认为,人们遵守法律是受到自利的驱使,即人们的守法动机来自于对不利或惩罚的恐惧。但是,此项研究告诉我们,重典本身并不能激发守法动机,而正当程序对于形成民众对当局的信任进而形成良好的守法环境,却具有重大作用。如果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时,让人们感到他不能做到程序正当,人们对司法必然不能心服口服,从而也不会自愿积极守法。在这一点上,司法当局的程序正当以及遵守程序法,极大地影响了公民遵守法律的动机。英国学者阿蒂亚就认为,对法律的遵守来自于法律的说服力。所有的社会都依赖于公民自愿地遵守对其不利的法律。当他们看到其他人大体上也这样做或在必要时被迫这样做而感到满意时,大多数公民就养成了遵守法律的风俗和习惯。但如果一位公民看到其他人并不遵守对其不利的法律,他自己遵守法律的习惯即可能迅速化为乌有{8}(P.5)。这样,法律当局所实施的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也就不再拘泥于个案,而是对公民遵守法律的社会整体状况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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