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实证:现行犯速决程序研究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1 11:04) 点击:433 |
二、如何速决:以法、德等国的经验为例 早在法兰克帝国及中世纪时期,法国刑事诉讼中就有所谓“当场挡获”的速决程序。在此程序中,负责逮捕之人应将其解送法官,由法官根据当场陈述作出判决。⑥ 下文的考察则是现代的,以法、德等国为主要对象。 (一)法国 法国的现行犯诉讼程序非常有特色,足以成为研究范本。在此之前先对法国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作一简单介绍,便于现行犯和非现行犯诉讼程序的比较。依据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法国刑法将犯罪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三类。⑦ 根据法国刑诉法典的规定,每一类犯罪的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对违警罪,检察院或受害人可以“直接传讯”的方式使被告人到治安法院接受审判;轻罪案件中,预审程序具有任意性,若检察官认为无需预审,则以“直接传讯”的方式将被告人提交轻罪法院审判;如果是重罪案件,预审就成为一个必经步骤,案件必须经过司法警察的初步调查、预审法官的正式调查(一级预审)和上诉法院审查庭的二级预审后,由上诉法院审查庭向重罪法庭起诉。⑧ 法国刑诉法典把现行犯案件分为现行轻罪和现行重罪两类。在上述程序框架内,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较大差异,但它们整体上较为迅捷,比普通案件的诉讼程序经济得多。 图1展示了现行轻罪案件的诉讼流程。对现行轻罪案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经初步调查后将其带至检察官面前。如果事实已经查明,检察官在确认嫌疑人的身份之后,告知其受到追诉的犯罪事实。如果法律对该犯罪规定的刑罚是至少为1年但不超过7年的监禁刑,⑨ 检察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立即出庭。直接出庭程序是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具代表性的现行犯速决程序。立即出庭包括两种形式:如果法院可以在同一天开庭,被告人在解押下前往法院出庭;如果法院不能在同一天开庭,被告人就要被先行拘押,至迟在第二个工作日出庭受审。⑩ 必须注意的是,这一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同意为前提,并且被告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被告人如果不同意立即出庭,可以向法庭要求给予一个准备辩护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周,也不得超过6周)。在推迟审判的情况下,法庭或者对被告人实行司法监督,或者命令对其实行先行拘押。(11) 图1 法国现行轻罪案件的诉讼流程 现行重罪案件的程序相对复杂一些。如图2所示,在经过司法警察的初步调查后,犯罪嫌疑人将被逮捕移送至检察官面前。检察官提出立案侦查意见书,并以此意见书要求预审法官按照正常程序对案件进行侦查,随即进入由预审法官主导的正式侦查程序(即预审)和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二级预审法庭)的进一步审查,最后进入审判程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非现行重罪案件中的“初步调查”不同,司法警察在现行重罪案件中展开的诸如搜查、扣押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措施基本上就是预审过程中进行的各项活动,且警察进行的这些行为与预审法官进行的各项活动具有相同的强制力。换句话说,在现行重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拥有预审法官的全部权力。(12) 这样,预审程序就会变得十分快捷。 图2 法国现行重罪案件的诉讼流程 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相比,法国现行轻罪案件的追诉因为立即出庭程序的引入而大大提高了效率;现行重罪案件的追诉程序虽然有强制性的预审步骤,但因为初步侦查中的警察权力实质上是一种真正的预审权,即以初步侦查代替了预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速决的效果。值得深思的是,法国的司法体制与这种诉讼程序之间似乎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法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典型的科层式权力体系,这种权力体系运作下的法律程序本应更依赖于卷宗管理而非口头交流。(13) 相反,现行犯速决程序设计的宗旨是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这一程序在操作上本应更亲和于口头交流而非卷宗管理的书面模式。因此,速决程序的存在似乎缺乏结构性原因。对于这一悖论,我们仍然可以从达马什卡那里找到答案:法国属于能动型的国家,这类国家的一般特征是政府把自己看作合作行动的管理者,其法律源自国家并表达着它的政策和政策实施型的司法程序。正如达马什卡描述的,“能动主义的诉讼程序都必定会被安排得适合于寻求对突发事件的最佳政策回应。”(14) 现行犯速决程序正是作为能动型国家的法国,为了提高现行犯案件的处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主动进行的与本国司法传统不符的人为制度建构。 (二)德国 在德国,适用于现行犯的诉讼程序被称为快速审判程序(又称为简易程序),其适用的情形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克劳思·罗科信所描述的——“在大城市中,常见于夜间被暂逮捕之人,于隔日即在警察局受到判处。”(15)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7—420条详细规定了这一程序。(16) 该程序的基本特点是:适用于案情简单或证据清楚适宜立即审判,且预计对被告人所处刑罚为1年以下自由刑的轻罪案件;(17) 公诉为口头提起,不需要书面起诉书;省略了中间程序,一经提起指控,审判立即进行或者在对被告人的必要传唤时间后立即进行,且传唤时间缩短为24小时;相比普通程序,证据调查程序高度简化,如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宣读书证或先前的询问笔录来代替证人作证。这种适用于现行轻罪的快速审判程序因为省略中间程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以及简化审判程序而达到速决的效果。2000年,在所有初级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大约4%的案件使用了该程序。(18) 为什么德国刑事诉讼法要规定这一速决程序?克劳思·罗科信认为,“因刑事诉讼程序很容易就会不当地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范围,也因为证据的品质会因时间一长而衰弱(例如尤其是证人的记忆力),所以需要有一迅速的刑事司法程序。”(19) 托马斯·魏根特则认为,“这类特别程序(指快速审判程序——引者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案件的迅速审理,这样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时间,也会增强刑事制裁的威慑功能。”(20) 此外,意大利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典也设置了一种典型的现行犯速决程序——“快速审判程序”。根据案件情况的差异,有两种不同的案件处理机制。一种机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当场被发觉或被逮捕的,公诉人认为应当予以追诉,可以直接将该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官,以便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获得对逮捕的认可和审判。另一机制是,犯罪嫌疑人正在犯罪时被发现,但尚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检察官可在14日之后要求快速审判,以便进行更全面的调查。(21)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现行犯速决程序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是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靠的现行犯案件,且主要是轻罪案件。其二是在运行程序上,省略了从侦查到审判的中间环节即起诉环节,相比普通程序,大大缩短了侦查期限及从侦查到审判之间的期限。但法、德两国之间也存有差异。首先,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尽相同。法、德两国的现行犯速决程序虽然都适用于现行轻罪案件,但法国的直接出庭程序适用于1年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刑案件,德国的快速审判程序则只适用于判处1年以下自由刑的案件。可见,在法国,适用速决程序的案件性质比德国严重。其次,程序的简化程度也有一定区别。德国法规定了诉讼文书和审判程序的简化,例如,以口头起诉代替书面起诉书和证据调查程序的高度简化,法国则没有类似规定。 透视这一程序,可以发现其呈现流线型的结构特点。为了迅速、高效地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程序设置上尽可能减少对实现这一目的不必要的环节,并加速程序的流转。为此,强调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互相配合,同时亦较多地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国家权力在各个环节运行无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和国家权力形成有效对抗。可见,这种“流水作业式”程序的展开源于国家权力的强力推进,权力运作构成这一程序的本质特征。而从另一角度,也只有减少权力运行的阻碍,这一程序的运行才能够实现“速决”目的。但这一程序也不无弱点,最大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利受到了相当的损害:从警察的侦查一开始就将他们视作真正的犯罪人,并尽可能搜集犯罪证据以最快提交审判。在德国,如托马斯·魏根特所指,虽然快速审判可能会通过缩短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而收到益处,但是对现存的“通过捷径而达到的正义”制度仍然存在强烈的批评。(22) 因此,相比国家收获的程序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的好处有限。缘此,法、德两国的立法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速决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或者获得律师必要帮助的权利。(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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