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启示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1 11:02) 点击:314 |
二、在直接上诉程序中进行无害错误审查的标准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原审法院的裁决与量刑进行审查的程序有两种,即直接上诉程序与附随审查程序。直接上诉是传统的上诉方式,在审判法院将案件审结后,由上诉人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给被告人提供机会就案件的是非曲直提出质疑,并且提出法律或者事实方面的错误”。(16) 而附随审查程序则“对定罪与量刑的有效性提供独立的审查,所以局限于对涉及到宪法、管辖权或者其他根本违法行为提出质疑”。(17) 人身保护令程序,即是附随审查程序的一种。在美国,主要由各州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大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仅可以在州司法体系进行直接上诉,还可以通过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得特别救济。本文即从直接上诉程序与人身保护令程序入手,分别研究对错误进行无害性分析的标准。在直接上诉程序中,对宪法性错误与制定法错误所适用的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一)宪法性错误 联邦最高法院构建的宪法性错误的处理规则是:“宪法性错误的受益方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明错误对陪审团作出裁决并无助益”,“当一个联邦宪法性错误可以被认为是无害的以前,法院必须能够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式宣布它是无害的”。(18) 也就是说,审查法院对宪法性错误无害性的确信,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个对错误无害性的审查标准是极高的,可使最少数量的错误被宣布为无害错误,从而对被告人也是最为有利。 自Chapman案件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利用两种不同的检验标准来分析宪法性错误是不是无害的,即“影响陪审团”标准与“强有力证据”标准(compelling evidence standard)。“影响陪审团”检验的运作方式是,审查法院把注意力放在被错误采信的证据上,然后探求它对审判结果是否有所影响。(19) “这种检验所问的,并非如果不存在该错误,是否真的能够作出有罪裁决的问题,而是问这个宪法性错误对实际作出的有罪裁决是不是确定地没有产生助益作用”。(20) 不过,在进行“强有力证据”检验时,审查法院则注重分析被正确采纳的证据,从而判断假如没有采纳非法证据,陪审团可否作出相似的裁决。这其实就是问,在重新审判时新的陪审团能否作出相同的裁决。北卡罗林纳州最高法院Martin法官指出,此时上诉法院要分析的问题是:“考虑到所有在审判时被正当提出的证据,是不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理性的陪审团本来会在没有这个宪法性错误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21) 这两种认定错误是否无害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对立,在Chapman案件的判决作出后不久就在下级法院引起一定的混乱。比如,加州最高法院法官Traynor在异议意见中不同意多数法官的意见,指出:“可能对结果之产生有帮助作用的实质错误,不能被认为是无害的,不管下述情形看上去有多么明显:陪审团用一种正确的方法本来可以获得同样的结果。”(22) 另如,北卡罗林纳州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法院可以在两种检验标准中自由选择,不过Martin法官却认为只能适用“强有力证据”标准,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Neder v. United States案件中已明确排除适用另一个标准。(23) 这一切都说明法官们对错误无害性的审查方法与认定理念并非单一的,而是有着复杂的冲突。 (二)制定法错误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任何刑事审判的错误、缺陷等,只要它不影响被告人的重要权利,都必须予以忽略。联邦最高法院在Kotteakos v. United States案件中认为:“在未排除错误行为的情况下考虑所有已发生的事实之后,如果一个人不能以相当的确信说错误并没有实质地影响裁决,那么就不能得出重要权利未受影响的结论”。(24) 在错误对陪审团作出裁决具有实质的、有害的影响时,审查法院才撤销原判。这种标准与检验宪法性错误的标准,即由Chapman案件所确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相比,明显对被告人更为不利。虽然在Kotteakos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问题不在于在不考虑错误的情况下陪审团的裁决是否正确,而在于错误会给陪审团做出裁决造成什么影响”。(25) 但是在1985年却在United States v. Lane案件中利用强有力的有罪证据,来认定错误的无害性。(26) 可以看出,此时审查标准的侧重点,已从着重分析制定法错误对陪审团作出裁决造成的影响,转移到分析有罪证据的充分性上了。这种转变对其他法院具有深远的影响,比如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据此认为:“如果其他有罪证据是如此地具有压倒性,以及错误相对地是如此轻微,以至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错误对裁决的作出没有实质的影响,只有此时制定法错误才是无害的”。(27) 根据无害错误原则对这种错误进行审查,由政府承担证明责任证明错误是无害的。对制定法错误进行证明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要弱于证明宪法性错误需要达到的标准:对于宪法性错误,政府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明它没有影响到被告人的重要权利;不过对制定法错误,政府在证明错误的无害性时应达到排除任何“重大怀疑”的程度。(28) 如果法官对一个错误实质、有害地影响陪审团有着严重的怀疑,他必须认为这个错误有害。 (29) 必须指出的是,在联邦犯罪案件的直接上诉程序中,审查法院在判断是否适用无害错误审查规则的时候,不管错误是否是宪法性的,通常都要考虑到上诉人是否在下级法院正确地、及时地对错误提出抗议。如果上诉人提出及时的抗议,上诉法院有义务适用无害错误规则。如果上诉人没有及时地抗议,上诉法院所适用的是明显错误规则。依据明显错误规则,上诉法院只有在错误严重地影响到司法程序的公平性、正义性或者公共声誉时,才对影响到被告人重要权利的明显错误予以纠正。另外,依据无害错误规则,由政府承担责任证明错误是无害的,而依据明显错误原则则是由上诉人承担证明责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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