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启示4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1 11:00) 点击:346 |
四、关于无害错误规则的争议 从无害错误规则的历史演化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极为明显地越来越强调探求刑事案件的真相与重视案件的实体正义,避免实际有罪的被告人因为宪法权利被侵犯而逃脱制裁。在Chapman案件以前,宪法性错误几乎不得被认为是无害的错误,就在这起案件的判决刚刚作出之时,有些学者还认为它是自动撤销原判这项一般规则的例外。还有人认为这个判例对上诉程序只会产生很小的影响,因为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认定宪法性错误是无害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在此后的数十年里,联邦最高法院不断扩大适用无害错误标准进行审查的宪法权利的范围,最后在United States v. Hasting案件中明确指出:“审查法院有义务从整体上考虑审判记录,忽略那些无害的错误,这包括绝大多数的违宪行为”。(41) 在Rose v. Clark案件中,最高法院继而认为,虽然对一些错误不能适用无害错误规则进行处理,但是这是例外而不是一般情形。如果被告人有律师进行辩护,而且由中立的审判者进行审判,那么此时可以强烈地推定对任何错误都适用无害错误规则进行审查。(42) 在对错误之无害性进行审查时,联邦最高法院越来越强调从整体上对原审法院的庭审记录进行审查,判断合法证据的充分性,考虑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被定罪的可能,从而决定如何对待这种违法行为。最高法院在Chapman案件中对无害错误规则的最初理解,是把重点放在“被提出异议的证据有没有合理的可能促使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在这起案件中,检察官对被告人不能作证的行为进行违宪的评论,最高法院将这种评论对诉讼程序造成的影响作为评估重点,而不是强调被正确采信的证据的数量。不过,从Chapman案件以后,在存有强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最高法院适用“结果决定一切”的方法忽略错误,而不是采取相反的措施:不管有罪证据的数量,对影响陪审团决定的错误进行惩治。Carter教授认为这种对无害错误规则的理解,如同体育比赛中的“没有危害,没有犯规”(No Harm, No Foul)一样,使法院将分析重点从程序转移到结果。(43) 对联邦最高法院不断强调实体正义的做法,有许多人提出异议。Carter教授认为,“没有损害,没有犯规”的方法,诱导法院只看检察机关累积起来的针对被告人的证据的数量。(44) 另外,联邦最高法院法官Scalia在Neder案件中发表异议意见时,指出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关心刑事审判是不是得到了正确的结果,而不是分析这个结果是如何产生的。他认为,法院本来应当正确地发问:“法院可以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得出结论,宪法错误没有促使(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吗?”但是,法院却经常提出另外一个不同的问题:“除了这个错误以外,有足够的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来给被告人定罪吗?”(45) 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以“强有力证据”标准对无害错误进行审查,是出于对刑事审判探查事实真相的功能的重视。针对这一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Stevens认为:“寻求真相真的是我们司法体系的中心,但是特定的宪法权利却不——而且也不应当——承受无害错误的分析,因为这些权利保护着一些重要的价值,它们与审判发现真相的功能是无关的”。(46) 有些宪法权利甚至对真相的发现有所阻碍,比如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权利就是一个例子。既然不能过分强调刑事审判探求案件真相的功能、那么以“强有力证据”的方式理解无害错误规则就是错误的了。 有学者指出,如果只从案件处理结果的角度理解无害错误规则,那么很容易架空联邦宪法确定的人权保护机制。比如,在上个世纪的六十年代,加利福尼亚州的上诉法院用无害错误原则作为手段,对是否存在宪法性错误的问题予以回避。在People v. Cox案件中,上诉法院不是去认定警察是否充分地对被告人作出米兰达警告,而是宣布:即便假定警察的警告是不充分的,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的自白作为证据,也没有对其造成损害。另外,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存在压倒性的合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是警方不当讯问被告人的事实依然存在,法院却援引无害错误规则处理案件,不去分析这些行为是否违宪。因此,在无害错误规则的幌子下,这些法院将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案件的判决束之高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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