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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事推定3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1 10:57)    点击:377

三、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在刑事证据法中,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抑或是冲突关系,还是一种并列关系?值得研究。英国学者特纳在《肯尼刑法原理》一书中,专列了一节“推定与证据的本质”。特纳指出,通过获取实际证据以及采取较容易然而也是不精确的方法即依靠先验的推定,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但是,可能基于传统上的划分之考虑,特纳将无罪推定归到了推定证明这一节。[6]我国也有学者在相关证据法学的著作中将“无罪推定”归到“推定”这一章。[7]这样的一种划分似乎让人感到无罪推定是刑事推定的一种类型。我们认为,对两者的关系至少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作为证明方法的推定与作为诉讼保障机制的无罪推定

  如前所论,刑事证据法上之推定,是通过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推导出未知事实的存在,而无需用证据来证明。这就消除了对某些事实的证明困难,便捷了指控和审判。因此,在英美证据法上,推定往往是与司法认知和自认一起作为“无需证据的证明”的特殊方法。[8]

  作为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无罪推定是针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存在力量明显不平衡的特点,为了保障被迫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侦控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专门为被追诉者设计的一项诉讼保障机制。无罪推定要求任何人在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即在没有判决为罪犯之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律上无罪的诉讼主体地位。作为一种诉讼保障机制,无罪推定并不具有刑事证据法上推定的特点。这是因为,无罪推定并不需要证明任何基础事实,而是直接假定某人在被判决有罪之前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无罪的,控方必须反驳、推翻这种无罪的假定,用证据证明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使裁判者支持其追诉。无罪推定之所以不需要证明任何基础事实,是因为这一基础事实是不证自明的,即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是守法的,任何人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并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人。   因此,与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明方法之推定相比,无罪推定只是以事先假定无罪来确认被追诉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诉讼,故根本不具有刑事证据法上依据经验法则演绎出待证事实的“推定”的实质含义。

  (二)刑事推定与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因为,证明活动的完成依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通说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事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由于“刑事诉讼的首要证明对象就是构成要件事实”,[9]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控方为了证明其指控成立,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都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控方要对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进行证明,否则被追诉者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有权得到无罪判决。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温希普案中明确主张,除非控方对构成指控的犯罪所必要的每一项事实都有确信无疑的证据,否则,正当程序条款将保护被告人免于定罪。[10]

  但是,一旦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推定,则必然会减少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实际上,刑事推定的实质就在于通过减少控方的证明对象从而实现减轻控方的证明负担。因此,刑事推定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无罪推定原则普适性的修正,推进了无罪推定的科学适用。

  (三)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且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被追诉者有辩护的权利,但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故不能因为被迫诉者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而在刑事推定中,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中可以推导出推定事实,对推定事实就不再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实际上也就免去了控方对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被追诉方如果要反驳推翻这种推定的结论,就必须要用证据证明推定事实的不存在。这在客观上使得被迫诉方承担了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由推定导致的被追诉者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也是对蕴含着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这一总要求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修正和完善。

  (四)刑事推定与证明标准

  无罪推定要求控方如欲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如果控方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被告人即应被判无罪。法定的证明标准在许多西方国家是“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具体化为:(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但是在刑事推定中,我们看到,案件中相关的事实并没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控方应当证明这种财产确实是非法所得,但是由于对该罪的追诉实行推定,因此对于被追诉者的这种财产并不需要用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来源非法,而只需要在被追诉者无法说明来源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非法。因此,从理论上说,通过推定认定的案件事实在证明程度上不是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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