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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委托权与自己决定4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9 15:17)    点击:403

四、为了保障自己决定的条件

     辩护人委托权的保障有通过专家提出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决定的目的。在犯罪嫌疑人阶段,对于没有财力的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辩护人的权利但不被保障,使犯罪嫌疑人的自己决定非常困难。

      即使获得辩护人的时候,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证据开示,辩护人也很难给予适当的建议。而且,在实际的运用中,犯罪的责任有争议的人必须对未判决前的羁押等的巨大负担有精神准备。因此,特别是在可能判处比较轻刑罚的案件中,律师越是正确地说明预计的程序,越有可能造成即使是冤枉的人也认为不争辩有利这样的结果。这也是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己决定的重要原因。

       但是,不论在怎样的被制约的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必须自己进行决定。委托人才是当事人,辩护人应该在可能的限度内帮助其进行自己决定。

 出处:《云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后藤昭 著,肖萍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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