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诉讼规制的思考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9 15:15) 点击:447 |
二、决定论—恶意诉讼存在的客观因素 (一)恶意诉讼存在的社会因素 1、竞争的客观性 资源的稀缺带来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在从人类开始进化的时候就开始存在了。人类的祖先正是在竞争中不断地学习、成长起来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对资源的争夺仍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超出了原先的仅仅局限于食物、配偶等生理方面的基本需求,扩展到对稀有地位、权力等等更多社会化层面上的争夺。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具有思维能力的人类会使用种种手段,侵权性的行为则是最为直接而具有侵略性的手段,其手法也是多种多样。专司解决社会主体冲突的诉讼,从其诞生之初,就一直是某些人竞争应用的手段,成为侵犯他人的工具,这就是恶意诉讼。 2、现代生活的复杂性 今天,社会行业间分工高度细致,社会运作方式高度专业化,这实际标示着我们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化,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很多时候只能借助于各个行业的专家意见进行判断,侵权手段也变的更加隐蔽而难以识别,有的表面上看去极其合法合理。对诉讼行为识别的高度专业性以及行使诉权的正当性使得有些想侵犯他人的人选择恶意诉讼。高度分工带来法律知识资源掌握的不平衡。掌握资源较少的社会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也给了恶意诉讼行为人可乘之机。 3、社会对诉讼的宽容性 现代社会人们对诉讼行为的宽容是恶意诉讼存在的避风港。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以诉讼来维护权益,大众化的观点对日益增多的诉讼是持积极态度的,官方观点有时将其上升到民众法治观念增强这样的高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元钱”之类的诉讼往往迎来很多人的赞许。 [12] [12]这种对诉讼行为的社会性的宽容也正是恶意诉讼存在的温暖港湾。 (二)司法上的因素 1、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 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多种,但是终局性、强制性的解决机制只能是司法上的。司法在解决纠纷方面的权威垄断使得人们在纠纷随时可能发生的现代社会中,不得不对其格外注意。司法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强制性使得在司法程序中失利的人会承受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相对应的在司法程序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人会得到有强制保障的利益。对这种利益的渴望使得一些人可能提起没有正当依据的恶意诉讼。 2、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和格式性 与执法的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对于解决纠纷的审判机关尤其如此。对于程序的注重使其对当事人的起诉动机反应迟钝。司法的这种消极性被当事人利用为侵权的手段时,恶意诉讼随之出现。 [13] [13]另外,司法活动程序性极强,这种极强的程序性具有具有格式意义—一旦符合这种格式,就会产生相应的后果,这就使得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人预期。但是,这种格式有的时候对事实的真实性有所忽略。有恶意的行为人为了追求心目中的可预期利益,有时设计出一定的符合格式但不符合事实的事件模式,也就是恶意诉讼。 3、法律规制的不力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实体法并没有对恶意诉讼行为明确进行规范,没有规定其民事责任,刑法上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与文中研究的恶意诉讼是两个范畴,对恶意诉讼的刑事制裁没有依据。程序法上,恶意诉讼行为人承担的后果也无非是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因败诉而承担通常对其来说并不大的诉讼费用,这远远算不上制裁。这样,恶意诉讼带来的低的风险系数使得行为人顾忌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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