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反悔”行为的认定与处理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12:04) 点击:480 |
二、刑事和解协议中民事赔偿部分的认定及其处理 (一)关于和解协议中民事赔偿部分的认定 有学者认为,经检察官或法官对当事人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之后,该协议即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双方约定的事项包括经济赔偿、私人劳务、社区服务等与普通民事契约条款不同,一旦犯罪人不自觉履行,经被害人申请或法官自主裁定该协议即丧失效力;犯罪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被强制履行。违反协议的唯一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过程的终止[3]。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刑事和解,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包含多方参与达成各方协议,实现多种社会价值目标的社会过程。这其中,其主要成果就是在主持机构指导帮助下达成的至少由加害人与被害人共同签署的刑事和解协议。在这里,如何理解刑事和解协议?它仅仅是刑事性质还是仅仅是民事性质?或者二者兼具? 作者认为,根据刑事和解制度的原理,刑事和解从本质上是对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地位的尊重与回归,它仍然是一种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评价,因而刑事和解协议不可能以民事赔偿替代刑事处理;但同时,刑事和解又必然包括对被害人因加害人不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性或非财产性侵害的一种物质赔偿,因此,刑事和解协议必然涉及民事赔偿。换句话说,刑事和解协议,既是对该加害行为作出刑事最终处理决定的重要基础,又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结果达成的一致协议,因此,不能将最终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仅仅看成是刑事的或者民事的,事实上它应当既是刑事的,也是民事的。基于刑事处理与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适用的标准本有差异,对其效力以及已履行或正在履行行为的评价,作者认为,应当分别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不同标准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充分体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性质,也才能充分体现刑事和解过程的综合性与严肃性,使得“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确保有关各方特别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反之,如果将和解协议中有关民事赔偿部分的效力直接依附于和解协议中刑事处理部分认定,即:因为认定和解协议刑事处理时有效,所以和解协议中民事赔偿部分也有效;因为认定和解协议刑事处理时无效,所以和解协议中民事赔偿部分也无效;如此,不仅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直接混同于刑事诉讼行为,而且也不利于充分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自治与处分权,更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切实保障,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目的功能的实现。 (二)在前述不同情形下和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的处理 应当注意,和解协议中的民事赔偿并不是仅仅因为被害人同意和解而使加害人负有支付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赔偿的义务,其根本的原因是加害人因为侵害行为从民事法律上负有补偿或者赔偿被害人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的法定义务,只是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尚未确定而已。通过双方的协商,刑事和解协议将上述未确定的事宜予以明确并由加害人承诺下来。“刑事和解协议首先是一种刑事契约,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行为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4]。因此,作者认为,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即成立独立的民事合同——单务合同,作为单务合同的义务履行方,加害人不得在自己违反和解前提的情况下,以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主张撤销,除非其有明显证据证明被害人在具体赔偿请求中存有欺诈行为或使对方陷于不公正或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鉴于该协议形成于诉讼过程中,并经司法部门审查,为维护刑事和解协议的严肃性,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应赋予该和解协议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赔偿部分类似民事诉讼中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协议赔偿数额往往高于一般刑事或民事赔偿,对于这部分赔偿的性质,作者认为,应当视为加害人对自己财产或者民事权益的自由合法处置——一种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行为,且一经达成协议,无论是否已经交付,均不得主张撤销或者拒绝交付。 鉴于刑事和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产生的特殊性,从遵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出发,对于刑事和解协议一般都应当维护其强制效力。因此,当刑事和解出现情形一、情形三并得到司法机关认定时,显然,无论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依据法律不保护违背法律道德之利益规定,和解协议中已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民事赔偿,都应当依法肯定其效力并予以强制保护,除非被害人主张撤销。 应当注意,在刑事和解出现情形二并得到司法机关认定时,法院对和解协议已经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效力认定,还应重点审查其中被害人有关具体赔偿请求是否存在欺诈或使对方陷于不公正或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如果被害人没有上述行为,那么对和解协议中民事赔偿部分仍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与合法性,并予以强制保护;当被害人在刑事和解协议中出现欺诈行为,要严格区分被害人的违反道德的欺诈与违反民事法律的欺诈。对于前者,仍应确定已履行或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中民事权益部分的效力,并教育被害人停止申诉;对于后者,即在和解协议中原具体民事赔偿请求中有欺诈事实(或使对方陷于不公正或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③,如加害人就此主张该部分请求无效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不予支付或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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