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来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之探索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11:54) 点击:385 |
二、保障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的法理基础及现实必要性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取保候审制度的法理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当将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犯人看待,应当给予其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应尽量避免剥夺其人身自由,即尽量不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取保候审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与一般公民同样的自由权。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将非羁押性候审的理念植入头脑中,在适用保障诉讼的强制措施时既要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又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当前,在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下,执法人员要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思想,改变把强制措施作为侦查内容的观念,在理念上把侦查与强制措施区别开来。④对犯罪的外来人员,我们不应再把能否最终被定罪判刑作为出发点,而应重点考虑不羁押能否有效防止“社会危险性”。如果确定“社会危险性”非常微小,那么,就应该充分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其次,保障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是体现强制措施应然功能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功能的实现,在于行动中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是如此,不仅应当研究刑事诉讼法律条文本身,而且应当研究其功能,研究其功能的实现。”⑤我们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实现强制措施的基本功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功能,除了保证诉讼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这与逮捕强制措施有着明显的不同。而司法实践中“高押低保”状况的长期存在,反映出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应有功能没有发挥出来。相反,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保障侦查功能的过度扩张,侵犯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嫌疑人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再次,保障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是落实“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很多外地人都有这样的感触:因为我们是外地人,所以就不能取保候审。律师们更是感叹:我们基本不能通过正当的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权。任何公民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因出生地域、财产状况不同而遭受不公正对待,这是我国宪法及刑事法律确立的更是现代法治国家必然遵行的“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这就要求在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问题上,不应当对外地人设置标签。认为凡是外地人就有可能脱保,是一种没有依据的主观偏见,更是对公平原则的戕害。实践中,对于同样是轻微犯罪的本地人而言,更多的是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由于居住地域等原因,外来涉嫌犯罪人员往往被剥夺了这种可能性,两者在适用程序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相应地带来适用实体法的不平等:外来人员与本地人会因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同而同罪不同罚,甚至本地犯罪嫌疑人罪重而刑罚轻,譬如盗窃2000余元的案件,外来人员如被逮捕往往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实刑;本地人员却可以在被取保候审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最后,保障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是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如果对于轻微犯罪的犯罪分子均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看守所势必人满为患,处于超额羁押状态,司法机关保障诉讼的成本将急剧增加。相反,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将极大地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以直诉案件为例,2005-2007年,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48名外来人员中,最终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轻刑的占88%,适用缓刑的占74%。直诉案件的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羁押场所的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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