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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之探索3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11:54)    点击:409

三、张家港市检察院保障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的探索

    一是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在以往的实践中,张家港市检察院对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的适用,在对象上主要是未成年人,在罪名上主要是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2006年以来,该院将逮捕案件的审查重点由对象、罪名向“有逮捕必要”转变,对涉嫌强奸、抢劫等重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来人员,灵活审查其人身危险性,只要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均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如该院在审查批捕涉嫌强奸前妻的四川籍犯罪嫌疑人吕某时,发现吕某与被害人刚离婚不久,9岁的女儿由吕某抚养,该院考虑到,若逮捕吕某,其女儿将无人照顾,且被害人也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吕某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院对吕某作出了定罪不捕的决定。后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是放宽取保候审的担保条件。以前,张家港市检察院将外来人员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范围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工作的近亲属,这个范围比较窄,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提供不出保证人而被逮捕。现在,该院放宽了担任外来人员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明确可以由本地人或在本地有固定工作的外地人担任;可以综合考虑交通、通讯等条件,由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有固定工作的人担任;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在本地工作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如该院审查批捕的安徽籍犯罪嫌疑人阚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阚某所在公司要裁掉无身份证的员工,而阚某所在车间有26名员工没有身份证,为防止这批员工被裁而影响生产,阚某即帮忙联系办假证人员办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该院考虑到阚某为他人办理假身份证,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便联系该公司车间主任为阚某提供担保并作出定罪不捕决定。后阚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是有效落实取保候审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对取保候审审查程序的启动,张家港市检察院以前的要求是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先提出申请。现在的做法是,无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是否提出申请,都要启动取保候审审查程序。如果外来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其本人及近亲属、辩护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该院会主动告知并询问其是否要提出申请及采取何种保证方式。2007年,该院在批捕环节对56名外来人员作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定罪不捕率由2005年的1.5%上升到5.9%。

     该院为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申请不被批准设计了救济途径,明确规定如不批准外来犯罪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书面答复后申请复议一次。对因情况复杂难以决定是否对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的,或申请人对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的,该院要通过召开论证会等方式作出决定。 针对办案人员中存在的可能因外来人员取保候审后脱保和当事人不满而受责任追究的担心,该院明确规定对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的决定同办案责任和风险相分离,办案人员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办案规范,即便外来人员在取保候审后脱逃,或是取保候审决定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也不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该院注重将刑事和解运用到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意见,尽可能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从而化解矛盾,使不捕决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2007年至今,该院共对12名外来人员在适用刑事和解后作出了不捕决定。该院在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决定书、不捕理由说明书的同时,明确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不服不捕决定的处理方式,保障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建立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机制。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对外来人员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审查中,注重考虑申请人的理由,从社会危害程度、是否会妨害诉讼、犯罪事实是否查清等方面进行风险调查和评估,不设置高于本地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和要求。另外,该院将风险评估机制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论证逮捕的必要性。该院还将风险评估机制向后延伸至捕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2007年以来,在捕后侦查阶段,该院共审查批准了12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环节,对8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是强化取保候审后的监管。为防止被取保候审的外来人员脱管漏管,在取保候审审查程序中,该院明确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责任。对取保候审后仍居住在该市的犯罪嫌疑人,由案件承办人员、取保候审执行人员进行跟踪监管。该院还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经常与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并加快诉讼进程,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候审的时间,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对取保候审后不居住在张家港市的外来人员,该院尝试异地监管制度。如该院在审查徐州籍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抢劫一案时,考虑到王某系从犯并有自首情节,其父可担任保证人,便作出了定罪不捕的决定。当时正是农忙季节,王某的父亲提出将其带回老家进行监管,并保证随传随到。该院同意了王某的父亲的请求,并配合公安机关与王某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让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行踪,接受监管,既保证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该院还加强了对取保候审后脱逃对象的追捕力度。2007年以来,该院对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又脱保的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其中2人被抓获后判处了实刑。

      六是建立保障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的长效机制。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工作在取得较大成效的同时,也起到了指引公安机关办案的作用。近年来,公安机关未报捕而直接移送起诉的外来人员逐年增多,占受理总数的比例,2005年为5.4%,2006年为8.8%,2007年上升到15.2%。 在广泛调研与实践的基础上,该院在今年初会同张家港市公安局签署了《关于保障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的意见(试行)》。《意见》共十二条,从执法理念、告知义务、风险评估、答复说理、救济渠道、取保方式、保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使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的权利保障机制初步形成。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简报》对该《意见》进行了推介。

注释: ①宋英辉:《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 ②徐天合、施洪金:《对公安机关目标考核的几点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28页。 ③刘中发等:《取保候审制度运行现状调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111-112页。 ④李建明:《取保候审法律性质的错位——兼论保释制度代替取保候审不必要性》[C],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98-399页。 ⑤宋英辉、李忠诚:《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3期

         董启海/张庆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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