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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11:37)    点击:349

 二、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作用

      从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参与到量刑程序中的主体除了传统的控、辩、审三方外,被害人以及其他主体也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并在量刑过程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控、辩、审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主要作用分别是:控诉方提出量刑事实和证据,提出量刑建议,③并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主张;被告方除了反驳控诉方提出的量刑事实和量刑建议外,有权提出有利于己的量刑事实和量刑建议;审判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量刑因素,并做出量刑判决。

      (二)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自然十分关注。④ 受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这一国际潮流的影响,近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开始强调被害人在量刑阶段的参与权问题,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也逐渐受到重视。⑤ 近年来我国实践部门倡导的“刑事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等做法也正是刑事司法关注被害人利益的体现。 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并发表量刑意见是诉讼民主与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这是因为:首先,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是对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这种参与使得被害人有机会将其所受到的伤害宣泄出来,从而有助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平复。其次,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有助于审判法官全面认识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从而有助于公正的适用刑罚;也有助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帮助被告人悔过自新。

      在我国,要强调并发挥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例如,审判法庭在量刑开始前应告知被害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其有权参加庭审,陈述受害事实,发表量刑意见;2.在审判过程中应听取被害人陈述量刑事实和量刑意见;3.如果被害人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其主张;如果不采纳的话,应当说明理由。

      (三)特定社会主体在量刑阶段的作用

      犯罪人是生活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社会人,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和社会都有权利参与量刑程序。而且,社会对犯罪的关注不仅仅表现为犯罪行为的惩罚,还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挽救,使其能够顺利地重归社会等方面。因此,要准确反映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社会对个案被告人的量刑态度,还应当注意听取来自社会的反映。当前,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量刑前报告”以及大陆法国家的“被告人人格调查”等都是司法倾听社会声音、反映民意,保障量刑公正的一个重要渠道。

        在我国,已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并获得广泛赞同的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实际上也是社会介入量刑过程的一个重要体现。⑥ 此外,“社会调查报告”也开始适用于其他案件中,如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2007年4月首次尝试将社会调查报告引入成年人的量刑程序中,由法院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关于被告人一贯表现的“社会调查报告”,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⑦ 在我国现阶段,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量刑前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内容,即哪些主体有权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哪些主体有权接受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如何界定;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使用调查报告时,应当首先解决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三是调查报告的具体运用。如量刑前调查报告适用于哪些案件,何时委托调查报告,何时提交调查报告,如何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质证等。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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