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11:29) 点击:418 |
二、走向文明 人类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因此在人类的骨子里就携带着动物的一些野蛮性,如喜爱暴力、残杀、虐待异类乃至同类。但是,人类在有能力保障丰衣足食的群体生活之后,便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于是,文明就成为了一种时尚。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人类对文明的追求呈现出不同的态势,虽然在一些历史时期,人类的文明进程曾出现过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但是就总体发展趋势而言,人类一直在从野蛮走向文明。换言之,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文明进化史。不过,人类时至今日仍然没能完全摆脱动物的野蛮性,于是,在一些人的身上就会时常出现这种“反祖现象”。 在刑事司法领域内,文明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惩罚罪犯的手段两个方面。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对被告人进行肉体折磨或刑讯逼供都曾经是查明犯罪事实的主要方法。例如,欧洲大陆国家从13世纪开始广泛使用纠问式诉讼程序,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被告人供述是最有效的证据,于是刑讯逼供就成了让被告人开口的常规手段。按照当时欧洲教会法和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法院根据一定的告发材料或线索就可以审讯被告人,而且可以使用各种刑讯手段来获得有关犯罪动机、目的和具体情节的供述,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又如,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是以“人证”为中心的,而且具有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特点。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被视为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此,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口供当然是最有力的定罪证据。于是,“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就成为封建法律中一条基本的审判原则。而在实践中,司法者审理案件时自然都“偏爱”甚至“偏信”口供,把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视为定案的必备证据,遵从所谓“无供不录案”的诉讼原则。由于被告人——无论是事实上有罪者还是无罪者——往往不愿意做出认罪的供述,所以刑讯逼供就成为广泛使用的断案手段。不过,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如果说两千多年前的《礼记》所记载的“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还只是为了在春季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而限制对劳动力的刑讯的话,那么唐、宋等朝代的法律对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的明确规定则显然出于文明司法的考量。《唐律》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宋朝的法律对于刑具和拷打的次数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拷讯只能用荆条,一次拷打不能超过30下,总数不能超过200下。当前,文明司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联合国的一些国际公约也包含有类似的规定。诚然,法律上的规定并不能完全制止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滥用,但是这些规定毕竟显示了司法向文明的进步。 在刑罚方面,古代的很多国家都采用过对罪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刑罚方法,都采用过对某些罪犯使用肉体刑或羞辱刑的方法,都采用过斩、烧、绞乃至“五马分尸”和“车裂”等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的刑罚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渐渐认识到,“同态复仇”是野蛮的,肉体刑和羞辱刑是不人道的。于是,盗窃者不必被砍掉手,强奸犯不必被割去生殖器,取而代之的是一定时间的监禁和劳动改造。死刑的执行方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枪决、电椅、毒气室、注射毒液等执行死刑的方法相继问世,以便尽量减少死刑犯人结束生命时的痛苦。而且,许多国家已经彻底废除了死刑。这就是刑罚的文明化趋势。 如果说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反映出人类的文明程度,那么对待罪犯的态度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程度。在未来数百年内,人类社会的刑事司法制度会继续走向文明。这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讯逼供将被严格禁止,并由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第二,侦查人员要坚持“文明办案”的原则,用文明的方法和手段去收集和提取证据;第三,代表国家或人民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坚持“公平诚信”的原则,虽然诉讼程序具有对抗的性质,但这应该是文明的“君子之争”,而不应成为野蛮的“小人之斗”;第四,刑罚将进一步文明化,死刑和肉体刑都将退出历史舞台。总之,尽管在一些特殊的历史时期或者在一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下,人类走向文明的步伐会放慢甚至会出现倒退,但是刑事司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一定是走向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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