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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6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11:27)    点击:407

 六、走向公正

  公正是法的精神,是法的灵魂,也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长期追求的目标之一。法之本意就包含着公正,或者说,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定位。中国的文字组成具有形意特征,而“法”字本身就蕴涵着“平之如水”和“去不平”的含义。在法律公正的社会实现过程中,司法是最后一道关卡,也是保障公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也是司法活动自身的追求。古希腊的正义女神也是用一手托天平一手持利剑的方式来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就应该是公正的代名词。

  刑事司法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目标。古今中外,公正一直是人类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追求的目标。诚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司法公正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可能并不尽同。奴隶主和奴隶对司法公正的理解肯定是大相径庭的,而奴隶社会的司法公正标准和当今社会的司法公正标准显然也不可同日而语。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不同种族或不同阶层的人群在一些问题上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会出现差异。不过,追求公正是刑事司法的基本方向,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公正的内涵和标准应该越来越具有普遍性与合理性。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所谓司法的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谓司法的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如果把司法系统看作一个工厂,那么实体公正考察的是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而程序公正考察的是该“产品”的“生产工序”。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要保证“产品”质量就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而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也应该导致“产品”的合格,但是二者的考核指标毕竟不同。单纯就实体公正来说,无论采用什么“工序”进行生产,只要“产品”合格就是“公正”;而单纯就程序公正来说,无论“产品”质量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就是“公正”。

  由此可见,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二者统一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二者又有着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虽然坚持程序公正在一般情况下就能够保证实体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毕竟不等于实体公正,而且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唯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甚至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  世界各国在确立其刑事司法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当然,各国的作法并不尽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之一,现在仍然是一些国家确立刑事司法制度的主导思想。另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过,20世纪后期以来,两大法系在这个方面的发展呈现了相互学习的趋势。

  笔者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虽然这样做在外人或者社会公众看来是公正的,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视的弊端,因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总之,刑事司法不仅要考虑实体公正的要求,也要考虑程序公正的要求,并力求二者的统一。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两项基本要求。刑事案件的审判应该是诉讼双方公平的对抗,诉讼参与者都应该按照确定的“游戏规则”公平地进行“竞赛”。当然,“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的规则都应该有利于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有关的法律,从而使法官能够做出真正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判决。而且,法官应该独立行使审判的职能,因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一言以蔽之,努力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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