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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7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11:27)    点击:387

七、走向效率

  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之一就是不断提高效率,而各种科学技术的发明和科学理论的发现也大多是为提高效率服务的。这里所说的效率既包括社会生产的效率,也包括社会管理的效率。刑事司法是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效率。在具体探讨刑事司法的效率问题之前,明确效率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效率的概念与经济学中的效益概念有密切关系,尽管二者并不完全同义。在经济学中,效益指的是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小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或一个生产过程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6] 效率则是指“劳动的效果与劳动量的比率”。[7] 虽然效率不能简单地以投入和产出或收益的关系来衡量,但是它显然也包含了对成本与效果之关系的分析。具体来说,效率包含了作为成本的工作量、工作的速度、取得的成效等因素。

  刑事司法活动同样是一种需要投入成本也能够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没有投入就不会有产出;投入的多少一般会直接影响产出的数量和质量;但是,投入多并不一定总能导致产出多的结果,特别是在非生产性质的社会活动中。因此,我们要研究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问题,要研究效率的问题。所谓提高效率,就是要尽量通过较少的投入来获得较多的产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我们要努力使投入合理化、高效化,努力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高的成效。这就是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刑事司法的效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打击犯罪的效率;其二是司法公正的效率。

  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务是打击犯罪,因此,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一直是人类社会在这一领域内努力的目标。一方面,各种新兴的科学技术手段在犯罪侦查中的运用就都是直接服务于提高打击犯罪效率的;另一方面,与刑事司法有关的一些新制度的确立和新措施的采用也是为了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例如,前文提到的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主要目标就是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由于欧盟各国间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异,而传统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繁冗、手续拖沓,在打击恐怖主义、洗钱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针对欧盟利益的犯罪时效率低下。自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1959年的《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开始,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签订的众多公约、条约、协定,包括欧洲刑事警察组织、欧洲司法互助网和欧洲刑事检察组织的建立,欧洲逮捕令的实施等,都是为了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刑事大法典》明确表述了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基本目标,即“唯一能够将三项功能(公正、简捷和有效)融为一体的途径就是统一” [8],这里讲的“简捷”和“有效”就是效率。

  另据报道,英国内政部于2004年8月12日公布了新的打击犯罪方案,授权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可以不论情节轻重,拘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哪怕只是随地涂鸦或乱扔垃圾。不过,警方将就如何拘捕制定严格的指导手册。这一方案还放宽了对搜查令的限制。目前,警察只能搜查嫌疑人的某个特定场所,新方案则规定警察可以搜查与嫌疑人有关的一切场所。另外,警察还有权在逮捕嫌疑人时当场对其进行毒品测试,而不必像现在这样必须等到案犯被起诉之后。警察可以在路边提取司机的指纹,不经嫌疑人同意可以采集其鞋印样本。警察采集嫌疑人DNA样本的权利也将扩大。[9] 这些拟议中的新规定显然也是为了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二者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在有些情况下,追求效率与追求公正可能会发生冲突,而且在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益的原则。但是,公正优先并不等于不要效率,而且司法公正本身也需要效率来保障。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叫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贝卡里亚也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0] 由此可见,效率与公正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效率的公正不是真实的公正,没有公正的效率也不是真正的效率。美国法学家贝利斯曾指出,经济效率问题是我们在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时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没有正当的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的经济耗费增大,同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位关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选择其经济耗费较低的程序。台湾法学家陈朴生也有类似的看法:“刑事诉讼之机能,在维持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繁琐,进行之迟缓,亦属于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故诉讼经济于诉讼制度之建立实不可忽视。”[11] 综上所述,注重成本,提高效率,也是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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