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8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6 11:26) 点击:371 |
八、走向专业 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细分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的社会分工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进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分别在自己很小的群体中过着基本上自给自足的生活,从衣食住行的供养到生老病死的管护,基本上都由全体成员共同完成。当时即使有社会分工,也是非常简单非常粗糙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人们的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越来越专。在现代社会中,专业分工是非常精细的,以至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人的活动。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我们离开他人几乎难以维系甚至寸步难行。由此可见,专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 刑事司法职能的历史发展也表现为一个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进程。在世界各国的早期,司法职能往往是与军事职能或行政职能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并在一起的。例如,中国司法官员的鼻祖是皋陶,他是四千多年前舜帝时期的官员,官名为“士”,主管“兵刑”,即同时负有军事与刑事司法职能。到了夏朝,军事职能才开始与司法职能分离开来,有了主管军事的“司马”和主管司法的“士”或“理”。不过,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犯罪侦查或“捕盗”等刑事司法职能还是与军事职能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至于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关系,则保持合一的时间就更为长久了。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审理狱讼一直是各级行政长官的基本职能之一。直到近代,司法职能才逐渐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另外,古代的司法官员多具有非专业化的性质。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同时又是行政官员,而且一般首先是行政官员,自然不属于专业化的司法官员。在西方国家,虽然很早就有了法官,但是也往往具有非专业化的性质。例如,古罗马的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后来这些民众代表就演化为非专业法官;而英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治安法官也是非专业的业余法官。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开始出现专门的刑事司法官员,如专门负责犯罪侦查的警察,专门负责刑事公诉的检察官,专门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以及专门负责刑事辩护的律师等。而且,随着刑事司法工作越来越专业化,刑事司法人员也越来越专业化。例如,在犯罪侦查领域内,专业化分工表现为不同种类的犯罪案件由不同的侦查人员负责,逐渐形成分别负责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不同种类案件的专家型侦查队伍。由此可见,刑事司法的专业化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刑事司法对外的专业化,这主要表现为刑事司法职能的独立化,刑事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刑事司法工作的正规化;其二是刑事司法内部的专业化,即刑事司法人员在不同层面上的专业化分工,如法官的专业分工、检察官的专业分工、侦查人员的专业分工、辩护律师的专业分工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业余的让位给专业的,“通才”让位给“专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复杂多样的社会职能要求专业化人才来承担。就刑事司法而言,社会对专业化人才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治原则的推广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升了刑事司法工作的标准,因此,只有专业化人员才能够合格地承担各种刑事司法职能。另一方面,犯罪活动的智能化、科技化、组织化、暴力化也增加了刑事司法工作的难度,特别是侦查破案的难度,只有高度专业化的人员才能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保证办案的质量,实现刑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总之,刑事司法专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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