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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10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5 15:04)    点击:373

十、走向和谐

  和谐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崇高目标,也是生命在自然界中所希望达到的最高境界。一个简单的“和”字,却蕴涵了关于人生、社会、自然的广博而且深邃的哲理。一个简单的“和”字,可以组合成许多颇具美感而且耐人寻味的语汇。例如,自然以和为美,生命以和为康,社会以和为贵,国家以和为纲。世界要和平,民族要和睦,家庭要和美,人人要和气。天和风雨顺,地和五谷丰,人和精神爽,家和万事兴。其实,万事万物的发展都具有走向和谐的内在需要,因为一旦失去和谐,事物就会进入不健康的状态,甚至会走向灭亡。这里所说的“和谐”,既包扩个体自身的和谐,也包扩个体与外界的和谐。刑事司法是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当然也要遵循“和谐者生存、不和谐者灭亡”的事物发展规律,因此,走向和谐也应该是刑事司法的自然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刑事司法系统的内部和谐。刑事司法系统在发展过程中首先要实现内部的和谐,因为只有自身运转和谐,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才能保持较高的效率。一般来说,刑事司法系统在建立之后,经过不断的磨合与调整,就会越来越趋向内部的和谐。这里所说的“内部和谐”既包括刑事司法的不同环节之间的发展和谐,也包括刑事司法的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和谐。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立法和施法两个环节来完成,因此就需要这两个环节的协调发展。如果相关的立法落后于施法,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如果相关的施法落后于立法,则会出现有法不依的状况。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刑事司法系统都不能维持良好的运转。另外,刑事司法系统一般由负责犯罪侦查的警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负责审判的法院等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既各自承担着相应的职能,又共同承担着实现刑事司法总体任务的职能。如果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不和谐,其功能的实现就会有障碍,整个系统的运转也就有问题。只有当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维持和谐的状态,其相关职能才能实现,整个系统的运转才会顺畅并保持较高的效率。刑事司法系统的和谐发展可以通过主动的自我调整来实现,也可以在外部因素的促动下通过被动的调整来实现。由于前一种调整方式的效率较高且成本较低,所以很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都会不断地通过主动的改革来实现自身的完善。总之,立法与施法的和谐,公、检、法之间的和谐,是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刑事司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第二,刑事司法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和谐。刑事司法系统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运转的,因此,其与外部环境的和谐也是致关重要的。这种和谐关系是双向互动的。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刑事司法系统要在良性运转的状态下实现自身的功能,就必须适应所在国家的社会环境,包括历史传统、政治制度、道德观念、民俗文化等。如果刑事司法系统与所在国家的社会环境不和谐,就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由于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频繁,所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在与本国的社会环境保持和谐的同时,也要尽量保持与国际大环境的和谐。另一方面,刑事司法系统在自身走向和谐并与社会保持和谐的同时,也在为社会生活的和谐发挥着保障乃至推进的作用。实际上,刑事司法系统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这就是在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就是要消除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诚然,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毒瘤”,是不可能完全根除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的社会生活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和谐。但是,有效打击犯罪,及时遏止犯罪,努力改造罪犯,尽量减少社会中不良人群的数量,则是可以做到的事情,也应该是刑事司法系统乃至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因此,预防犯罪已经而且将会越来越受到刑事司法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对罪犯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也反映了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例如,刑事司法对罪犯的态度从过去的严厉镇压和惩罚转向现代的惩罚与改造并重,就有利于减少社会中的对抗,化解社会中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近年来,一些国家尝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引入调解的机制,而且从系统的角度采取各种措施来实现“康复性司法”,即促使那些因一念之差或其他偶然因素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特别是那些未成年人——回归健康正常的社会生活。这种作法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将工作的重心从犯罪发生之后的打击转向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从对罪犯的惩罚和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教化和改造,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加强社会和谐的目的。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刑事司法的发展也是有规律的。尽管人类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在这方面的努力求索却绝对是有益的,因为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可以帮助人类更好地安排自己的活动,更好地管理自己的社会。我们探索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就是为着这个目的。

-------------------------------------------------------------------------------- [1]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赵海峰,译.“迈向欧洲刑事诉讼模式”诉讼法论丛(第5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赵海峰.“简论欧盟对其财政利益的保护于刑事规定之《法典》草案”刑法论丛(第6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85. [3] [荷]约翰A.E.维瓦勒著.廖明,季美君译.“刑事法律的欧洲化与刑事法律领域的欧洲一体化”[J].中国刑事法2004,(6). [4] 李晴兰.“欧洲共同体法院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欧洲法通讯(第四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 [5] 李步云,主编.法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56. [6]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4. [7] 《辞海》(修订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555. [8] [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著.赵海峰,译.“迈向欧洲共同刑法”刑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2. [9] 英推出严打犯罪新方案[N].检察日报,2004-8-14-(4). [10]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6. [11] 陈朴生.刑事经济学[M].台湾:台湾正中书局,1975.327.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章来源:《燕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出处:燕山大学学报

            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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