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公好龙:刑事证人出庭的一个寓言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5 14:58) 点击:301 |
三、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心态和出庭被害人处于被忽视的地位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甚至对警察和检察官询问措施和程序动作怀有反感。虽然作为私人控诉主体的被害人和作为国家追诉主体的警检机关同样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对立面,但是,因为警检工作人员基于法律职责要求告知被害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和做伪证和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时,(22) 被害人认为自己受到的警检机关的威胁。有时,被害人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为民做主”的急切或者过高期望不能满足而由此对公检法机关是否公正的猜测,甚至有的被害人深受“有理无钱不进来”的思想影响而“托关系”、“走后门”把庭上的有效举证抛诸脑后。 另外,由于办案机关的反复推敲、前后接力,使得被害人对多次接受询问而不胜其烦。在一起抢劫(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罪名案由,并不确实)案件中,被害人对传唤到检察院询问有关被抢劫的经过非常不满,被害人认为这耽误他的时间,而且在报案时以及其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都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后面再无接受询问核实的必要。虽然这个损失被害人自己都认为可算是“鸡毛蒜皮”,但他仍然不忘要求我们一定要严惩犯罪嫌疑人。这虽然不是法庭上的作证,但是法庭上的证据来源还是要有根据和可信性,检察院有一定程度的排除不实证据,甚至是不起诉的责任和权力。尤其是对细节的反复询问还有着某种对被害人怀疑的成分。不过,因为对于被害人的侦查询问和其后的庭审询问容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这给了采纳不出庭被害证人的侦查书面证词的正当制度理由。(23) 然而,有时作为当事人应邀而已经出庭的被害人,既不像当事人更不像证人,被害人的所有陈述完全由检察官代为宣读,而更像是旁观者,其对检察官代为宣读的证据或者他人证言稍有微词就受到不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警告。如果要被害人当场陈述,其自始至终出席庭审可能会受到其他证据信息的影响而有陈述失实的可能。(24) 当然,被害人自己也并没有打算积极出庭作证或者质证,对检察官的代劳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缓冲了与被告之间的“剑拔弩张”,也避免了被害人自己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隐私。 附带说一下,如果在我国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社会救济制度的话,被害人可以从国家、社会力量获得救济和帮助,那么被害人就不必与具体的侵害者针锋相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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