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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基本立场:客观性不能动摇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5 11:39)    点击:311

检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扮演着侦查主体、国家追诉者与监督者的角色,担负着制衡法官及监督警察的双重功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常常被认为是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对立的一极。而检察官是公正客观的司法组织,还是有“偏私”的公设原告一方?这不仅涉及诉讼构造,也涉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笔者认为,检察官角色不仅仅是控诉一方,而且是扮演国家的客观组织的公正角色。客观性义务意味着检察官不应仅限定在使被告人入罪的公诉人的角色上,而是负担了客观性的义务,必须出于发现真实的需要查明入罪和出罪的情形。

  ■基本立场面临挑战

  但是,由于平等对抗交叉询问更加有助于发现实质真实,职权制模式改革中更多地吸收了对抗制合理因素。对抗制的引入使检察官基本立场面临着挑战。对抗制模式中,诉讼程序的推进基本上由双方实施询问及交诘询问所主导,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导引审理按规则有序进行,在公诉方与被告人一方提供的指控和辩护的证据的基础上,与陪审团一同宣告判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设计成对抗制的诉讼模式,许多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检察官只是形式意义而非实质意义的原告人。检察院主要被当做一个独立的和有客观属性的司法机构,甚至被定位为不偏不倚的“法律的守护人”。

  问题是,有时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有着自己的诉讼利益,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追究犯罪的启动以警察的调查和检察官的控告为前提。警察的功能是尽可能有效地打击犯罪,现实需要扩展警察侦查权限,但是,警察除了侦查活动职责外,还履行确保公共安全的预防职责,在维护秩序主导职责下,必然追求尽可能有效率地打击犯罪行为。在严重的结案压力下,出于实践上的考虑,检察官对侦查的审视和以此对警察侦查的监督就会经常变得更加艰巨。负责控告的检察院的客观性很难通过其自行的侦查活动、起诉行为履行法律监督程序,这就对检察官具有的客观性基本立场构成了另一种挑战。

  对此,有必要加强侦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让辩护方能够成为一个均衡的、平等武装的对立方,最终既逐步地加强指控、又逐步地加强辩护。

  被告人及其律师与公诉检察官,在平等武装的条件下,在一个维护规则的中立法官的审视下,在一条流水线上参与诉讼,极尽可能地为最终得到公正的判决而发现案件真实。但是,诉辩双方很难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被指控的和程序结束时受刑罚威慑的一方,可能会因刑罚导致人身自由的剥夺,而检察官却不用担心人身上的损失。检察官作为平等武装的国家机关,可以拥有国家权力资源,动用警察等力量查获犯罪证据,总比被告人拥有大得多的手段,而被告人并无广泛的社会资源。尤其是在中国,在制度上强调检察官的客观注意义务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职业辩护人不发达,辩护力量相对羸弱,很难与公诉方形成对抗上的均衡对等。这时,一味强调原告的控告属性,过分申明检察官的非司法特质,甚至把检察官地位当事人化,忽视检察机关客观关照的司法属性,会使被告人的地位更加处于劣势,会对诉讼公正的实现更加不利。

  ■要强调客观性和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

  检察官是为保障自由权利而设置的,它构筑起权利主体的法制关节,这深深地影响着检察官的基本立场。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体权利是刑事实体法的轴心,也是刑诉法的核心。刑罚的目的是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尽管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仍是一个权利主体,即便受到刑罚处罚仍然是一个在人格与尊严方面应受尊重的人。

  刑事诉讼是平衡一个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这种关系要经过对自由严格的和持续的尊重来体现基本权利。首先是重要的程序权,如“遇有怀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或“疑点指向的利益归于辩方”,及一些程序设定的原则,如直接言辞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有权适用听审权及要求审判的权利原则也非常重要。其次是强化辩护权利。调查真实不能仅仅交给负责侦查的警察及检察官,而应在程序中为被告人提供机会,因为从指控方角度提出的见解可能并不全面。为了获得一个公认的最可能真实和公正的判决,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辩方和公诉方之间尽可能均衡地分配权利。在审前程序中,强化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权利,使辩方和公诉方的法律地位彼此接近,肯定是有意义的。辩方权利的加强有利于发现真实与正义的程序目的,这与检察官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并不矛盾。最后,检察官的客观性也不允许限定在查明入罪和出罪情形的义务上,而无论在制度还是实质上,都必须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得以保障。

  检察官的客观属性不单是一个口号,它是保障自由的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立场应被强化而绝不能被削弱。首先,应该在检察官法上强化客观属性,加强层级指令权和报告义务。重视被追究人的速审权,强化上级检察院业务领导的影响,实现案件分流,轻罪审理提速。同时,强化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有利于建构一个旨在发现真实和正义的刑事诉讼。

  现实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并不完美,常常偏向过度指控而遭致公众的批评,公众认同与批评的意见对检察官的检控行为具有很大影响。刑事程序对公民自由保障的目的,理当是严格和贯彻始终的,这正是一个独立的、不偏斜的客观属性的检察官所应当具有的特别价值。

作者:王新环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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