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李庄案就刑事律师办案流程中可能遇到的和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看法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4 10:43) 点击:444 |
钱列阳: 今天谈不上演讲讲座,我们今天这个论坛,我们都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同行,大家在一起做一些沟通,做一些探讨,探讨一些大家共同面对的问题。本来想讲更细节的问题,自从出了李庄案件后,别说刑事辩护律师了,甚至不是律师的人都茶余饭后的谈这个事。最后我也会结合李庄这个案件沟通一下。我想来想去,在这个时候开刑辩论坛,李庄这个案件肯定回避不开,这也是当初设计时没有想到的突发事件。我会谈一些个人看法供大家探讨。 对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看来最前沿的问题不是收费问题,不是办案问题,而是自己怎么不会抓的问题,最主要是置业安全的问题,这次我调整一下原来的计划表,这次的侧重点把刑事律师办案流程中可能遇到的、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参考,有的可能大家已经遇到过,有的可能没有遇到过。这里面有立法上的漏洞造成的,有司法实践中的缺陷造成的,有执法机关人员的理念造成的,也有我们自己的职业行为中的过错、过失造成的。所有这些,因为大家都是专业人士,我尽量简略的按刑事辩护的工作流程来说,我把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提出来,这也是我不太成熟的思考供大家批评。 首先,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次首先是见委托人,经过什么什么样的介绍,总之客户坐到你的面前,委托人来跟我们面谈这会有什么问题?坐在我们面前的人,我们出于礼貌,作为职业律师,每个人给张名片,握握手,递杯茶坐下来开始谈。你给对方名片,对方未必就给你名片,对方到底说自己是什么人和对方的身份真的是什么人,不一定都真实。有的时候来的人声称是他的太太,我们一听是他太太没有问题,其实是他情人,所以他签的字是没有效率的,或者声称是他妹妹,其实根本不是他妹妹,是受他妹妹之托,是他妹妹的朋友打着他妹妹的旗号,其实他妹妹在过我,所有这些主体身份上,我们往往在现实生活中都遇到过。最要命的是,一张嘴说我是他朋友,在中国里这个朋友概念特别大,朋友概念还包括了同案犯,同伙。所以有的时候,他们是打着来请律师的名义,或者也带有一部分想请律师的性质,其实他们是想来做法律咨询,包括在听我们讲话的时候,他们实际是在想,有可能这个人已经是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同案犯,也可能还不是头案犯,但是他是参与人,他认为自己有可能成为同案犯,所以就跟着来了,坐在角落里一声不说,安安静静听我们讲。这种情况我们在现实中都遇到过。 所以,我们千万要记住,别像阿庆嫂说的,来的都是客,全凭嘴一张,人家表面上请你作律师,也可能真的请你做律师,也可能做法律咨询,无非省点咨询费,还可能是想套取某些情况,特别是当我们见完被告以后,回来,家属一定会迫不及待的想和你见面,你恨不得上午见完被告,马上告诉你中午请你吃饭在饭桌上谈。这时候千万注意,旁边有一个一声不说的人,因为他非常想知道,这个被抓进去的人是怎么说的,供没有供出自己来,是不是把自己牵扯进去了,是全都承认还是全部都不承认,还是把责任推给谁了,他不便明说,但是他会了解情况。 当然从法律上讲,我们即使这样做了,好象没有什么针对我们律师处罚的问题,但是问题在于哪?问题在于我们律师做的所有这些事情,我们自己认为是行为问题,司法机关整律师,他不是从行为犯,他是从结果犯,同行一听就明白,什么是行为犯,什么是结果犯。我告诉你,没有发生后果的时候怎么着都行,顶多看守所打了电话,最多让司法局把你领回去,批评一下就完事。有了结果,在细节上找茬,包括侦查阶段,你把你听到的东西如果给委托人、家属讲的太多,引起同案犯的脱逃,证据的毁灭,按泄密罪渣你怎么着?因为你讲多了,你不能把了解的案情细节讲出来。尤其是现在律师法颁布后,有些地方没有警察在场了,你被告人和律师就可以一对一单独会见,这种情况下我们少了监督,少了制约,多了自由,多了权利,多了责任,也就多了风险。 很多律师动不动说要这个权利那个权利,权利的背后是家属给你委托,而拿了这些权利我们有更多的风险,没有保障,一出事就是律师的问题。在侦查阶段,会见委托人的时候,也包括后面的阶段,千万要注意委托人身份的真实性和陪伴在委托人周围的所谓朋友的身份真实性。这是我这些年做律师来,我摸索发现的问题,这类问题我们全部遇到过。只给人家免费提供一套免费咨询这不是最坏的,不就白忙了半天。这不是我们在意的问题,不是前沿的问题,前沿问题是这些相关人员听到后会怎么样。所以我们跟委托人之间要确立他的身份,如果一旦签订合同,一定要把合同委托人的身份复印件放入案件,要明确身份到这种程度。所以我的案卷比别人案卷多了两张纸,一张是合同的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件,一个是当我收了律师费开出发票后,发票交给委托人后,请委托人打个收条,必须把这个问题讲的清清楚楚。所以,我们作为职业律师,在最初的委托人这个问题上,我们是非常谨慎小心。 第二,收费问题。包括这次李庄案件,收了什么100万、200万,老百姓感觉到的是费用的高额、巨大问题,我们律师不这么看,我们律师觉得,你收费越高越有本事,关键问题是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合同签多少钱的费你就收多少钱的历史费,开多少钱的发票,交多少相应的税收,这必须合一,不能有私下收费,这个问题不是我们占了多少便宜的问题,是给我们带来第二个职业风险的问题。而客户往往是这样,因为是个人客户,不存在公司、企业财务报帐的问题。说这10万,签合同2万,剩下8万私下给你。很多年轻律师抵不了诱惑,我少见多少税,我白落了多少钱,然后说这钱公关也好,做什么也好,找一堆理由。我们年轻律师就很高兴的合同里签2万,实际收10万,最后等到客户拿到判决,发现判决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的时候,客户一定有高人点穿,因为自己兄弟觉得花10万判两年就放出来,没有想到一下判了12年。这时候人出不来,事情坏了,他要挽回经济损失,一定有高人指点,合同签2万,给了10万,那8万可以找回来。而律师可能会赖帐,说我打点这个打点那个,你敢说给谁了吗,法官、检察官收钱能承认吗?我们自己做这个事又会怎么样,到底真的给了还是没有给。所以投诉到律师协会,我们北京律师协会每周三接待投诉,几乎每次接待投诉必有这样私下收费的事,最轻的处罚通报批评以外,8万你得老实退给人家。 在这分析冤不冤?到时候真要收10万,没有退费的问题,收多少钱开多少发票,这就是履行合同过程中正常法律服务的费用,没有退费的道理,但是但凡有了不开票的钱,马上就有这个问题。甚至有的律师会被轻则多收费,重则诈骗。有的律师说,包在我身上,那个检察官是我同学,那个院长是我朋友,收了大笔钱被投诉。 我们与民商律师不一样,替银行追钱,找回来多少钱是他的本事,我们刑辩律师不能做风险代理,所以收费一定要老老实实,你有本事收10万就开10万发票,有本事收100万就开100万发票。现在全国对案件收费有限制的,也的没有限制,有限制的按照规定走,没有限制的按照合同约定走,千万不能私下收费。 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有一个共同点,我们的委托人有的时候见我们律师的时候会悄悄带着录音机,有的时候我们在收费的问题上,在承诺公关的问题上,说出来的话,拍出的胸脯来,都会被别人录下来,至于给哪个领导看,退费时怎么要挟你,我们不清楚,很难讲。但是确确实实就有客户绵里藏针,一脸苦像来求你,其实录音机开着,我们这样的事情也遇到过。因为对当事人来讲,他花钱是要买结果,对我们律师来说,受钱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这两个永远不能统一,不像银行呆坏账,按结果论,你拿回100万给你30万,拿回1千万,给你300万。但是刑辩律师肯定不是我们收钱警察放人的行为,我们永远提供的是个过程,而当事人对这个过程不感兴趣的,你少废话,我给你钱就是要保我弟弟的脑袋,我是黑社会老大,你开价,只要我弟弟不死就行,200万、500万马上到位。有的律师一看收了几百万找不到北了,因为他收多少钱就担负了多少钱的责任,也逼着他去承担多少钱的风险,不然要退费。 我们律师的职业本生是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我们走的是合法程序,是个过程,不能包结果,而客户永远在那里要这个结果,遇到通情达理的客户,你可以纠正他,让他意识到要注意过程,而对于很多素质比较低的,你别给我讲这些,我就要结果,到了明年春节我要见我弟弟,我要跟我弟弟吃上年夜饭。取保野火,票我一张不要,200万给你付过来,这样的案子你们敢接吗,反正我不敢接。很多年轻律师接了案件觉得是成功,错,办完案件,成功得收尾,这个案件才是成功。所以刑辩律师要记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一定不能反过来,不能说收200万就走,天涯海角跑了,这是诈骗犯。我们抓住一个案子不是成功,我们善始善终才是成功。我们最后好的收尾,客户还算满意,我们好歹可以交待,一盘点还有些结余,这才是成功。笑到最后的人才是最好的人,稍有不慎就要退费。这些例子我不用讲,大家都是刑辩律师,都明白这里面的道理。 下面是到看守所见被告,现在我们看到录像设备一应俱全,有的隔着玻璃拿着电话,大家觉得很不方便,改为铁栅栏很方便,其实我的感觉正相反,为什么?因为总有这样的情况,我们面对被告人时,被告人从衣服里、鞋子里拿个小纸条,然后让你带出去。我相信各位办刑案的一定都遇到这样的问题,托你把纸条带出去。我们委托人也是这样,把枝条托你带进去。这时候如果有警察在场绝对不敢,有玻璃挡着做不到。公安部以前规定,要设玻璃和电话,但是现在说要改正,要更人性化,要隔着铁栅栏,这纸条就能出来。每当我们的权利又大了,我们的风险又增加了,为什么?因为摄象头没有关。 但凡你给被告人提供德人和一张纸条递进去,哪怕看完转回给你,纸条内容那个探头照不出来,但是一给一往的行为拍下来了,你放心,十有八九你从看守所走出去没有人拦着你,因为警力有限,当时没有发现。纸条内容只有你和被告人清楚,无非是家庭一切都好,孩子学习成绩都好,你要保重身体,无非是这样的话,但是这些纸条很快会毁掉,内容一晃而过。为什么?家属有的时候特别善良,我们给老人讲你出国了,因为老人身体不好,都这样忽悠老人,我们遇到的客户可能都有这样的情况,兄弟姐妹配偶替你瞒着老人这么做。可是当这个案件继续往下进展,相关的家属没有告诉你,他们通过自己的关系买通看守所,买通管教,然后传递某些信息,使某些证据得以毁灭,或者使某些被告脱逃,司法机关重新调查立案的时候,谁通风报信的,谁传的,作为被告再被问,肯定问题推给律师,不会推给看守所。然后根据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记录,马上调出保存6个月到1年的录像带,因为你当时过来时都有录像,某年某月某日录像调出来,当时整个过程没有人看,但是录像都录了,果然有一张纸条递给了他,又递过来。 这个结果犯,如果真的出了后续侦查审查起诉中,证据灭失的问题时,回头来再查,这个律师三个月以前的录像中,果然有把某张纸条递给被告人,被告人果然又把纸条交给律师,果然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你解释得清楚吗?这纸条只是说新年好,只是说我身体挺好。你解释不清楚。我们有很多年轻律师,尤其是特别善良,经不住家属求,就让他写个纸条,说美国寄来的,老爷子想儿子想疯了,说我在美国挺好,今年过节回不来了。这可能完全是真实的,但是事后的发展,把这样的纸条作为传递证据的载体,我们律师说不清楚。我们犯罪够不够我不知道,犯罪咸宜够了。我们很多律师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问题,标准是自己的行为不够犯罪,其实错了,我们的行为应该是达不到犯罪嫌疑的标准。谁愿意被抓进去关36天取保候审,我即使不被定罪,像刚才我举的例子,真的有犯罪证据灭失,同案犯脱逃,想定罪的这个家伙定不了了,谁通风报信的,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马上这个问题就提出来,然后我们律师确实有违反监规,递纸条进去,拿纸条出来,有这样的行为,你找谁说去?我们有口难辩。六个月前纸条你肯定不会保留在手里,那不该是身体好,新年好,早就没有了,但是录像存在着呢。 所以见被告人的时候,我们千万要注意,看守所的条件越差,越没有警察在,记住,风险越大,因为有个录像探头在。 有的时候,委托人和被告人是同案感到,他表面上说,我兄弟的事什么都不清楚,我有我的公司,他有他的公司,但是他们血浓于水,侦查人员都没有查到他们是头案犯,他们约定了特定的短语,特定的对话。我们就遇到这样的事情,你就告诉他,二姑现在病好了,我们就帮着传一句话,二姑病好了,其实他一个姑都没有。这些暗语,这些特别的话我们真得注意不要去传。最后查出来,哥哥进去,弟弟也进去,当时转了一句话二姑病好了,谁转的?你转的。你去解释,我真的不知道他二姑不存在。我们惹了一身骚,这完全没有必要去做。这又是我们见被告人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大块,见证人,我上次讲课的时候,我讲到了北京女律师的一个案例,后来包括我们的汤前辈也给予了肯定,说这个例子比如生动,可能在座有很多历史听过,我还是把这个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个30出头的河北到北京来的女律师,这位你律师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跟着师傅办案,办的是民商案件,从来没有办过刑案,他是底薪加提成,每个月800元加案件提成。结果人家找她师傅,有个奸淫幼女案,他师傅没有空,她就把案件接过来了,收了1000元,但是这1000元对于底薪800元的年轻律师讲等于是她的一个月工资,所以她非常认真的、非常尽职的来面对这额外收入的刑事案件,但是他从来没有办过刑事案件,而且他也不知道办理刑事案件中风险最大的就是性犯罪。 案情很简单,就是北京农贸市场里,一个男孩子和一位女孩子,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这位女孩子当时不满14岁。然后因为各种原因举报,这位男的抓起来了,这男的肯定是14岁以上,成年。对于这样一个案件,因为都是农贸市场卖菜的,文化层次、经济条件肯定都是很差的,被告人的爸爸来找的律师,所以就找到了我们这位一点没有经验的女律师来办理这起案件。这位律师接受了案件后,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不知道是第几次,总之在看守所门口的时候,被告人的爸爸来了,带来了被害人,这位女孩。大家知道,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征得司法机关同意,这边被告人的爸爸救子心切,什么都敢做,什么都愿意做,所以他找到被害人,肯定是经济上方方面面各种各样的诱惑也好,许诺也好,承诺也好,一堆。女孩子来到律师面前,如果说我们律师在师傅忙自己接这个案件这是第一个错误的话,这时候贸然见到了被害人,像我们这些律师,一看到是被害人肯定要躲得远远的。但是这位女律师很认真的接待了这位被害人,然后问她,问他们案件的过程,然后这个男孩是否知道你多大年龄。你想,这女孩跟着被告爸爸来,肯定方方面面都搞定了,肯定说当然不知道我未满14岁,他以为我年龄很大,这些话都有了。这女律师说好,你写下来。那女孩子本人也是农贸市场的,文化素质也低,写也写不清楚,于是这位女律师非常认真负责的以被害人的口吻写了一遍,写完以后让女孩子抄一遍,她认为这是她获取的第一份证据。证明两位发生性行为时,男的不知道她的实际年龄。 被告人的爸爸说,你看我还能帮你做什么,被告人的家属为了自己的亲人主动说,这都可以理解。律师说,退一步讲,如果发生性行为的时候,这位女孩子年龄实际已满14岁,也是无罪的。被告人的爸爸说好,我来办。马上向女孩子要了张照片到大街上做了假身份证,出生年月人时间放到了14岁以后,说明已满14岁。其实这位女律师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刑事案件,尤其性行为奸幼案件,公安机关抓人之前,首先被告人、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出生年月人的证明马上就调来了,不然不敢抓人的,除了双方口供外,真实年龄、户籍资料马上调来了,如果完全一致没有意义,不一致肯定是假的。所以在年龄问题上根本没有可辩的余地。 做了这三件错事后,我们女律师很勇敢的把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向司法机关提供,他提供的是自己当事人无罪的证据,而恰恰是自己个人有罪的证据,他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自己有罪的证据,其结果,当然被告人的爸爸和这位辩护律师都锒铛入狱。抓进去后,我也不知道这位女孩子怎么想的,可能太想当律师了,所以还寄希望于自己无罪释放,没有向北京律师协会求助,因为我们律师协会可以免费派出最优秀的律师给我们同行做免费辩护,他自己找了哥们朋友的律师给她做无罪辩护。司法实践中有个不成文规定,基本只要构成犯罪的,如果自己不认罪,一般都不适用缓刑,这不是法律规定。如果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行即使比较轻,你不认罪往往也不适用缓刑,所以判处这位女律师有期徒刑一年半,实刑。 到此,她的案子尘埃落定,上诉自然是维持原判,而她本人接受电视台记者采访的时候,问她将来怎么考虑,她说我读了四年法律,我在家里照顾老人,又照顾了四年,同时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到了第四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我又到了北京干了不到四年,干了三年律师,最后等来的是一年半的有期徒刑,结束了我十几年的律师生涯,走了这一圈。家里是独生女,父母是张家口农民,她自己没有成家,也没有兄弟姐妹。最后她说了一句,我憎恨律师行业。 说句实话,我们作为业内的律师,我们很同心、很惋惜,听了这话很难受,所以我在很多场合都讲这个例子,我是想,如果这位律师早一点听到我这个案例,可能她的人力经历就变了。刑辩律师的风险就在那里。我们遇到很多这样的事,经常是办的第一个刑辩案件,结果出事了。这方面我们心里其实非常警觉,面对证人,面对被害人也好,什么人也好,我们非常注意。我自己在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我只有过一次魄力,我见过被害人,这是我15年律师生涯中唯一的一次,就这样还被检察官在法庭上说。前些年大家知道,北京一位男大学生与女大学生谈恋爱,最后这位女孩子喜欢别的男孩子,这男孩很激动,开了个宾馆与那位女孩过最后一晚,激动之余把这女孩杀死了,自己又割腕自杀没有死成,后来他给他爸爸讲了,他爸爸知道这事马上给公安机关自首,领着他自首。然后我给这个案件做辩护,男大学生和女大学生双方家长都已经很熟悉了,都很认可这是准儿媳那是准女婿,而女方是个单身家庭,只有妈妈,爸爸离异,这位妈妈唯一的独生女没有了,都快崩溃了。而且在这之前,双方过年过节还互相送礼。突然发生了男孩子杀死女孩子的事情。 我接了这个案件后,我后来想到,首先要经济补偿,因为那是在贵州,而这边是在北京,发生这事你再去找人家,那不要打起来,吵起来,所以拖了一段时间后,我给我的当事人提建议,我说这个案件要走到司法程序,希望不要提出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赔偿部分现在解决掉。怎么跟对方沟通?最后对方家属这边提议,让他们找律师,受害人律师跟我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人死不能复活,如果一命抵一命有可能,但是钱也拿不到了,这边没有义务给钱了,这边女儿没有了,那边儿子也没有了。所以我写一个达成协议,希望法院减轻处罚,这边给钱,这边给签一个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这事在哪做?双方当事人要见面,如果没有律师在场我担心他们要打起来,中间就没有缓冲的,我就说到律师事务所来,这边家属来,那边那个律师带着受害人的妈妈也过来,然后双方讲好,把字签好,立刻这边的爸爸和那边的人陪同那边的律师到银行转款,当时就付了,这事也就算圆满结束。我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征得司法机关同意见了被害人家属。就这样做,到了法庭上,公诉人说你是否见到被害人家属,没有征得我们同意怎么能见。好在没有结果,女的没有产生任何结果,他说我也没有理他。最后男孩子把脑袋保住了,没有判死刑。那是六七年以前的事。 即使我这件事没有带来任何问题,现在讲和谐社会,那时候没有这样的提法,即使这样做我冒险见了一次被害人,好在以双方律师见面为主,双方律师协调沟通,那位律师还不错,沟通挺好,这才绕过去。这类问题上我们律师确确实实是有很大的风险存在。 我们几个只办刑案,不做别的案件,你们大家除了刑案可能还做民商案件,既然讲到律师风险,我再给大家讲讲北京民商律师的职业风险。 这位律师做民事的,不做刑事,也是一位女律师,北京的。但这位与上面那位律师不一样,这位是很能干的女强人,顾问单位在外省请了其他律师打赢了一起仲裁案件,打赢了多少钱?三千多万。然后仲裁一裁终局,法院执行,法院迟迟执行不了,然后顾问单位找到她,因为当时她并不是代理律师,只是说你能不能替把把这个案件执行来,执行来了给你10%。这位女律师很能干,通过她与那个省的相关单位沟通,与中级法院沟通,终于把这个案件顺利执行了。从对方那把三千万给划过来,划过来应该划在我们当事人帐上,我们当事人应该拿出300万给我们的律师,如果这件事是这样进展,一切都很顺利,没有问题。我们当事人客户说,这样吧,这钱也不到我们公司帐里,到你律师所三千万,然后给你一张条,其中500万付给某某公司,是我欠别人的公司帐款,付给谁谁,然后划了2700万,留下了300万,当时给我打个3000万的收条。当时就想就划律师所帐上,然后一通付款,把钱都拨完,最后剩下300万就是我的律师费,开了张发票给客户,这事就算完了。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被执行掉3千万的单位反扑,认为自己被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腐败问题,存在着渎职问题,向省里有关部门举报,结果省高院下裁定,撤销中级法院执行的决定。接下来是什么?执行回转,公安机关立案,警察直接找到北京来,省高院已经撤销中级法院的执行,请把三千万转回去。这不就完了,钱从哪来回哪去,人家2700万付出去了,人家凭什么回,我是善意取得,你欠我的工程款我凭什么回,可当时的钱不是划到公司,是划到律师所,律师所把三千万付了吧,一下律师傻了,怎么拿出三千万。 另外,你在执行过程中,你是不是有涉嫌所谓的腐败行为,就得查了,要把人带走了,这时候她有个北京政协委员的身份,抓人要经过政协同意,赶紧做方方面面的工作,让公安机关人先不抓,事慢慢说。这位律师当时也急得,找到我,恨不得立遗嘱,说一旦被抓你做我辩护律师。其实,真到这时候,人最可怕的还不是被抓,而是要抓可能被抓,一个礼拜人马上瘦的掉形,很恐惧。首先第一,这是里北京,第二她有这样的身份,第三,她还是比较大的律师,方方面面大家疏通关系也好,找人也好,去解释去说,这人才没有动,然后钱的问题大家想办法,惹了这么大的一身骚。 有的时候说刑事律师险,我每次也把民商的风险也讲出来,像这样的情况在案件发生中是比比皆是,防不胜防。如果回转,大不了300万给你不要了,但是三千万到拿出去。外地这样情况也有,北京发生的事情千奇百怪。 辩护律师在几个风险上,从委托人到被告人,到证人,这几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是现在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下面是李庄的问题,李庄案件,北京律师协会也研究了很多次,我是北京律师协会的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李庄案件问题是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也有很多人问我。这很快要开庭了,我们现在知道的都是媒体上的,从专业角度上不是很准确。我想说,306条大家仔细看看,是三句话。第一句话,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就是我们律师自己去干的,第二句话,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句话,辩护人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这三句话里,一句话讲律师自己的事,一句是律师和被告人的事,一句话是律师和证人的事。那么可不可以律师教当事人违背事实规避法律,翻供,改变口供,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口供会变很多次,有的是听了律师的话翻供,有的是听了同监号的话翻供,有的是琢磨一段时间后觉得当时说错了,后来提审自动翻供,有的到了法庭后,一看法庭气氛翻供,所有这些情况,证言变化的很多。所以现行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外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一条关于律师和被告人之间,被告律师能不能教被告人人翻供,教被告人规避法律钻空子?没有,这是空白。但是从行业规定来讲,我们普遍觉得还是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按照法律来做。但实际上恰恰没有一个明确的被告人和律师之间应该是哪些话哪些不说的游戏规则,这个规则没有。 我们律师应该怎么说?行为上没有限制,我们当然认为法律部分禁即自由,比如美国律师就可以说,千万不要承认,觉得自己这样做完全名正言顺,我们中国律师行不行。第二,理论上大家认为,司法实践中行不行。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之间技能的传授可不可以是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能不能放到桌面上。我要是你我死都不承认,或者明天法庭上多加两句,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另外,被告人能不能阅卷,这涉及到开庭前被告人的策略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说,家属不能阅卷这基本可以达成共识,但是我们律师认为,为了最好得辩护我就应该跟被告人充分的沟通,我相信辩护人基本是将案卷让被告人了解过,但是我们律师到底能不能名正言顺的把我们从法院复印来的案卷给被告人看,律师认为行,学者认为行,法院两派观点,一派说行,一派说不行。检察官普遍说不行,人大没有吭声。包括李庄这个案件同样存在他是不是向他讲了其他被告相关的证言内容。检察机关有个理由,说被告人只有在法庭上才有权知晓对他指控有罪的相关证据。哪条法律这样说的?他们就是这样认为的。 由此开会时我们与公诉处长讨论这个问题,说台湾就这样规定的,后来马上有人说,昨天新闻还说,陈水扁上法庭充分阅读了案卷。陈水扁突然给我们作了点贡献,不然我们还得查资料。在香港、台湾、国外已经不成问题的,理所当然的问题,恰恰在我们国内还不行,还不允许。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有权的人一定把规则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一方来解释,我们跟哪一级司法机关都没有掰腕子的力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涉及到我今天讲到的最后一个司法漏洞,缺陷,也许将来会很快弥补。就是我们在跟被告人沟通的时候,制订明天要开庭策略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把案卷里的内容,特别是相关的证人证言能给被告人讲多少,不能讲多少,北京有过一个很大的案件。受贿高官本人就是刑法学博士,结果他跟辩护律师沟通中,他把案卷都看了,辩护律师也认为他理所应当的可以看,结果到了法庭上,检察官宣读某一位证人节录时,他马上提出,头一个证人这个证言多少多少页对我有利的,马上公诉人问,你怎么知道的,说律师给我看过案卷。说律师怎么给你看案卷,公诉人立刻要求休庭,然后对我们这位律师跃跃欲试,马上又是律师协会,幸亏在北京,又去沟通,说人不能抓,他们也想抓人容易放人难。最终没有抓我们这位律师,但也着实把我们律师给惊了。 如果检察院说要抓哪个,你肯定会背上很重的精神压力。我们立法上的缺失。当时我跟一位法学大教授说,这能看吗?说怎么不能看,肯定能看。我说恰恰不行,司法实践中就出了这样的事,说这倒没有想过。他们也没有当律师肯定想不到。在今天,我们必须要正视我们司法现实跟法学理论,很多时候都是反过来的,我们律师行为都是授权性的,没有授权的不敢做。对于司法机关没有禁止的。我们必须要看到这样现实的问题,不能书生气认为法学理论是什么就想当然的是什么,理论的东西没有成熟得法条没有人理你,我们一定得为自己的安全,把职业定位要放在这个位置。 最后我想讲一点,就是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为当事人服务,是第一的还是唯一的,很多律师狭隘的觉得,客户是第一位,结果做成客户是唯一的。不对,我们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句话里面最重要的两个词,第一个词是依法,这是程序,第二个词是合法权益,这是实体,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维护,不合法的权益我们不能维护,我们必须依法,而不是乱来的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这是我们今天得法律对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要求,这样我们才不会作为二坏人被网民骂。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当我们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我们其实承担着一个捍卫法治,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很多律师,留洋回来的律师,我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只要客户的钱保住了,命保住了,自由保住了,我就OK了,他绝不去想他所做的事情有多少是合法的成分,有多少违法的成分。对于客户,抓住老鼠就是好猫,而对于我们来说就要做白猫,黑猫结果,老鼠抓住了,而自己也黑掉了。所以我们只能做白猫,做一个尽可能抓住老鼠的白猫,老鼠逮不着就逮不着。 我查了一下日本的律师法,我把日本律师法里的规定念出来供大家参考。日本律师法第一条,律师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一,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二,在诚实执行职务的基础上,努力维持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这是日本律师法对律师的要求,除了维护基本人权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外,还有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就是建立法制。日本律师法对律师是这样的要求,这拿出来供各位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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