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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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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辩护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4 10:41)    点击:332

作者: 张青松律师

张青松:我开始说了,既然给我安排这么个时间,我谈一谈,通过这几位前辈讲的内容,谈一下我自己的学习体会。题目是关于刑事辩护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这本来不成问题的东西,加上这次峰会正好赶上刑辩律师不是太好的背景,因为李庄案的产生。可能相对来讲谈的又涉及到风险这一块。
    我首先讲的就是什么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问题,在这样的场合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能不太合适,因为大家都是很专业的人士,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很多的风险都来自于我们的公众,甚至我们律师界个别律师对于律师还没有彻底的理解,是什么样的职业,是什么样的性质。在座刑事辩护律师可能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刑事案件委托人来聘请律师的时候,有两个问题必然要问,律师费要进行谈价,这本生是商业活动。有两个问题要问,第一是你有没有关系,第二你有多大把握,这两个问题就我的感受,几乎所有的人都在问,但这两个问题又是最难回答的。
    我们看我们身边,或者从媒体上发现的一些案件,一些律师最后被判刑,恐怕他行动中都做了一些不属于律师所从事的行为,这两个问题,如果你做了肯定的回答,你就已经开始迈向风险的第一步。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家属,他们聘请律师心情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普遍把律师理解为,他当然是要找一个律师可以保证能打到什么样的结果,或者保证判三年以下或者保证判缓刑,这是他们追求的目标,这完全可以理解。从他的心目中,他很自然的把律师想象成为案件的承包商,你达到一个目的我才能承包给你,我才给你谈价格问题。
    如果你一旦承包下来,你做了肯定的回答,你就成了承包商,就不是律师了,你承包下来这个案件,达不到结果,刚才钱列阳律师说的,如果达不到这样的效果,轻则可能是退费的问题。最不成功的辩护,当然是你做了一半或者做了一切工作,最后老板让你把工钱退回来,这是最不成功的。而且还有另外一种问题,你有没有关系,如果我们做了肯定的答复,我虽然对于前两年那个案件,判决结果到现在我不是太同意那样的结果,但是从行为来看,当时拿着钱,说你有关系没有,说有关系,你有两种选择,第一,你即使有关系你不给他办事,或者你根本就没有关系,这是诈骗,马克东案件就是这样判的。第二你有关系,而且这样做了,你就可能构成了行贿。无论是哪种方法,哪种选择,对你都是不利的。在这个时候,当事人是把律师当成了腐败的代理商,他想去给司法机关用一种不正当的手段,或者金钱贿买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但是自己没有门路,就找个人来做,如果律师接受了,那么律师可能就成了腐败的代理商。
    但是大部分案件都会问这样的案件,律师怎么办?在实践中我的体会是,第一你要说服他,你要告诉他律师是什么,如果你能说服他你就接这个案子,如果你说服不了他,你就不要接这个案子,因为你本生是位律师,你做了一件不是律师的事情,这个风险已经天然存在了,如果没有被抓进去,在你身上没有出现所说的冤狱或者其他问题,只能说你的运气不错,因为风险已经必然存在了,你做的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
    另外一个情况,如果说把律师作为一种承包商和代理商,这样的情况如果是公众的不理解,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逼律师这么做的话,我想另外一种选择,是律师在不自觉中形成的,就是刑事辩护律师不由自主变成革命者,是想进行某种政治活动的。这在实践中非常多,我认为,我们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需要有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运动来推动它。但是一个国家当中,可以说是任何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当你是一位律师的时候,当律师在操作一个具体个案的时候,在操作个案过程中你就是一个律师,就是一个专业人员,如果我们把整个国家法制比喻为大厦的话,我想刑事辩护律师在大厦里所承担的角色也不过就是一个装修工。尤其在我们以一个律师的身份去从事某一个个案辩护时,我们就是一个专业人员。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一些律师恐怕是这样,因为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很难,我们看到的阴暗面很多,我们看到不平的东西太多了,在任何国家都是这样,我接触了很多国家的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永远是站在批评的角度上去说话的。我们知道日本律师协会称为千年反对党,我们站的就是这样的立场。
    但是操作个案时我们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是纯粹的专业技能,是位装修工,如果以个案为点来发挥出来,来抨击某些或者推翻某些东西,某些律师是这样做的,拿个案子谈政治事件,而不是谈这个案件,这个风险就已经在你身上了,因为你已经不是一位律师了。当你不是律师的时候,你又以律师的名义做这个事情,说这个话,必然风险就落在你的身上。属于你没有在某种程度被限制,被控制,或者被冤枉,那也仅仅是你的运气问题。大家知道,政治风险比法律风险更大。我主张,如果我们自己认为是法制大厦的装修工、技术工时,我们就不要把自己表现为一个设计者。
    第二个问题也是最基本的问题,我们怎么样评估我们目前的法制,我们要有很清醒的头脑,大家很清楚,我们中国这么悠久的历史,我们法制建设也不过三十年,我们想用三十的时间把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成为刑事辩护律师所想象的规范状况,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有很多东西觉得不满意,我们必须要历史性的看待这个问题。上个星期,也就是12月12日到18日这期间,我在挪威,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去和挪威政府进行中挪人权对话,他们一群检察官和律师关注的是我们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被羁押人的权利和囚犯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很多检察官和律师、法官也都在问,我们中国代表团是24人,律师只有3人,刑事辩护只有王久川。他们问了很多问题,后来讨论的结果,双方对话完之后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人权事业建设过程中,挪威和中国还是有些差距的,他们觉得落后了。联合国人权报告上,挪威人权报告排第一,我们中国第94位。他们怎么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我们回答的很简单,我只用四部法律条文,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我可以解释出被羁押人的权利状况,从我们的法律条文上看,就拿刑事诉讼来说,律师法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会见,而且会见期间不被监听。而且从来没有说不被批准,这难道说我们没有被国际接轨吗,律师可以随时会见。阅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可以查阅案卷相关材料,而案卷相关材料前面并没有任何范围的限制,也就是全部的东西,我们可以掌握全部的材料。在法庭上我们有充分的辩护权,可以发问,可以举证,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我们的证人应当出庭,这是一种义务。
    我们还有什么做不到呢?我们拿出国际公约来一对比,相距不远,从立法来说我们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实践中我们没有办法谈,因为这是国与国之间的对话。律师会见是要被批准的,这种理由是没有的,比如这次李庄案发生后,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向媒体回忆说,很多人职责重庆打黑说有很多问题,比如会见得不到确认,公安机关说我们按照打黑案件的规定来指示,在座谁见过这个规定,因为这个规定在制订期间,还没有颁布,根本没有,他能够在媒体上说,即使有这样的规定,充其量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能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冲突吗?这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声音,我们说法律给我们这么多权利,我们要实施,说别给我们讲法律,我们忙,或者说向上级领导请示,说这个案件敏感,特别,就这些问题,法律赋予你的一切权利无从谈起。
    但是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有时候法律是管用的,比如说李庄会见当事人时,眨眼就能使其翻供,就被抓起来,但是实践中我们看到,大部分案件,至少从实体来看判决是没有问题的,而且社会中发生了很多问题,比如腐败问题,现在打击力度很大,法律是管用的,但是又有很多腐败人,大家明知腐败又不抓,我们法治状况是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在这样的法制环境里,我们自己要倍加小心,我们知道有风险,风险从哪来,有时候并不是你不规范,而是你有你不够规范。在这样的环境里我们真正来理解我们的法律,法律我们知道,本生是个非常通俗的模式,法学是一门科学,我认为法律不是科学,法律是非常通俗的东西。我们翻翻条文,那是非常通俗的读物。但是我们这么通俗得法律条文,有的时候到了个案会变的莫测高深,无法理解。
    贵方老师刚才也提到,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这次李庄案产生后,中国政法大学的洪老师接受一个媒体采访,我先声明,我和他的关系很好,我很尊重他。这次他提出一个观点我不是很赞成,我认为值得商榷,他说现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被监听只是不被监听,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被监视。监视旁听不在监听范围内,而且在媒体公开发表,而且就这个案件发表的言论,由此得出结论,重庆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抓李庄也没有问题。而且这种声音不是洪老师的创举,在09年1月,天下第一城公检法司全国人大,还有我们律师去,关于律师法和刑法衔接问题,当时他们解释了,关于监听和警察在场的关系问题,解释说是监听,找了很多依据,比如我们辞典里,所谓监听是指用设备偷偷的听,我派两个警察站你旁边,这算监听吗?有的时候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会颠覆我们自己在教科书上学到的东西,甚至颠覆我们对汉语普通的理解。
    我们律师在防范自己的风险和在操作自己的案件时怎么去理解法律,我认为这也是个问题,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尽管在缓慢进步,我们如何理解法律,我认为我们应该尽量保守。有很多律师给我探讨一个问题,他认为很聪明,说我现在去调查一个证人,我给他做了笔录,或者说是证人给了我一个什么样的证据,到时候我说你很危险,控方可能会指控你帮助做伪证,因为那个证人,因为这个证人可能会成为有罪的人,他不信,说我很规范的,如果指控我是错误的,从法律怎么理解,我说不能这样理解。你有多少案件做过无罪辩护,这些无罪辩护的案子有多少你都认为肯定是理由很充分,但是其中有多少是被采纳的,你无非希望给自己找到一个无罪辩护的理由,你办的别的案子都不会采纳,你给自己辩护能被采纳吗。我们自己一定不要认为我们掌握了法律的武器,我们没有掌握法律这个武器。
    你给别人辩护的时候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在自己的行为上绝对不可以擦法律边球,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你一定要用保守的观念来执行。你想监听这个词理解相差这么远,所以一定要保守,不能说我对法律理解,还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或者我代表私权利,我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这样想法太天真。
    如果你没有准确的理解律师这个词的含义的话,你做了律师不该做的事情,你没有倒霉那是因为你运气好,但是如果你只是仗着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从事一些行为的话,你如果倒霉了那是你运气不够好,因为你该倒霉。因为我们处于各种斗争相交叉的缝隙里。很多教训给我们敲响了很响的警钟,大家一定要记住这点。
    第三个问题,也是很基础的问题,究竟什么叫有效辩护,或者什么叫成功辩护。关于这个问题中国青年报说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败诉率实际是95%,只有5%的样子可能胜诉了,但是没有见过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因为败诉向被告人道歉,实际大家想想,有哪一个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不是以胜败来衡量这个律师好坏的结果呢?肯定是这样,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最愿意办的案子是哪一种?我就请你了,就这么多钱,结果我不管,你把我想说的话说出来,这是最喜欢办的案子,无非是再发挥得好一点,这是刑事辩护律师最想办的案子,这个案子实践中有,太少了,如果仅靠这样的案子我们饿死了。像这样的案子普遍也是没有多少钱付律师费。
    究竟什么是成功的标准,我们先说胜诉,假如我们走个极端,我们按无罪,律师以无罪变为标准,在一个法制国家里,当国家机关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结果95%按无罪判了,这样的国家可能不乱吗?是正常得吗?我们整个国家机器都瘫痪了吗?只有都瘫痪的情况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去年六月我们在泰国,当时汤老师也去了,在泰国参加亚洲刑事辩护论坛,在那个论坛上我们谈到无罪率的问题,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无罪率的问题,其中有个国家律师,巴基斯坦,我们问他们你们无罪率大约多少,说我们那没有问题,我们律师无罪成功率在98%以上。当时我们很奇怪,我们问,你们是怎么做到的,因为语言不同,后来我们讨论,包括我们私下讨论,如果一个国家无罪辩护成功率达到98%那这个国家不是乱套了吗,一个律师说,这个国家本来就乱套了,总统进入监狱,律师进行游行,警察拿着机枪打。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按无罪为标准,或者按改变判决的结果为标准来算律师胜诉,无胜诉率来判断,那么胜诉率绝对不可以高,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没有问题的,这个国家才是个正常运转着。如果说我们有十万个案件,其中九万个案件都是错的,被推翻了,问题太大了。所以刑事辩护律师没有胜诉之说。
    我们可以问一下北京青年报这位记者,让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怎么样做到成功率在95%,除非检察官、法官、警察都乱了,而且律师权利比他们大,而且说了算,这才有可能。这是错误的观点,如果说中国青年报的记者,或者说公众们,或者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他们对律师的理解,他们这样的误解认为是对的,但是我们律师自己是否也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呢?这恐怕要思考一下。
    北京一位律师很年轻,他在广州分所,给我发了个长长的短信,意思是什么呢?说张律师我在全国各大网站上发起了刑事辩护律师擂台,特别邀请你参加,把我夸了一顿,说我想就我的案件胜诉率和全国境内刑辩大腕们做个比较,如果谁能超过我我就给他100万。我回头就在网上查了一下,果然有,而且好几个网站上都有。我看的时候,他又新发了一篇文章,大概的意思是,有点孤独求败的感觉,意思是我这么名不经传的律师,我在全国发起这个擂台,没有想到没有一个人来应战,绝对很悲哀的那种感觉。他在网站上列了七个案子,说我在二审把一审判决推翻,胜诉率达到70%,当时我以为真的有100万,我所有个人恰巧办了一个案件,而且还无罪的,我说你可以去看看,结果他是按每个案子收的费用按百分之几扣逐年给,我说这没有办法了。这个律师这样的理解,我想在全国律师界不止他一个,肯定有代表性。在网站,有多少人不是在有意无意透露自己的胜诉率有多高。这样的信息,律师界有的时候可能作为商业手段,可能迎合了消费者的心理,我不去评价什么,这是种商业行为。重要的是这种信息传达出去,给公众引导的是什么?是我们律师这个群体想把自己的形象打造的很光辉,但是你引导着律师,引导着公众,你是包打官司,以胜诉率来衡量。我们是不是对这个职业在负着责任,这需要很多的律师去思考这个问题。虽然非常的简单。
    究竟什么是一个成功的辩护,或者有效得辩护,我比较同意钱律师的意见。我不知道怎么表达,但我觉得,当一个律师尽心尽力的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你的职责,然后做了你最好的辩护,最后当事人他回来,对你律师非常的真诚说,谢谢你给我做了辩护,而且这种感谢非常真诚,我觉得这就是最好得辩护,可能非常难做得到,但是恐怕我们只能追求这样。汤律师说,我们享受辩护的过程,是否对不好说,可能是对环境无奈的评价,很有道理。为什么我们律师要给他辩护,这是很多人不能理解的。
    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关于这次重庆打黑,律师去给重庆这些黑社会辩护,看看网上的评价,基本就是异口同声的批判。前几年北京一位律师在法庭上给一位当事人辩护,当时指控当事人是诈骗罪,律师最后提了一个观点,不小心提了非法集资罪,结果网上又炒,说没有基本操守。那我们究竟怎么办才对,这很难。如果想做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就不要管别人怎么说。因为这天生就是受非议的职业,大家想想,在春秋战国的时候,我们律师鼻祖邓锡,很有创造的参与了立法,而且自己制作了雏形,最后又被统治者以巧辩乱法的名义处以极刑。你要考虑一下,辩护律师这个角色在一个国家的法制里面,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他又是个天生受非议的职业,邓锡的命运给我们现代律师一个不祥的征兆,我们要这样看这个问题,就是你想去做我们必须把自己的位置摆正,因为要承受这些被打击的压力。
    犯罪嫌疑人也好,被告人也好,在座的可能比其他人理解的更透彻,当你为一个人尽心去辩护的时候,你发现这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论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罪名多么恶劣,但是从做人的角度上讲,他总是有善的一面,他是正常的人。我印象最深的,当时和张律师一块合办的江西黑社会案件时,当时会见环境非常宽松,我可以连续三天会见。因为最后的结果,我没有把握说改变死刑,我们只能跟他谈,他从他一开始谈到现在,我们发现这个人非常有人格魅力,到最后,当被执行时,听到这个消息,我们一位年轻女律师哭了,说怎么这样一个人就被杀了,这就是辩护的意义,为什么?每个人都是人,你得允许他犯错误,犯错误的时候他得有自我辩解的机会,这就是辩护的意义,而我们尽职尽责的去这样做了,这就是成功的辩护。
    光尽职尽责不行,我们还得让当事人满意,律师归根到底还是个服务行业。我看了今天上午汤老师已经讲过服务质量的问题,我就不再重复了。
    第四,刑事辩护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也是个根本问题,在实践中我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在座的可能也遇到过,有一些律师会提出来,这个案件进入了侦查阶段,在侦查过程中,律师会提出一些意见认为他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尤其家属强烈要求你这样提。但是侦查期间,能不能这样做?我记得我前几年跟陕西律师交流的时候,曾经被他们批判过,我说侦查期间律师就像个骗子,你收了别人的钱,无非到看守所会见一下,然后去他家说他身体很好,然后去看守所去,说家人都不错,然后回来,你收人家钱这不是骗子吗。这是玩笑,但是让律师感觉到不舒服,一通把我批判,我后来正式向他们道歉。
    我这样的感受是这样,刑事辩护的过程,因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没有把律师称为辩护人,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我们所能做的就是程序上的帮助,无非是法律所规定的,解答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就是这些内容,在这个时候律师主要的作用,从个案来看,我想刑事诉讼法设计这样的制度,主要还是从私权利角度来讲来监督,或者一定程度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至于在侦查阶段受到侦查机关的不正常待遇,保证他的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不到任何的卷宗材料,这时候讨论实体问题,不说法律有没有赋予你这样的职责,首先你凭什么说他是有罪还是无罪,因为你手头什么材料都没有,你得到的案件实体信息无非是在看守所的那个人以及他的家属,你通过这些东西来了解这些信息,你就像侦查机关说他无罪,向有关机关控告,至少从行为表现上看,你这行为不客观。有的时候律师容易钻牛角尖,我认为侦查阶段,辩护工作还没有开始,我们没有必要去对实体进行研究。我的概念是这样,在任何案件中,侦查阶段我会给家属说,侦查阶段律师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你没有必要请律师,或者让别的律师去做,如果你请的话我给你说清楚,我能做的是什么工作,只能是这样,要么你不接,要么你说清楚你能做什么,效果是什么,否则你就把自己落到一个非常困难的辩护境遇。
    刑事案件的操作过程最为艰难的就是侦查阶段,因为侦查阶段律师确实没有什么工作可做,这时候案件刚刚发生,家属也好,当事人也好,对律师抱的期望值太高太高,这时候你自己没有工作要做,一边要向给你付钱的人来说明或者证明你做了很多工作,以表示你是值这个钱的,这好难好难。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开始。
    其实刑事辩护的开始应该在审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之后我们能看到卷,虽然有时候看不到全过程,或者受到一些阻挠,但是从法律规定来讲我们可以看到案卷,看到卷才称得上辩护。在08年6月1日才实施新的律师法,这是赋予我们律师新的职业权利,我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感受到,很多律师对于这部分的辩护还不够重视,仍然还停留在律师辩护是在法庭上这样比较旧的观念,在审查起诉阶段你已经拿到材料,为什么不去发表辩护意见。有的时候我们会这样,庭审中心或者辩护中心的辩护观念使我们的辩护技术永远得不到提高,尤其一些年轻的律师有这样的意见,我拿到卷宗材料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不吱声,到法庭上一炮把你打迷胡了,有力的观点在庭审的时候提出,这样的竞技主义的辩护,我个人比较反对,尤其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制里,竞技式的诉讼效果不好,因为没有给你一个公平的竞技环境,你还要跟人家竞技,你要实实在在得辩护,你不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希望无罪罪轻免除刑事处罚吗,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人提出你对案件是否起诉或者怎样起诉的辩护意见,比在法庭上所提的意见更重要。
    你向公诉人提出,哪一份证据不充分,或者你认为案件无罪的意见是什么,或者建议公诉人哪些证据需要补充,你所得到的首先是公诉人对你的尊重,其次,你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消灭,能够得到你预想的好的辩护结果。在法庭上你非得把你的对手弄得尴尬,下不了台,这凭什么啊。我经常说,我们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是法律共同体,有时候律师一厢情愿的说我们是法律共同体,人家不带你玩。如果审查起诉阶段,你在内心中就抱有对立的心态,那么怎么体现你与他是法律共同体呢。
    最后一个问题,刑事辩护究竟哪部分是核心,辩护是核心,实际在实践中,很多律师都对自己的辩护词非常重视,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大家可以注意到,我知道大家都是高手,在法庭上,如果说法庭上,辩护律师如果超过八个以上,你就能发现各色各样的辩护人都有,有的人让你很生气,有的很让你佩服,但是一个共同点在什么地方呢?法庭调查过程,尤其是一般的普通案件,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法官昏昏欲睡,公诉人口干舌燥,律师不断摇头,当事人是唉声叹气,旁听席上鼾声一片。为什么?庭审调查中,律师无所作为,公诉人就是念证据,然后问被告人有意见吗?被告人没有意见,律师是没有意见没有意见。他不是没有意见,因为把辩护词准备好了,到了法庭辩论的时候,突然间意见很多,上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某某委托为谁辩护,两三分钟下去,然后中间,一发表就是接近一个小时的辩护词,法官说太罗嗦,你不要说这个问题,我明白了,经常受到法庭的制止。我们这样的教训太多了,我们实践中,有的时候很多律师会报怨这样的问题,在法庭上法官总是打断律师发言,我们律师想想,有些发言是否确实应该被打断。就我个人观察,我发现有些律师,假如是我的话我会打断。
    比如在吉林有个案子,也是北京一位律师去辩护,前面过程基本是我刚才说得那样,结果到了法庭辩论的时候,公诉人发表公诉词,他自己拿出辩护词就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那时候天很晚了,法官有一些焦虑,因为老同志说话比较慢,法官说,请辩护人注意,时间比较晚,套话不用说了。这个律师不愿意,说不行,审判长我必须要说,因为我在履行我的职责,我所称的尊敬法官,我为什么要说,理由是什么,然后法官说行行,你说吧,结果一下十分钟下去了。我们律师自己可以想一想我们办的案子,在法庭上所发表的言论,我们真正的是为了说明我们自己的观点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吗,我们是不是里面搀杂了不服气,是否搀杂了我们必须得表现出来我们律师职业应该被尊重的潜在心理,因为我们被不尊重太久了,我们想被尊重,可能残渣了这些东西。当然可以理解,但是我们能不能在办一个案子时,就事论事,你就事论事的时候,说的很清楚,这本生就是证明你应当被尊重的方式。
    我认为,法庭辩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当然是律师最终的工作成果,那是整个律师工作的精华部分,但并不是庭审辩护的核心,我认为庭审辩护的核心是法庭调查阶段,尤其是法庭调查当中的质证,这是庭审的核心当中的核心。为什么这样说?我们办理任何案件,不管是控辩任何一方,都要去依据事实,如果事实搞不清,你没有办法去辩护,但是法庭调查把整个事实展示到法庭上时,你如果把这个过程给忽略了,实际你就可能不能够用事实,不能让法官明白什么样的事实,你的辩护就变得没有基础。
    另外从辩护技巧上来讲,我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但是我坚信,律师辩护的目的只有一个,让法官采纳你的意见,只有一个目的,你做的一切行为只有一个目的,让法官采纳你的意见,而让法官采纳意见,你所采取的手段只有一个,说服,你要调用你一切的神经来说服那个说了算的人,不管是法官还是公诉人,说服怎么说服,你靠长篇大论能说服一个人吗,卷法官看过,公诉人也看过,你也看过,不客气的讲,任何一个法院的刑庭法官所办的案子都比你辩护律师办的多,从经验来说谁更丰富一些,当然有时候经验害死人。这时候你在他面前表达这些东西,会给他形成逆反心理,当一个人烦你的时候,你永远不能说服他。
    质证和发问为什么是核心,这是说服法官最好机会,你通过发问,用被告人的嘴把你想告诉法官的事实让被告人说一遍,让法官知道,还有这样的事,但是你问的问题必须要知道答案,这是质证说服的前提。质证过程中,你不要对任何证据都没有异议,无异议,无异议,这样摇头式的法庭质证过程肯定会害死你,你摇时间长就把法官摇睡着了。但是我也不主张,你逮着什么证据说不合法,不真实,你全面推翻指控机关所有得材料,这样的方式是证明你的态度不够客观,一个不客观的人说出话来不会让任何一个人信任你,公诉人所举的材料没有一份是对的吗?不可能。怎么样去质证,我个人认为,对一些证据,有意见要提出来,对于刚才公诉人所举的这份证据,辩护人有三点理由,你要说出来有几点意见,第一,这份证据是真实的,第二,他是合法的,程序完整正当。第三,提请合议庭注意,从证据关联性来看,这份真实合法的不不仅仅证实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某罪行,同时还证明,被告人在这个案件中,还有另外一个什么什么样的事实,这个证据在什么地方,请合议庭注意。第二份证据你又是这样,你要从里面发现故事,如果每个都这样说,法官也会烦,关于公诉人所举的这份证据,为了节约法庭时间,我对这份证据暂时不发表意见,将证据全部举证完我统一做个质证意见。然后你就不用摇头了。完了后,我对刚才所说的18份证据当中,我统一说个意见,辩护人认为这18份意见真实合法的,没有问题,但是从关联性格来讲同时证明这样的事实,这个证据证明被害人是拿着钥匙自己把门打开,同时也请合议庭注意,在第四份证据中,被害人还证明,进了房间后,被害人自己把床铺好,而且拿了卷卫生纸放在床上,请合议庭注意这个细节,如果一旦合适清楚,我们就可能认识到,这个强奸案不成立。你先把辩护意见说完了,法庭辩论的时候你还用再多说吗?
    至于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究竟是什么,你不用向法官解释是什么,他知道的,法庭辩论的过程我认为就是对质证过程的一个总结,这种总结无非是把原先离散思路理出来,你首先不能让人家烦你,同时让人家觉得你很客观诚恳,第三你要把你的观点很巧妙的不断在他耳边重复,然后慢慢他接受了。
    虽然刑事辩护贯穿了我们律师工作的整个过程,任何工作都在为辩护做准备或者正在做准备,但是我认为核心,在庭审当中的核心是在法庭调查,尤其是质证过程,这算是我根据几位大律师做的演讲,我得出的一点学习体会,当然其中也搀杂了我在实践中的经验,不一定正确,供大家批评指正。另外,刚才提到巴基斯坦的那位律师,我感觉到,尤其李庄事件出来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内心堆积的东西很多,普遍感觉到比较悲观。2010年10月那几天,我们历史事务所第四届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召开,我们争取在亚洲其他法制不是太发达的国家里,请刑事辩护律师来,让他们介绍一下他们的职业状况和法律状况,让大家听听,就是有个相反的对比。我现在觉得,我们律师学者和法律人,对于欧洲、美洲发达国家的状况了解很多,反而对于周边兄弟国家了解的不多,所以我们经常埋怨,尤其是去年参加泰国那个会议,给我很深的印象,听听这些国家的介绍,我说我们回去要热爱祖国,听党的话。像巴基斯坦律师,我们谈我们的辩护环境,我说你们国家怎么样,他说我们正在努力争取我们的权利,在斗争,说斗争什么,说为什么在法庭上,法官被枪杀了要有隆重的葬礼,律师枪杀了没有。有时候在辩论时就有人拿枪扫了。所以我们用我们的努力智慧来逐步推动我们国家法制的进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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