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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符合程序问题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3 11:32)    点击:346

耿景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四庭副州长

    耿景仪:各位律师朋友上午好,每年可以说我们中国法学会办培训班,我连着可能来了好几年了,每年内容也不太一样,主要都是根据咱们法学会培训部的要求,针对律师提出的一些问题,每年讲的内容不太一样,去年是专门讲客观内容,因为我们在对逼供有所防范的情况下,怎么注意客观论证,包括DNA这样的他所出现的问题,去年专门讲的是这些。今年,因为中国法学会培训部的要求,他们让我讲一下归于死刑符合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可以说我们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已经三年了,整整三年了,那么在三年以后,来讲一下程序,回顾一下三年来的情况,我觉得也是很有意义的,特别是和律师朋友进行这样的沟通和交流非常有意义。
    我想简单的分五个问题谈,在最短的时间我尽量包括最多的信息量。
    首先我们想简单回顾死刑核准工作的几个阶段。收回死刑核准权或者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一些新的规定,第三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内部的符合程序,因为我们很多律师,好像每一次都有人提到,说是不知道你们怎么审的,内部怎么进行运作的,我们再谈一下收回死刑核准权三年以来的简要情况,个人的一些体会,第五是针对一些律师提到的一些具体的问题,做一个小的回应,大概我想讲这五个内容。
    咱们培训部讲到,因为颁布了两个关于证据的规定,证据本身在程序中非常重要,我们知道刑诉法相当一部分重要内容就是关于证据,如果讲到程序,其实离不开证据,那么现在最近又颁布新的规定,我们也简单的在过程中点到新的规定,他所涉及的一些关键的变化和问题。
    首先我们先回顾一下死刑案件核准工作大致经历的几个阶段。我觉得我们有一句话,大家常说,收回死刑所有权三年前,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从我们从解放以来死刑核准权下发到地方的这样一种情况就结束了。这话说得准确吗?如果认为这话说得很准确,很对的,举一下手?咱们收回死刑核准权结束解放以来,把死刑核准全下发到地方法院,这个意义非常重大,我看有不同意的,同意的呢?拿不准了,觉得我这个问题里面有什么值得大家警惕的。很慎重,我们来回顾一下。那么这个程序实际上是为了保障死刑的适用、公正,而且慎重,所以法律专门对死刑涉及的,在二审终审以外的啊,多审以外的特殊的一种司法程序,这也是法院特别的审核程序,我们国家不是三审制,在终审以外的,而且也是特别的审核,这一点我们要注意。目前我们刑法中有68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大家都知道,因为统计的原因,有的人统计为69,也有统计71,各种不一样,后面我们对刑法又补充规定,大概有68个。但是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主要是四种犯罪,也就是故意杀人,故意杀害致死,抢劫,毒品,主要是四种,占了全部死刑的绝大多数。那么把新中国成立60年死刑核准工作大致经历的阶段,简单分了一下,第一阶段大概是在50年到66年,我们从50年开始建设了死刑符合制度,但是由于当时受到条件的限制,死刑是由省级法院或者大行政区的法院符合以后,然后转给人民政府或者大行政区来核准执行的,那个时候,刚开始的时候条件不是很成熟,在54年正式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核准,当时那个组织法那样规定,但是到1956年,党的八大决议提出,要判处死刑的,一律归最高法院来判决,所以到57年,就是56你的八大,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就决定,今后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都由最高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可以说是从58年到66年前后有九年的时间,实际上死刑案件是报请人民法院核准的,当然核准的方式和现在的不太一样,可能最开始我们比较简单,报个结果什么的,过去有什么形式,现在我们把电都送出去,环境不一样,电报或者是书面,但是肯定从程序上比现在要简单,那个简单我们都很简化。但是法律,我们为了给大家讲一些法律的规定,而且我问了一些老同志也是这样做的。
    第二个阶段是67年到79年,这段时间大概是文革期间了,文革期间法院的组织,特别是公检法,法院的组织机构基本节瘫痪了,到1972年的时候,法院工作逐步恢复了,但是死刑核准以上还是由最高法院核准,因为57年当时已经明确了由最高法院核准,所以法律也同样,但是法律也没有说有还是没有,砸乱了法律也没有说废了,所以好像从形式上还是由最高法院核准,从法律规定上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实际上还是比较混乱的。大家都知道,有年纪比较大一点的知道,只有到了76年以后,保卫组这些都取消了,逐渐恢复了法定审理,但是在程序上还是很不规范的。第三个阶段就是79年到0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法制的方针,随后在79年的7月,人大二次会议就制定了刑法,刑诉法,当时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后来又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报最高法院核准。所以这个是从改革开放以来,从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可是因为《刑法》、《刑诉法》刚开始制定,实施不久,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因为改革开放初期,我看在座的有很多都非常年轻的同志,那个时候更年轻,更小。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治安不好,严重的治安犯罪案件非常多,而且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进行的破坏性非常大,所以在80年,我们79年刚制定了,到了80年2月12日,到了81年,也就一两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部分死刑案件可以由高级法院来行使。到1983年9月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在83年的9月2号有这样的规定,其中内容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评审,这方面的结论。根据这个规定,最高法院陆续授权高级法院来行使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这个部分就是全国人大界定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其他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所以此后除了一些像危害国家安全、包括经济犯罪,这些极少数的死刑案件需要报最高法院核准以外,还有部分的毒品案件,很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由地方来行使了。这个阶段,可能我们在座的很多人是经历过的,所以印象非常深刻,97年修改《刑诉法》,大家印象更深刻了,因为97年离我们更紧,但是97年的《刑诉法》仍然是做这样的规定,就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所以和79年,隔了这么长的时间,但是法律规定是没有变的,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种状况和这种实际执行的状况,进行的修改,之前都放权了,所以这种《刑诉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在96年、97年实施以后没有改变,这种情况持续到06年,也就是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前。当然这种状况的问题后来随着时间,大家的认识越来越有共识了,对加快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一些的问题,比如说《刑法》、《刑诉法》修订了以后,长期的把死刑核准权下放,和现行的法律有矛盾,还有像二审程序,高级法院是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复合程序合二为一,这样使符合程序虚化了,同时这种情况使得死刑案件质量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陆续暴露出一些冤错案件,全国在掌握死刑的程序和适用标准上不会很统一,国家这么大,这种做法不利于国家的法律统一,这是第三点。他既有积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确实存在着很明显的弊端。
    从前面这一段我们看出,我觉得我们国家的死刑核准制度的这种非常坎坷的经历,实际上和我们国家走过的非常不平坦的历程相联系的,当然下方死刑核准权也是由特定的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还有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所以对于核准权的下放还是应当由历史的眼光去分析、评价,既有现实的必要为维护社会治安当时的社会治安情况,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初期保证它的顺利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通过刚才说的有那么多的弊端存在,这是我觉得回顾历史可以看出这一点。
    第二我个人认为刚才我们律师这么慎重的不举手,很慎重的。通过回顾看出来,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如果你认为是一直把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地方法院,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通过我刚才讲的,回顾历史,实际上不是这样,随着我们国家总体的坎坷经历,他在不断的变化,但是我们法律规定了,其实有相当一部分时间,不仅是这样规定,也是这样执行,只不过可能执行的方式和现在有一些不同。大家通过简单的回顾,我月的下一次举手肯定就特别准确,特别有自信了,有一些不准确的地方就可以很清楚了。为什么我说要回顾呢?因为我平常听很多人在讲话的时候或者说在发言中,总之对这些问题有点模糊,一解放把权都放了,法律好像没有执行过,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第四个阶段,从2007年1月1号收回死刑核准权到现在,我觉得还要延续下去,第四个阶段,根据06年10月31号十届全国人大24次会议,做出了一个修改死刑法的规定,这个就取消了授权高级法院行使核准权的规定,并且在组织法的规定中明确了,从2007年1月1号起施行,从而确实长期结束了,结束了什么呢?不是法律规定的,结束了死刑核准权制度和我们法律制度执行不统一的情况,这样必须准确。同时从制度上来保障我们裁判的慎重和公正,这个意义很重大,因为国内外对这个事实的反响很强烈,说这是中国司法改革迈出的最勇敢的一步,这样的一个依据。我把这个依据说一下,因为确实有人,而且是有一些,我认为也有一定的地位,甚至觉得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法律依据吗?这个依据足吗?所以后来我觉得,我说这个问题既然这么有代表性,干脆,我也把这个说了一下,觉得这个依据是负责充分的,一贯的做出这样的规定,79年到97年都是这样规定的,而且在06年的全国人大的执法也进行了修改。
    第二,我们向大家介绍一下,收回死刑核准权和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的一些新的规定,三年来我们陆续出台了哪些主要规定,和我们过去第一次曾经详细介绍过一些规定。今天简要为主,首先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把司法解释修改了,修改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那么通过修改,改革了以往复合的死刑案件的裁判的方式,这是最高法院、立法机关包括中央的蒸发部门、地方的高级法院和部分的刑事法学这些专家意见,反复的论证,最后在07年2月28号,以法式07、4号来公布了,他的名称关于复合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他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复合死刑案件的裁判原则,他只做出核准死刑和不核准死刑这两种方式,和过去最高法院可以直接进行改判有非常大的区别。当然这个规定同时做出了最高法院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改判,一种情况就是一个人犯了重罪,两个人被判了死刑,一个可以核准,另外一个觉得判得不对,这个时候可以把另外一个罪改了,可以直接对不应死刑的那个死刑进行改判,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一个案子中有数人被判死刑,有共同犯罪,两个以上判死刑,其中一个判了重罪,另外一个解的可以不判死刑,这样可以直接在核准,对甲核准死刑,对乙进行改判,就是这样的两种情况,但是这种情况的前提都是核准死刑,和以往的允许全案改判,就报上一个死刑,这次改了,直接改了,和过去有很大的区别。这种考虑是为了节省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今天就不说了。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上的变化。第二个最高法院通过对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大家都知道,过去我们死刑二审案件,我们国家那么大,一般的地域辽阔,交通不变,反正种种情况,种种原因都采取了不开庭的形式,提讯一下。在05年12月7号最高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的通知,06年的9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死刑二审的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一个关于死刑程序的几个重大规定,这两个规定都规范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在二审的关键环节上,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为最高法院符合死刑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在开始做这样规定的时候,各个省提出很多的困难,也确实有很多的困难,但是经过三年,我觉得各个省基本这样做了,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和二审的开庭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很重要的保证质量的一个措施。
    第三个方面最高法院通过和公检法司联合发案件来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一个是07年3月10号公检法司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案件质量的意见,在这个里头分别对公安、侦查、检查、律师辩护,分别各个阶段都提出了确保办案质量的要求,第二个在07年12月18号公检法联合(84)号文件办理主体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我为什么要说这个不是程序的规定,具体到一个毒品罪,但是里面涉及到非常重要的证据问题,所以我觉得就是他讲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该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在07年12月,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终于会签了一个规定,这个意义非常重大,去年讲客观证据提到这个,今天不细说了,也是来之不易的。那么从今年我见到的案件中都有含量鉴定,以前未被含量鉴定的,要求也不做,因为会签了,在实践中执行也是不错的,这个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们律师的一个监督的环节,死刑案件中毒品含量,如果怀疑搀假,也可以鉴定。第三,在08年5月22号,司法部会签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律师提出了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若干问题,这个规律中还明确做出这样的一些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效果,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工作的时间,由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经过三年的磨合,还有进一步的具体的做法。在08年的5月22号和司法部又会签了专门针对保障律师依法保障辩护职责和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规定。我为什么年年提,有的人不知道,我们做律师更应该关注这些法律的规定,如果做刑辩律师更应该知道这个,我们搞刑辩的,可能也不太注意报纸上公布的,不太清楚,登出来也不知道,这是一个。再一个就是第四,今年6月,最高法院会同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日本问题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关于两个证据规定,具体两个规定的内容已经在6月25号都公布了。后来我们讲到的时候专门做一个简要的介绍。这就是主要的一些规定,还有一些不属于程序上的,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定。跟我们程序有关的,跟证据有关的,要注意核准的问题,这是主要的规定。
    第三,我们谈一谈最高法院复合死刑案件的一些程序,不是说有多大的学术内容,主要我们很多律师特别想了解,觉得我不太清楚最高法院怎么审,刑庭怎么回事。因为每一次来培训的人在不断的变,可能你第一次讲了以后,第二次还有律师提出这个问题,还有这种共性的问题,再简单介绍一下。为了适应死刑核准权,这样会有一个大量的死刑案件要集中的现实需要,所以最高法院在原来两个刑庭的基础上又增设了三个刑庭,现在是五个刑庭,他们这五个刑庭业务范围是怎么划分的呢?实际上是1345,除了刑二庭,1345都是按地域划分的,按这种地域划分实际是按经济发达的地区还有沿海的地区,还有我们一些西部地区,兼顾搭配,这样划分低于,三年一轮换,现在说哪一庭都不是固定的,我们正好三年,今年我们厅,以我们厅为例,我是刑四厅,前三年的辖区是福建、浙江、安徽、山东陕西、陕甘宁,既有沿海有西部地区,还有新疆,我们是九个省,今年是江苏、江西、上海、云南、上海、重庆,三年一换,刑二厅,他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今年的新疆的刑事犯罪,总体上大家了解,按地域划分,也不是绝对固定的。那么在最高法院死刑案件具体是怎么运作的?因为死刑,确实有一个不可恢复性的特点,在最高法院要坚持最严格的标准,规范的程序来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考虑到死刑复核程序不属于行政审批的一种程序,而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在最高法院还是要组合议庭来审理,由三名法官组成,而且三明法官采取书面审查和询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提讯,我们第一年,第二年,大概都是到关押地进行提讯,律师也都清楚,死刑关押在案发地的看守所一般是这样的,除非发生在所在地的案件,基本在案发地关押,避免长途运输中发生不安全隐患。所以提讯,实际上我们确实是都到当地,翻山越岭,以前管辖的陕甘宁,真的是翻山越岭,多少个小时听他最后陈述,那么去年开始到今年陆陆续续有一些省,在省会城市已经开通了远程视频,在保密的情况下,有一种专门的网线,面对面的,被被告人提到中级人民法院的所在地,还有的是像公安的一些专门指定的地点,今年我到上海,很多死刑专门有一个场所,而且在旁边不远,也就一二百米的距离,可以在里头工作,法院有几间房子,专门有一个远程视频,还可以开庭,或者被告人有疾病,行动不便,就是很进的一个及。随着三年,这个方面条件在不断的变化,最高法院今年也有一些案件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直接和被告人见面,第一年还没有,第二年也跟少,第三年陆陆续续多了一些。像一些省会,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已经开通了,边缘地方,或者有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还是有距离的,我们还要去,多远也要去,听他最后的陈述。这是方式。
    那么具体到我们承办的法官怎么来审查,这个和一、二审还是有一些区别,反正更严格了,因为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复合期间不仅要求要阅卷,要写出详细报告,而且合议庭三个人都要交叉阅卷,虽然有主干,三个人都要交叉阅卷,不仅要一起和议提出你的意见,而且交叉意见以后要写出书面的审核意见,要阅卷,这个显然更严格了,合议庭三个人,三个人都要有书面的意见,对历史要负责任,这个程序非常严格,主办以后,评议,其他两个合议庭成员用嘴来表达意见,要落到文字上,要签字。那么如果有分歧,或者一些比较疑难的案子,要经过层层的,因为每一个案子要经过主观厅长、厅长的深化程序,有的案子要最高法院的刑事委员会讨论,形成一致的意见,才可以做出决定,所以说最高法院内部的死刑案件确实采取了强化合议庭、审判长,副厅长,厅长,以及审判委员会负责,发挥集体智慧来层层把关,确定死刑案件质量。确实有很多人老问这个问题,怎么审,是不是看一看就完了,不是这样的。所以最高法院有的时候审查也是比较慢的,都要写书面材料,一道都不能拉,也是对死刑的慎重,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第四,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三年的总体情况。我觉得总体上,可以说切实把死刑复合程序真正变成了独立的核准的程序,这三年就做到了,确实是独立的,而且是真正形式。但是三年来,我们觉得虽然是这么大的一个改革的行动,很难,在我们国家地区很大,而且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差别太大,东北南北差别太大,但是实现了这种在收回核准权前后衔接的平稳过渡,而且这种过渡是有序的,案件的审判也运行很正常,可以说三年来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用平稳良好来形容这样的三年的运营成果,我个人的体会按是这样的。谁谁说什么,谁谁讲什么话了,就都杀了,一下又不杀了,在我所在的厅真是没有这种感觉,我觉得三年来我的庭永远是这样的,到我这就别错了,每个法官都是这种态度,不管怎么样,我们不出错案,我认为最讲政治,最顾全大局,你出错案,什么都不用说了,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放在首位,是我们每个同时,每一个死刑复合核准的法官要做的,坚守不变的准则。那么三年来从办案效率来看,我觉得比预期想象的要好一些,都汇集在这,会不会出不去了,实际上我们从立案到结案,一般都在三个月以内,大部分都在三个月以内,可能少的补正或者是调解,比如说婚姻家庭,包括邻地纠纷,民间纠纷,咱们不说抢劫暴力犯罪,有的时候需要做一些工作调节,看能不能不判死刑要去沟通,有一些证据在一、二审做的不好,我们需要补证,或者做出一些合理的解释,甚至我们要去看现场,有一些案子在三个月以上审结,但是大部分都是在三个月以内审结了。从案子的质量来看,每年有所提高,确实死刑案件,你收回以后,掌握的标准和政策的把握,会逐步一年一年统一了,下级法院,中级法院,那么慢慢的,实际上就趋于相对的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我觉得这个作用真是不能低估,而且是非常明显的。那么报合的质量也可以看出来,我自己看这些案子,我个人的感觉就是报合的质量不断提高,那么三年来我个人感觉有五个方面,我个人感到是非常明显的变化。
    第一确实把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一贯的政策得到了体现,为什么我说这是保留死刑和严格控制死刑是一贯的政策呢,有人说不是,我们现在才提出来,是哪年谁谁讲话提出来的,我说不是,我们律师太慎重一般不表态,但是确实我们一贯的政策,在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当中,绝不可多杀人,绝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政治,那么在48年、51年都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重要问题,在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这些文章,实际上毛选中都有,但是我们今天不细说了,都提出了要坚持少杀,严格控制死刑的理念,讲得非常具体,甚至毛主席的原话,凡是借在可杀可不杀死之间的,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不行,那个时候哪有这个观念,从40年,48年,48年讲的是必须坚持少杀死,严禁乱杀,就是原话,在51年是讲凡介在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犯错误,所以说坚持少杀,严格控制不是我们新提出来的,死刑不是这几年提出来的,更不能说是我们模仿西方国家的,学得西方国家,我们要控制了,要少了,我觉得这个观点是不对的。通过我的个人体会,这是一段的政策,确实在这三年来得到了切实的体现。那么收回核准权之后,死刑肯定会更严格,掌握更严格,各个地方会更慎重,整个实际上杀人少了。
    第二个体会就是适应死刑标准相对统一,死刑符合程序相对完善,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就那么几条,而且司法解释也不是很具体,从2006年以来,最高法院不断探索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规范和工作机制,相继出台了《关于符合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做好死刑符合案件保送研究工作的通知》《关于符合流程的规定》,就是内部我们的流程,都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一种完善,一种具体化,使他变成一种可操作性的。由于这样的统一,而且得到了这种完善,使我们在程序上更加完善,全国体整体的执法的严肃性和一致性,也确实得到了体现。
    第三个,我感到三年来确实带动了审查、起诉和辩护水平以及死刑案件质量的提高,那么前面我们讲到最高法院通过会签很多文件,座谈会这种方式对死刑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辩护、审判、复合这些环节提出了一些新的和更高的要求,那么三年多来的执行情况,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到法院和公安检查、司法形成了很良性的互动的工作机制,相互制约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且对死刑案件的质量这种理念严格要求,放在第一位的,首位的,强化这种意识非常明显,而且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第四,促进了死刑案件的质量提高,包括法院内部的一审、二审严格把关,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通过二审开庭,然后层层上报最高法院,报到最高法院来,总体质量逐渐提高。
    第五,推动了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或者是在死刑复合中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特别具体的体现在今年6月最高院和其他四个机关一起连发了两个证据的规定,我们后面在具体点一下,规定了一些关键的地方。这是我觉得五个方面变化是非常明显的。
    作为律师,你三年来有什么情况不核准,都是什么情况,其实不是程序问题,我觉得点一下对我们有用。
    我觉得三年来我们符合死刑的主要是一个是政策的问题,占得最多,在副核准,今年2月8号,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个关于贯彻区别对待,当严则严,打击孤立少数,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总体要求,在我们宽严相继的意见,最高法院出了这么一个,在今年的2月8号。那么这个里面,这三年来我们负核准的大量原因,主要是因为政策的把握,也就是属于宽严相继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些比如说有自首、立功的法定的情节,或者说坦白大部分的罪行,还有像因为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因为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和家属对犯罪人表示谅解。实际上,他讲的就是说公诉案件,这是国家的一种权利,你不能自己去和解,但是我觉得讲到一些民间婚姻家庭的纠纷,追诉不追诉,判刑不判刑,确实由咱俩说了算,咱俩和解了。但是在杀与不杀的情况下,应该在这类的案件上有所体现,我们并不是说和解了或者是调节了,这个人以后就不追究了,警察把他放了,回家让,让他回家过年了,咱们追求的不是这个结果,实际上达成一种谅解,修复一种社会关系,比如说村里、邻里之间大家,你们两个人大家,父辈的打架了,你们发生了一些很少的纠纷,在存理就打架,那么你们还有子子孙孙都在这个村子里生活,如果说能够得到谅解,不仅被害人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他在后面的生活可能也是有着落,而且子女上学经济上宽裕一些,对他的伤害会小一些,那么他得到了谅解,老乡不判死刑,判了死缓也是个重刑,那么后面的子子孙孙有这种对立面,世世代代这种仇恨,还有像一家子之间出现的凶杀事件,作为一个母亲,作为一个母亲,他失去了一个儿子,然后让他再判死刑,失去另外一个儿子,这种时候娘家人也会不依不饶,话说回来,这是家庭内部的,我觉得和解干扰了这种公诉,国家的追诉权,不一样,不是一个感觉。对于像抢劫的严重的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我们没有必须要去谅解他,一般都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纠纷这样范围。还有像被害方有过错,被告出于义愤引发了案件,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的犯罪,这个也是在量刑中要考虑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组织者、指挥者从严,在受益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如果不是罪恶多端,在量刑上也是可以考虑的,所以我觉得在政策把握,可能不和解占据了更多的情况。
    第二个因为证据问题不核准,这个情况是相对比政策问题少多了,包括定罪的证据,去年我讲了很多,去年我们讲的客观审查很多。包括像DNA。因为程序不核准,第三种情况,就是因为程序不核准,就涉及到了一些确实从审判来看,他的整个的不符合案件管辖,包括犯罪地区都不在你的辖区,你在程序上就没有这种审判权。这是主要介绍我们复合程序的一些问题。
    在复合程序中,我刚才讲到了证据是一个关键,最近又发了两个关于证据的规定,我想提示大家这两个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们律师认真学这两个规定,可以按照这两个规定从7月1号以后去做要求,听起来很浅淡,或者你没有学习这两个规定,那么可能你不知道应该怎么提出你的意见,将来也是我们很好的依据。
    因为时间关系,如果下午,原来规定有一个专门讲的,但是刚才好像下午不能来了,我点一下,万一下午他来了,他细细给你们娓娓道来,如果今天下午有事不能来,大家回去再看一下。
    一个是我们说办理死刑案件的规定,先说死刑案件规定,叫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他分三个部分,一共是41条,在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五条,我就说三点,一个是确立了一个证据裁判原则,第二条讲了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所以这个应该说是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的原则,本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们应该说他们是不矛盾的,因为这个证据规则就是在讲死刑案件证据判断的,必须要以证据为根据,判处死刑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案件的事实要靠证据来认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裁判原则。你不要以为和以法律为准绳矛盾了,不矛盾,严格按照证据来作为规定。
    第二就是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上做了一些细化,我们的证明标准,大家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几句话,每个判决书都可以看到,很难得,具体到怎么理解,常常有一些争议,而且在操作上不够具体。这次在第五条中对证据确实充分做出了细化,怎么细化呢?是据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强调或者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而不是无关紧要的。第二是每个定案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第三个是证据和证据之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排除,第四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应查清,第五是根据证据判断的事实符合逻辑或者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依据,通过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确定不带有或然性,那么在这几条中,我念的是具体的规定,但是他没有说排除一些合理,但是对确实充分做了一个细化的规定,其中也载明了我们要把合理的环节应该排除,要排除一些合理,实际上,这个里面,具体写到证据和证据之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是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实际上就是要求排除一些合理。第三,明确了死刑的证明对象,在第五条第三款列举的方式规定达到了确实充分证明的证明对象,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和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这两个事实有罪和被从中办法,这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对于从轻的时候或者是不影响量刑的事实,没有提出这个证明标准,他有一个区别,特别是在判你定罪了,判你从重的时候,一定要达到上面的证明。
    第二部分作为证据分类来审查,一共是26条,证据因为有很多种类,我们法律的证据,法定的证据有7种,逐一的,应该说逐一的把这七种证据怎么审查,大家回去可以看一下。点到为止,同时,规定了七种以外的叫做其他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有四点提示一下,一个是规定了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这是其中讲到了在勘验检查三岔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做笔录,不能作为物证、书证来源的,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口供,暴力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还有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和条件的,或者鉴定的对象超出业务范围的,勘验笔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的,第二,确定了原始证据优先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是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该排除,目的在于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努力的来收集最具有真实性的原始的东西。
    第三确立了意见的证据规则,在12条、第三款规定了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的判断的除外,避免了将证人的猜测推断的和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第四就是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确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况。
    第二部分除了七类具体规定如何审查以外,审查有什么要求,还把破案经过,我们经常在卷宗看到的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都称为其他证据材料,那么规定会对七种证据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大家知道,还有其他的证据要求。
    第三部分是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一共有10条,有四点提示一下,一个是明确规定了依靠间接证明的规定,在33条,他是运用这个证据规则做了五条具体规定,同时这个里面非常明确的写到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这是一个,都是间接证据,口供也是直接证据,没有口供,证据是连环,靠分析推理,要慎重,不是说不可以,因为有其他证据证没有可供的,也可以定案,但是他特别写到了,根据这个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一定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第二点是强调了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严格审查,这个包括在36条第一款里面,包括被告人对案件的起因、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平时表现的一些情节也需要审查,而且在第二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有从轻减刑的量刑环节,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这个不能排除,原来认定了怎么样,不认定怎么样,现在是我不排除有众多从轻的情节,实际上就是要判死刑,我觉得这个不排除,合理必须有,程度上是很大的区别。
    第三是规定了依靠被告人供述、定罪应当如何进行审查,依靠被告人的供述来定罪,在34条里做了这样的一个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任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引证,并且排除了串供、逼供、诱供可能的也是有罪,实际上我们不要仅凭口供,这跟《刑诉法》是一致的,同时细化在什么地方?要注意有了口供还要注意根据他的口供采取到一些隐蔽性非常强的物证、书证这些证据,没有你的质证,没有你的口供,公安机关根本找不着,所以这些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在定案中是非常关键,这个里头提示要更加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和根据口供,我们常常说先供后证的证据,要重视这这些证据。
     第四个方面规定了审查被告人是否满18岁的方式,这也是死刑案件的特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审查问题,因为其他的案件,年龄也是重要的,死刑案件更显得重要,年满18和不满18,不是判不判死刑的问题,在审查中,在40条做了一个梳理,大概是把户籍证明做为首先提出来的依据,如果户籍证明有一些异议,还可以在在人口普查、登记、出生证明文件,除了这些他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进行骨龄鉴定,作为一个参考,关于年龄的证据,我觉得做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排序,但是最重要的,首先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
    在第二款在规定了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欧时年满18周岁证据之间的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要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不能认定已满18周岁,如果你这个矛盾不能排除,你就不能认定,不能排除和必须明确不一样。去年我们举的例子,去年在讲户籍证明有三个不一样,都不是一天,主要是靠父母的,本人的原来说满18,后来又变了,最后公安说得都不一样。所以把对18岁的审查,也应该作为死刑案件中律师审查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为在我们国家大量的农村,这方面是比较混乱的,有一些地方,户籍登记很不规范,有的时候登记以后因为搬迁,弄的材料、资料很乱,在18上下,律师做很多细致的工作,确实有这样的案件,如果定不了是不是18,结果完全不一样。第二个,我们在说一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一共有15条,主要突出的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首先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在第一条做出规定,主要是采取刑讯逼供非法方法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暴力威胁采取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突出了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突出了对刑讯逼供非法方法取得言词证据的排除。
    第二就是明确了法院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调查的责任,在第4、5条强调了几个层次,一个是起诉书副本送达以后到开庭审判之前,如果提出了怎么办,他做了规定,你要以书面或者是理论的方式提出来,法院应该把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是复印件交给检察院,这是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是庭审中提出是非法取得的,那么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就可以调查。
    第三个层次辩论结束前,他又提出来,法庭还要恢复对这个问题的调查。在庭审中,法院有审查他的责任,这一点在规定中做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什么时间怎么做,都写得很细。
    第三,明确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在第6条规定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非法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相关线索和证据。那么这个里头强调了,虽然控方是承担了对被告人审判权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个程序的初步责任,你要启动这个程序,那么初步责任,所以这个里头强调辩护人,你要启动这个程序,不能什么都没有,主要是人员之间,地点,方式以及相关内容,这对我们辩护人非常有用,为了避免随意性,任何案子张开嘴就说,避免随意性。
    第四,明确了由控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对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把举证责任限定了,公诉机关如果你不举证或者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你就得承担后果,所以举证责任必须明确。
    第五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在14条做了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该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那么这个物证、书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看这个文字可以看出来,这是有区别的一种。他有前提要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还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并不是所有的物证、书证都排除。因为在各国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都不是一种随便的排除。
    第六是明确了询问人员的出庭作证,在第七条这样讲,如果也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可以要求出庭作证,主要人、公诉人应当先向法律提出询问笔录,公证人先把原始的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展示,还有嫌疑,在提出出庭作证,最主要也是为了避免动不动把公诉人员叫出来,大量的公诉人如果能通过法庭质证把这个问题证明清楚了也可以。所以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来判断是不是有嫌疑。
    我们就先简单讲到这,这两个规则根本不长,至于每一条曾经有哪些争论,怎么最后形成最后定下来的公布的条文和过程,以及它的背景,我都不说了,要专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高院长讲得更细,大家知道这些内容,然后看原文,我觉得没有问题,但是我希望律师应该尽快的来熟悉这两个规定。
    第五个大部分就是讲一下涉及律师的几个具体问题,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我简单说一下,一个有人讲说你这个死刑复核阶段,允许不允许我们委托新的律师,一、二审都信不过了,我想在复合阶段用一个新的,行不行?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应该由被告人和他的亲属来自行决定,法院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我的个人认为你主要的是一审、二审,到最高法院在换,再重新来,实际上它的意义未必像一审、二审,当庭进行辩论,这还是不一样的。你新请律师,我请的,想看材料,怎么办?材料在最高法院,最要法院不可能通过,因为从各个高级法院给寄过来的,所以最高法院,新请的律师要看,不开庭,所以通过原来的其他的途径去获取一些材料,所以我觉得得从头认识,到最高法院来看卷宗,这是没有规定的,也确实请示了好几次,这些材料在最高法院,整个周转过程都是非常紧凑的,这些卷宗,刚才介绍,三个人都要阅卷,经常有空闲还不一样,我们也不是三审,法律没有这种规定,我们还是要把功夫下在一审、二审。
    第二点就是说,很多律师提出一些问题,每年都提个问题,死刑复核期间我们一审也好,二审也好,或者我们新委托也好,我们能不能和最高法院的法官见面,然后我们当面提交反映一下意见,提交一些材料,这个实际上在08年5月22号我们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会签的《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第17条就明确,可以的,但是你要来最高法院,要注意什么问题?很多人你能不能给说说,我们应该怎么去?去哪?我想有这么几个,确实要注意,一个要了解到这个案子是在最高法院,有一些寄来的东西是在一、二审程序中,到最高法院,好比说拿了材料都不知道放到哪,没有这个案子,有的提前把材料放在这,没有办法,这个案子根本最高法没有,还得寄到原来法院,不在我这,所以提前是没有什么异议的,那么这个是不是已经到了呢?一个是二审宣判之后要有一个过程,要送达,还有一些回证,希望及时宣判以后就送来,但是有一些地方路远山高,还是需要一些时间,另外还要进行卷宗的整理,都有一个检查审核的过程,包括装订的过程。所以宣判以后,还要等一段时间,是否到了可以通过电话询问,最高法院有对外的电话,所以这个可以查询,而且以前查询,律师经常说,根本就不跟我们说,不告诉,今年已经做出了一个规定,都有对外电话。你要去的时候一定要带相关的证明,因为你个人法人也好,别人也好,你的身份,身份证,被告人或者是亲属的委托书,这些要随身携带,来证明你是他的委托的律师,一定要证明这一点。从今年有一个新规定,也是律师们反映了一些意见,原来第一年的时候,大家问个问题,都到永定门,去年第三天,跟大家讲到新的立案接待大厅,条件好了,今年又有变化,如五果是我们律师个人持着证明文件,个人要求会见,那么可以约你到办公二区见面,有律师接待的地方,和法官见面,必须核实身份,这是今年4月份,但是如果你代的是被告人的亲属或者是有一些其他人,不是仅委托律师个人,就必须到最高法院办公三区去见面,还没有说个人约好以后,按照时间到办公区,因为我们年年在改善,听取大家的意见在不断的改变。地点也是有很多人问,新建的立案接待大厅在什么地方?他是在南四环内萧家村桥北,红四村,如果你开车,到萧家村,必须绕着桥北边,红四村非常明显的大楼,坐地铁5号线,到宋家庄站A出口,打听红四村。也可以打的过去,如果做公交车,坐17路公交车,坐到红四站下车,但是有一个问题,都要预约,不要茫然的过去。为什么要预约?最高法院法官办的是全国的案子,出差,每个提讯,不在北京,必须要预约,预约好了以后,法官会过去,那个地方的接待条件还是非常好的。如果有什么亲属或者是其他的人,最好是直接去。其他的我们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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