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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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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方法和技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3 11:31)    点击:296
许兰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兰亭:大律师不敢当,但要是在两种意义上说大还可以,一个是体重大,一个是年龄大,跟大家今天一起交流,咱们谈一谈庭审质证问题,质证技巧或者说方法。
    质证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我们现在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讲政治裁判原则,最近我看出台了几个文件,关于死刑案件,政治要求等等都反复强调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说事实的认定要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得出来的结论是不可靠的,是不能用的,就是证据裁判原则。既然讲究政治裁判,必须要经过一个质证,质证是刑辩律师的一个基本功,执政是必经程序,我们经常说举证和质证,控方举证,我辩方就质证,反过来也是一样的,我辩方举证,控方质证,质就是质疑、质询,就是这个意思,挑毛病,挑刺,找你的漏洞。就像最近轰轰烈烈开展的世界杯,攻防,你攻我就防,你防我来攻,就是攻防转换,控方举证实际就等于进攻,我辩方质证就是防守,不然的话,你进攻一泻千里,前面谁也挡不住,你就早早就奠定了胜利的基础,你就赢了。像昨天德国大胜阿根廷四比零一样,所以说举证和质证跟进攻、防守是一个道理。
    那么质证是必经程序,刑事诉讼必经程序,一个证据如果说没有经过在法庭上出示,质证,那么这个证据是不能用的,不能作为辩论的根据。几年前我有一个小的案件,这个人被指控受贿,一审给判了13年,然后我们提出上诉,上诉以后,二审发回重申,为什么发回重申呢?理由就是说,一审判决当中有一份证据,他没有经过出示和质证,没有听取辩方的意见,但是一份判决直接把它作为定案的规矩了,所以说二审认为这是违反程序的,所以发回重申了,当然这个案件后来也得到了改判,所以质证是必经程序。另外一点质证的重要性可以看出来,我们律师,我们辩方律师是质证的一方主体,我们是质证的主力军,主体,质证者是控辩双方,当然辩方还有被告者,被告我们知道一般都不太懂法律,而且条件有限,看材料也看不全,调查取证更不可能,由于被积压,所以主要靠律师来质证,所以说质证是基本功,必经程序,我们律师作为一个质证主体,因此说质证很重要。那么,举证和质证,刚才说了就是挑,举证一方的所举证据的一些漏洞,一些错误,一些毛病一些瑕疵,让他的证据不能顺利进入法官的视野,不能顺利的作为定案的依据,就是给他设置障碍,这就是我们质证的主要功能。因为我们说辩方,辩方的职责或者是唯一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针对控方所举的证据,不管是关于有罪无罪的证据,还是关于最新、最重的证据,只要他对被告人是不利的,我们都要举出来,因为我们给被告人辩护,无非就两个方面,要不就做最新辩护,要不就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当然是涉及到大是大非的问题,有余,白与黑的问题,所以针对控方的举证我们都是要进行质证,那么关于最重的证据,我们也要质证,使他最重的证据不能顺利变成法官自己的思维,这是质证的一个基本的功能。
    其实很多大要案,我们从报纸上看到一些大要案,他肯定都是有一些质证环节的,刚才也有人讲了李庄律师的案件,那么李庄当时从开庭,开庭前到开庭后,报纸、网上有很多的报道,那么他的两位律师在开庭的时候也都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根据控方所举的每一组证据或者说每一份证据,两位律师,高律师和陈律师,他肯定要做一些反驳,这些反驳本身就是质证,至于说反驳到底起了多大作用,或者是不是完全到位了,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因为他们为李庄做的是无罪辩护,那么针对控方的每一个证据他都要发表意见,这个意见也就是质证意见,就是否认你的意见,否定你的意见。在比如说前一段像赵作海的案件,河南赵作海的案件,那么控方指控赵作海杀人了,他的律师肯定是说他没有构成杀人罪,认为指控杀人是不成立的,那么这种指控是举证,他的反驳就是质证。很多,所有的案件几乎都涉及到举证和质证,再比如说文强的案件,重庆来的律师,一审的时候控方说有一幅画值三百多万,后来律师要求重新鉴定,到北京重新鉴定以后,值几百块钱,这个就是一个质证,针对你控方的举证我挑毛病,挑瑕疵,然后要求重新鉴定,这实际也是一种质证。质证有的时候含义比较广,我可能是对出庭的证人进行询问,本身也是一种质证,控方的证人出庭了,控方的证人出庭可能对我的被告人是不利的,那么我作为被告人的律师,我也会对他进行发问,当然我问的一些问题都是挑战性的,都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一些问题,也希望他回答对被告人是有利的,这也是一种质证。当然在中国,证人出庭比较少,一般我们都是笔录,对书面的证据进行质证,这都是质证,大致讲一下质证的概念、功能。
   
    因为我们的题目是技巧或者是方法,我也想讲十个方面,因为咱们中国人都喜欢十全大补丸等等,十大概括,十大新闻人物,十大新闻要点等等,我也不免俗,也是给它归纳成十点。
    第一点,质证意见重点突出,你质证是质证什么?质证的对象是什么啊?实际上就是针对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主要是针对这三性来进行质证,这是质证的范围或者是对象,就是围绕这个来质证。我们都学过《证据法》,所有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同时具备这三性才能够作为立案根据,否则不能成为真正的证据。之所以出现冤假错案,肯定是在这三性上出现了问题,比如赵作海案件,一开始为什么认定是他杀人了呢?因为发现了一具尸体,无头尸体,这个尸体本身是客观的,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确实有这个东西,尸体不是人造的,不是合成的,本身有这么一个尸体,是本人杀害的,那么这个客观性是没有问题,那么合法性也没有问题,侦查人员说我从井里找到的,也是依法提取的,依法勘察的现场,引发检验,问题出在哪?出在关联性,出在关联性,这是一具尸体,那么他是谁杀的?是不是赵作海杀的?能不能把他跟赵作海联系起来,就是指的关联性,之所以这个案子判错了,就是因为在关联性上出了问题,明明不是赵作海杀的,但是我们的公检法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最后一致认定就是他杀的,他干的,所以说判了死缓,后来真凶,真凶是后来落网的,由于死人复活,类似案件很多,很多案件之所以最后被平反,都是由于真凶落网了,死人复活了,才知道这个案子弄错了,才能够纠正,否则的话也就冤沉大海永远不可能去纠正。所以这个案子引起我们反思的地方是很多的。最近又出台了很多规定,要排除非法证据等等,但是,难点就是你怎么证明是非法证据?你怎么能够证明办案人员搞了刑讯逼供?证明不了,因为我们没有律师在场权,没有沉默权,他搞了你也证明不了,一个是现在不一定有伤,有伤你也不能证明不了他打的,他说你自己抗拒抓捕造成的,或者是同监室造成的。还有重庆的龚刚模,他说我这个伤是在海南的时候我自己不小心碰的,你怎么证明是让人打的,这是个难点,所以说如果沉默权问题不解决,律师在场前问题不解决,那么刑讯逼供或者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在我看永远难以禁绝。所以我们说证据的三性,因为三性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作为立案根据。有的东西可能关联性没有问题,真实性也没有问题,但是合法性有问题,就是说通过刑讯逼供或者是变相的刑讯逼供,或者其他的一些违法手段得,比如说骗供啊,诱供啊等等得来的,那么他属于合法性有问题,那么这样的证据也是不能用的。所以说,第一点就是质证意见要重点突出,就是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质证。
    第二方面,质证意见要明确具体,你要把他一一列举出来,为了做到这一点,以前我也跟其他律师交流过,其他的一些律师他说,我事先把卷都看透了,然后我列了一个质证意见提纲,在开庭之前我就准备一个质证意见提纲,比方说我对某一份证据或者是某一组证据或者是整个证据我有什么意见,我事先列个提纲出来,还有画个表,列个表,他甚至说我开完庭以后,连我的辩护词,连我的质证意见提纲,我都一起交给法院,我觉得这是一个好方法,因为你好记忆力不如一个烂笔头,你记忆来再好也不如一个烂笔头。如果说你事先把质证意见提纲准备好了,那么开庭的时候你就不打无准备之仗,那么针对控方举到这个证据或者这一组证据的时候,你就能够从容的应对,而不至于手忙脚乱,不至于丢三拉四。这个以前我也有体会,有的时候觉得这个案件比较简单,我也都烂熟与胸,没有必要说事先要准备个东西,那么针对控方当庭讲到的,我临时组织几点就完了。临时组织几点,有的时候不免漏掉几点,就显得不那么周全,所以最好事先做好准备,列个质证意见提纲,甚至画个表之类的都可以。你比如说黑社会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我看咱们的律师也讲了这类案件,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组织性特征,到底是不是一个组织?因为成员很多,我看有的人就画出来,组织者、领导者是是?然后骨干成员是谁?一般成员是谁?他都列出表,谁跟谁认识,谁跟谁不认识,谁跟谁是怎么介绍认识的,等等,有这么一个表就一目了然,意思是想证明本案没有形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或者是其中的一个特征,这个我觉得就非常一目了然,非常明确、具体。另外当控方举到某一个证据的时候,到底是对关联性有质疑还是对他的客观性有质疑,还是对三性都提出质疑,一般来讲公诉人举证的时候,你要说这个证据三个特征都不具备,这种情况也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情况就是关联性,我们经常说对关联性有疑问,你比如说公诉人举一组证据,他为了证明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他举出你在单位的职责,你什么时候参加工作,然后你的职务等等,以此证明你有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时候我们就经常说,这些东西都是书面的东西,而且都是公开的,这些东西造假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我们说他没有管线性,跟指控犯罪没有关联性,虽然他有这些职责,但是如果他没有收钱,或者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能说构成了受贿罪。所以当举证质证的时候,当公诉人举类似的证据的时候,当法官问我们意见的时候,我们就说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你到底对哪一个性质,哪一个特性有异议,是三个都有,还是只对其中的一个或者是两个,这个我觉得要明确,有的时候你可能就是说对关联性也意义就够了,也不一定是长篇大论,因为质证本来也不需要你多讲,你只要提到关联性就可以了,这就是明确和具体。
    第三,下一个方面要注重对证据来源以及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这些情况进行质证,我看前两天的最高法又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一些规定,他也提到了每一类证据怎么审查,证人证言怎么审查,物证书证怎么审查,鉴定结论怎么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怎么审查,电子证据怎么审查,这些东西就是说,当我们审查证据的时候,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不仅仅要重视证据本身,他的内容本身,还要看他是怎么搜集来的,搜集的主体合法不合法,然后你是怎么保存的,怎么固定的,这些东西看有没有瑕疵,有没有问题,有的时候证据本身可能内容很好,内容是真实的,但是由于收集手段不合法,比如说应该是两个人来搜集调取,结果你只是一个人,如果你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后来也不能补证,那么这份证据就不能用,所以说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情况,保全情况,固定情况以及保管的情况进行质证,因为这些东西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关系,他们都可能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你比如证据来源也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一方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比如被害人报案,一般很多案件是有被害人报案的,像强奸案,什么情况下报的案,为什么保安,是案发中报的案等等,对审查他自己对被害人的陈述是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参考意义。最近接待了几个强奸案找我咨询,其实我看都似是而非,都很难定强奸,但是就是由于被害人举报了,公安把人抓了,大家也知道在中国武力是很罕见的,我们刑事诉讼程序就跟火车一样,一旦启动了,就停不下来了,惯性,就往前开,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可能进去的时候你是嫌疑人,等到法院这个程序结束以后你就成了罪犯,所以我们这个程序,就是缺乏制约,讲究配合,缺乏制约。虽然我觉得这几个案件都是很难定的,但是如果说问我是无罪的,我说没有把握,因为在中国大家都知道,无罪太难了,有的法院可能多少年都没有一个无罪案件,你比方说法院认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他可能会跟你商量,要不你把这个案子撤回了,不太好定,能这样已经不错了,直接改判无罪,好像很少。被害人和被害人的一个陈述,在强奸案件当中,有人说被害人陈述就是证据之王,有的案件当中被害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但是这两个案件当中,被害人陈述就成了证据之王,那么他的来源,证据来源,对审查它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很重要。还有一些目击证人,比如聚众斗殴,双方打架,因为现场有很多人,很多人看见了,这个目击证人是怎么来的,他跟本案有什么关系,有什么利害关系,跟当事人,跟案件等等,这些对审查目击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还有证据的收集情况,因为我们说证据合法性,我们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收集也要合法,不是侦查人员,你收集的证据的主体是不合法的,你用熏熏逼供的方式也是不合法的。保全固定,有一些物证,用合法的形式来收集,用合法的主体来收集,你要不是侦查人员,那么你搜集的证据主体是不合法的,或者你收集证据的形式,用刑讯逼供的方法也是不合法的,就是收集证据。保证固定,有一些物证就是由于没有保存好,没有固定好,可能后来损毁了,灭失了,受到污染了,你比如说犯罪现场留的血迹、毛发等等,就是由于没有保管好,后来受到污染,这个证据不能用了,所以说他的保全情况、固定情况也是我们审查的重点。当年云南的杜培武的案件,就是说他杀妻,也是杀妻,那么一开始为什么认定他杀妻呢,在刑讯逼供之下他承认杀人了,后来又说在案发现场发现了泥土和杜培武自己鞋上粘的泥土是一致的,就证明你到过案发现场,由此证明你杀了人,后来证明这些证据都是虚假的,就是说他所做的泥土的鉴定根本不是来自于案发现场,一是他认定同一,但是由于他不是来自于真正的案发现场,所以说这是一个错误的鉴定结论,由此也说明,之所以一开始错判,也是由于一系列的原因造成的,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刑讯逼供,后来也是由于真凶落网,杜培武被宣告无罪。这就是证据保全、固定等方面没有做好,有的是故意陷害,有的是无意的或者是过失的造成的证据的固定保全工作没有做好。
    第四个方面,质证的第四个方面,要联系其他的证据综合质证,你不能单打一,要联系其他证据,我们经常在法院的判决书当中看到,他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了,经常会说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以对法院来说,他是非常喜欢用这两个词的,引证,相互印证,那么作为律师也是一样,我们也要看本案的这些证据,综合全案的证据,能不能构成相互引证,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引证,那么这个供述是不能用的,相反没有供述,其他证据一环扣一环,扣死了,能够得到相互的引证,那么也能够给你定罪,所以说我们要综合全案的证据,而不是单打一,单拿出一个证据,有的时候你单独就说一份证据,比如说被告人供述,我们认为是虚假的,这样说是苍白无力的,你必须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是虚假的,也就是说被告人的供述跟本案的其他证据比起来,放在一块,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和引证,由此可以推断被告人的供述是虚假的,这样才有说服力,否则你单说,就是说口供不真实,那么没有什么说服力。你再比如赵作海的案件,当然开庭说不是我杀的,原来是承认杀人的,如果说开庭的时候作为律师来讲或者是作为本人来讲,能够证明尸体不是被杀的那个人,不是她,那么这样的反驳应该是很有利的,但是作为辩护人来讲,被告人来讲,他也没有权利再搞鉴定,就是说被告人他无权启动鉴定,他也接触到尸体,所以他也提不出这样的证据,那么作为被告人一方面来说或者是律师来说只能要求重新鉴定,他自己没有权利鉴定,这也是我们中国鉴定启动制度的一个弊端,被告人一方你没有办法启动鉴定,包括精神病鉴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这个权利。所以我们要讲究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而不能单独拿一份证据出来,就是虚假的,这样没有说服力。
    第五个方面及时的总结和归纳证据的证明力。归纳总结证据的证明利,现在我们证据说也讲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就是讲的证据的资格,就是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个资格,也是说你具备三性才有资格做证据,那么证明力是说这份证据对证明案子有没有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因为一份证据,如果说三性都具备,你要说一点证明力没有,这恐怕也不会,一般来讲都有一定的证明力,只不过这个证明作用大小的问题,对法官影响大小的问题,那么我们律师是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是跟控方专门作对的,尤其你要是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或者说接受认罪,但是我们认为罪行比较轻的时候,那么我们就要及时归纳总结控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我们认为他的证明力很小或者没有,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不足以证明他指控的事实,这就是事实的归纳和总结,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说作为辩方律师来讲,你不及时的归纳和总结,你指望控方,控方是不可能替你总结对这个人有利东西,那么法官也不会消极怠工,也不会主动的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去想,这个重担就落在律师的头上,律师比较总结证明里,并指出控方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又提出辩方的证据具有证明里,所以说对证明力的问题我们要重视。总之对公诉人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他的证明力进行质疑,给他甚至障碍,使他不至于很顺畅的能够变成法官定案的根据。
    第六个方面,证据种类的特点和证据的具体内容进行质证。证据我们说看你怎么划分,从理论上划分,有食物证据,有颜色证据,有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等等,这是从理论上,从法律上划分,我们规定了几种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那么我们就要对每一种证据的种类非常熟悉,每一种证据的特点了如指掌,这样你质证的时候,你才心中有数,才能有的放矢,因为控方举证的时候,他肯定不会说只有一组,一种证据,只有证人证言,往往是书证、物证都有,那么你了解每一种证据的特点,也了解每一种证据容易出现虚假的重点所在,所以质证的时候你就能够抓到重点,能够抓到要害,而不至于说了半天,放空炮,离题太远。所以说要结合每个证据的每种证据的特点。你比如说言词证据,就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这些都属于言词证据,那么言词证据特点就是形象直观,所以说一般都是作为直接证据的,比如被告人承认自己杀人了,就可以直接证据,被害人承认自己受贿了,收了五万块钱,这也是直接证据,这是他的优点,当然他的缺点就是容易变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容易变化,他的变化多方面原因可能主观上,有的就是想诬陷别人,比如说强奸案案件的被害人想诬告陷害,主观上是故意的,也有的是非故意的,由于认识水平、语言表达,地域等等,他可能本意上没有想着作假,但是实际上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出了假证,比如说这个人患有色盲,有一天他在目击纤尘看到一个人撞了人跑了,他跟警察说那个人穿黄色衣服,后来等罪犯真正被抓了以后,证明人家穿的是蓝色衣服,为什么?他色盲,他分辨不出来这个颜色,他本意是想逼供证据,如实提供证据,但是由于自身的条件的限制,提供了虚假的证据,所以说颜色证据容易出现虚假,尤其在我们,在这种非法取证难以禁绝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容易出现虚假,这在中国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很多冤假错案都跟这个有关系样,有的时候被告人供述。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虚假,刑讯逼供只是一个方面,刑讯逼供是原始的,比较低档次的,有的是骗供,比如说办案人员找到这个人,说吧,说完你就没有事了,说完就回家,说完就取保,或者你说完以后咱们就内部处理,咱们就不交司法机关了,这也是常见的。这种东西难以发现,所以说骗供、诱供,有的被告人吃软不吃硬,我以前也多次遇到过这样的被告人,有的本身就是部队专业出来的,干警卫局干了很多年,硬的我都不怕,我都见过,但是软的就败下阵来,你不是有病吗?行,我给你买药,你过生日我给你买蛋糕,然后跟你称兄道弟,最后觉得自己不说都不好意思了,然后就承认了。甚至他说完以后,行贿人不承认,他给行贿人写信,你看我都承认了,你也认了算了。证人,中国的证人,我多次发表过这样的看法,我们中国的证人没有底线,道德没有底线,中国人也不信宗教,什么东西都不信,他内心没有任何可以畏惧的东西,完全是依据利益来选择,只要对我怎么有利我就怎么来,我明知我现在这么说是冤枉他了,但是我这么说那么迎合了办案机关的意思了,我就能出去了,那我就先这么说吧,实际上我可能没有给他送钱,但是我就说给他送了,或者说,明明是借钱,但是我现在说成是他索要,等等,类似的案件很多,这就是中国人,无神论者,什么都不信,非常可怕,他不像西方人,我犯了罪我自己会忏悔,找神父忏悔,即便没有人发现,自己也是良心上觉得是过意不去的,中国觉得我犯了罪,被抓是我倒霉,没有抓住我偷着乐,所以中国的证人证言,你让他怎么说他就怎么说,根本就没有什么真实性科研,而我们证人证言很多,都是什么情况下,在关押下取得的证人证言,李庄的案件,他的那几个证人基本都在关押状态,都在控方的掌握之下,你说你想出庭作证,那我不让你出去,体是做不了证的,你就是出去了,你敢如实作证吗?恐怕也不敢如是作证,你出去以后如实作证回来,就会收拾你,你在我的关押,在我的掌控当中,所以说中国的证人证言也非常容易出现虚假。还有强奸案件,现在的强奸案件实际上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案件了,栏路抢劫,拦路强奸,根本就不认识,那肯定是强奸,现在基本是熟人,都是熟人,美国也是,美国的强奸案也是熟人之间的事,有的可能根本就不是强奸,但是最后由于各种原因就举报了。所以他这个证言虚假的可能非常大,所以言词证据优点也有,就是形象和直观,一般都是直接证据,缺点是容易变化,尤其在我们中国,在这种思想体制下,在这种取证方式下,在中国人没有道德底线的情况下,出现虚假的可能性是非常大。
    那么书证,物证,事物证据,它的缺点不形象,不直观,优点就是不容易变化,不容易作家,比较稳定,所以我们对每一类证据都要掌握它的特性。另外根据书证、物证的特点,证人证言的特点,鉴定结论的特点我们都要审查,物证、书证看怎么搜集提取的,鉴定结论主要看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没有鉴定资格,资质有没有,然后给他提交的材料,见证材料是不是全面等等,所以我看最高法前一段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就提到了每一类证据怎么审查判断,都提到了,也重视每一类证据根据具体情况和特别来进行质证。实践当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种案件,比如说某一个证人,多少年前一件事,比方说是他卖什么零部件,然后每个规格卖多少钱,总共卖多少,记得非常清楚,这个节违反记忆规律的,过去那么多年了,你怎么可能记得那么清楚,这个时候我们就提出质疑,最后证明他们是由于办案人员写好了,按照那个办案人员提供的那个单子,他再回忆一遍,要不然过了这么多年了不太可能还记得得很清楚,因为记忆的规律我们知道,就是离得越近,记得越清楚,离得越远,越模糊,就淡忘了,他这到反其道而行之,当时找他取证,他到说记不清楚了,又过了若干年以后他倒反而记得很清楚,这就是违反记忆规律的。
    第七个方面,结合举证的方式,结合控方举证的方式。实证也是一个意思,实证方面或者是举证方式。控方举证方式多种多样的,有的时候搞突然袭击,不希望律师知道太多,所以他就事先跟法院提交的证据很少,即便到现在,有的地方事先向法院交的证据也很少,那么你都没看到这些证据,你怎么质证,怎么准备,你没有办法质证,你只能临时根据他带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你提出质证意见,这种情况我们也经常遇到。当然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些,他事先没有交过来,但是证据目录上有,他也没有超证据目录,这种情况下,你怎么办,你要说要看一看,我需要准备时间,这样庭审就得停下来,这个庭就没有办法开了,尤其是我们是外地办案,停下来,就不知道什么时候开,怎么办呢?你就得随机应变,积极应对,如果说证据不是很关键,我们当时就要提出质证意见,如果很关键,当然就可以要求休庭,我要准备,因为原来这个证据材料没有拿过来,我没有看到过,所以我要准备时间。所以实证方式是不一样的,还有的公诉人在举证的时候,他不宣读证据的全文,他只挑一两句话,这个时候你怎么质证,还有的时候他给总结了一下,他说张三的证言说明三个问题,一,二,三,然后让你质证,那你怎么质证啊,这当然是下面要讲的,我非常熟悉这个案件材料,烂熟于新,所以针对不同的示证方式,随机应变,灵活应对。
    第八个方面结合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质证。我们国家的证据基本没有什么证据规则,因为我们关于证据的规定很粗,很简陋。你比方说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到底是以当天为准,还是以以前的为准,什么叫做证据确实充分,什么叫做事实清楚,这都没有规定,当然最近我看最高法院又颁布了几个东西,应该明确了一些,比以前有所改观,有所完善,应该说还不是很全面,那么我们作为律师来讲,你要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质疑,提出否定,那你对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都应该非常熟悉,比如说什么情况下你取的证据不能用,你的证据欠缺哪些要件,哪些形式要件,内容先不说,就是你的取证手段,取证方法,取证人员这些东西就有一些欠缺,那么你如果熟悉,你就可以随时提出来,如果不熟悉,恐怕就没有办法提出来,所以结合有关证据的法律的规定。另外我们还要注重程序辩护,现在有人提出程序辩护,我们也要注重程序质证,就是取证程序不合法,那么这个证据是不能用的,这个我们也要加以关注利用,就是排除非法证据,就是这些东西我们要非常熟悉,如果你怀疑这份证据是非法证据,或者你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是非法证据,那么我们应该提出来。最近不是关于非法证据都有规定嘛,我们被告一方提出线索,法院审查,法院会让公诉让人来证明你这个取证是没有问题的,举证责任倒置,必要的时候可以让侦查员出庭,来证明他的举证是合法的,如果说公诉机关只拿一个书面,公安局出一个书面说明,说我们没有刑讯逼供,我们是依法办事,但是上面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盖章,这样是不行的,所以我们要重视对证据的程序性的质疑,对非法证据的质证,要排除非法证据。另外像一些自首情节,立功情节,我们也要注意。我们要做好质证的准备,公诉人提出来也好,不提出来也好,我们对这个东西事先都要做好准备。涉及到有的时候公诉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出示了,或者出示一部分,这种情况下我们就直接发表质证意见就好了,说这份证据其中有一部分对被告人是尤里的请法庭予以注意,但是有的时候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他不出示,根本不提,那么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我们或者要求法庭允许让公诉人当庭宣读,当庭出示,让审判长指挥公诉人出示这一部分证据,或者我们把他作为自己的证据出示也可以。你不是不出示,好,我认为这属于辩方证据,我把他出示也可以。另外法律规定,比方说你可以在法庭审理当中可以重新鉴定,可以要求证人出庭,重新评估等等,因为这些权利我们都要及时的行使,重视,行使,当然法庭辩论结束以后,法官往往会说,控辩双方还有没有新的证据出示,是否需要申请新的证人出庭,重新鉴定等等,我们作为辩护人一方,如果你要是做无罪辩护,那有的时候我们该提交也要提出来,即便你提了,你也明知道法官采纳的可能性很小,但是我们还要提,重新鉴定,要求某某证人出庭,或者重新评估,不管采纳不采纳,但是作为我们一方我们要提出来,宁肯撞死也不要误了,宁可碰壁也不要耽误了机会。因为这是法律规定允许的,你可以提出重新鉴定,重新评估,要求新的证人出庭等等。以前我们在东北有一个案件,那么公诉方反复提到一个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这个张某某本来是排到第二个,犯罪嫌疑人排第二个,后来死了,怎么死得也不清楚,现在就把他作为证人,反复宣读他的证言,以此来证明黑社会组织的存在,罪大恶极,那么我们当时就提出质疑,这个人已经死了,他的证言不能用,公诉方说法律没有规定死了不能作为证言,法律确实没有规定,但是关键为什么张某某这个人的证言不能用,但是公诉方说法律没有规定 死的人就不能提供证言,他是这样的一个理由,我们说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作为证据,不能提供证据,但是关键,为什么我们说本案的张某某这个人的证言不能用,主要是他已经死了,那么现在无法调查核实,我们认为他说的有问题,况且他所做的证言跟其他的证据有矛盾,所以我们认为这份证据是不能用的。结合证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质证。我刚才讲过,我们现在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很少,都是零星的散落于不同的部分,即便我们对于很少的东西更要掌握,法律规定要掌握,那么有的时候一些证据原理也要掌握,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根据证据原理,普通适用原理应该是这样的,我们也可以提出来。
    第九个方面,说什么呢?我们要善于利用控方证据,把控方证据为我所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因为在中国大家知道,我们的证人都很少出庭,辩方也很少能够得到什么证据,调查取证你取不到,而且调查取证又非常危险,刑事辩护三大困难,一个是会见难,一个是调查取证难,还有阅卷难,调查取证是最难的,而且是最危险的,所以作为辩护人一方往往没有什么证据,那么怎么办?我们就是说从控方取材,利用控方的证据,最大限度为我所用,你指望咱们自己去取证,这个很困难。说实在,我接任何一单的时候,我也怕当事人提出来,你找某某人取证,到某某单位去取证,我也最烦,发愁这个,为什么?因为你取不到,他也不理睬你,而且取证以后如果跟公诉方,跟公安局已经取的证不一样,那么这个律师很危险。所以在中国,证人作证是有危险的,证人作证为什么有危险呢?你给辩方作证是危险的,你给控方作证没有问题,你就是弄虚作假、胡说八道你也没有什么风险,没有牢狱之在的风险。但是你给辩方作证,那就有风险,尤其是什么样的证人呢?尤其是原来你给控方做过证,现在你又说不是那样的,你推翻了原来的正盐,你现在给辩方作证,这样的证人是最危险的,证人一危险,律师也危险,证人为了自保,为了摆脱自己,律师让我这么说的,所以说我们调查取证是最困难的,而且最危险的。很多律师被判刑,都是这样这条因为我们有306条,确实有很多律师也是由于这一条,像李庄也是由于这条被判刑。所以我们说指望自己调查举证,这个不太现实,很困难,很危险,我主要还是利用控方的证据,控方,我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控方,像我们国家的检查机关是代表国家的,不是个人,应该说跟被告人没有私人恩怨,所以他应该有客观性的义务,什么意思呢?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你要收集,你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不管有利还是不利都要收集,而且要向法院提供,当然这是我们的一种理想,一种愿望,实际上既然指控你犯罪了,往往把对你有利的证据不提交了,或者隐藏起来了,有的时候无意当中,或者说有的证据他不得不提供,你才会发现一点蛛丝马迹,比如说有的证人,他做过五次证言,有几次证言对他有利,有几次证言对他不利,还有的时候同一份证言,可能有一部分对被告人不利,有一部分对被告人不利,那么这种情况下,公诉方总不能说把证言剪掉一半,我只提交一半,这种情况没有办法,不能这样做,只能把这份证言完整的交上去,这样你就发现,除了对被告人有不利的东西以外,还有的是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抓住对被告人有利的东西。还有这种情况,公诉人拿出一份证据,他认为被告人是不利的,可以证明被告人罪重或者是有罪,辩方观点认为这恰恰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罪轻的,就是同一份证据,认识不一样,从控方的角度,他认为对他有利,那么我们从辩方的角度,觉得对被告人也有利,那么这种情况下,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这个我们要重视,实际当中确实有这种情况。比如说我在大庆原来办过一个案件,说这个人合同诈骗,他从银行贷款以后,买了很多的机器设备,只不过机器设备可能质量太好,所以没有投产,没有产出合格的产品,那么银行贷款还不上了,公诉方为了证明你是合同诈骗,他就说你从银行贷款以后,你买这些机器设备,质量不太好,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你是合同诈骗,我们就反其道而行之,是,我们说他买了机器设备,正好证明了他没有搞合同诈骗,如果合同诈骗,把这个钱就拿跑了,我还买什么设备,至于说没有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或者说机器设备有点质量问题,那是另外一个问题,那不是犯罪问题,那是通过民事纠纷来解决问题,由此我们认为,他没有搞合同诈骗。最后法院确实把这个合同诈骗罪去掉了,最主要理由,我从银行贷出款以后,我确实买了机器设备,如果说我没有买设备,那你说我空手套白狼行,最后法院采用了律师的意见,这个合同诈骗罪是不成立的,同一份证据,控辩双方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也很正常。所以我们对这点要加以重视。再比如涉黑案件,李肖霖律师也讲过涉黑案件,因为我也办过很多涉很案件,无论是辽宁,黑龙江,北京,重庆等等,我在重庆办了三个黑社会案件,因为涉黑案件有个特点,前面几个人,就是所谓的黑老大,他都不会认为自己是黑社会性质,你要说我是别的罪恶成立可以,具体的罪成立可以,但是你要说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他是宁死也不认的,那么公诉放为了论证你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他就举四个要件,什么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组织特征,暴力特征等等,同样一件事,他就论证你够,我们就可以从相反的方面论证不够。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这是我讲的第九个问题,要善于从控方找到对我们有利的证据,不要完全指望通过辩方找到证据,这个很困难,很危险,也不太现实。
    第十个方面叫做技巧,前面我讲了很多质证的技巧和方法,但是这里我特别强调一点,单纯的谈论技巧是不行的,单纯为技巧而技巧是不行的,必须你要基础知识扎实,法律知识扎实,而且具体到案件来讲,这个案件我非常熟悉,我烂熟于心,我从头到尾都烂熟于心,所以开庭之前,你为了开好庭,你要做好询问提纲,询问被告人提纲,询问同案的其他被告人的一些提纲,然后阅卷笔录,都是要做好的,然后质证意见提纲最好也要准备一下,然后辩护词的草稿你都要准备好,另外这个案件我是准备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最新辩护,事先心里有个谱,你既然要做无罪辩护那么,对控方所有的指控,所以出示的证据你都不能说都没有意见。如果你是辨的无罪辩护,你即便认为他说的是真的,但是你可以说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关联性有疑问,就像我刚才讲的那些,你的职务,职责范围等等,这个真实性没有问题,他要论证一个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得有工商注册资料,注册资本,这些都是也没有问题,但是我们说真实性没有问题,关联性有疑问。所以对控方提出的所有证据,我的意见是,我都不能说没有意见,因为你要说没有意见,法官就好了,控辩双方对这个证据没有什么争议,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了,有的时候有这种情况,比如说控方出示被告人以前的侦查结论供述,有罪供述,被告人说了我这是性逼供造成的,不是真实想法,法官就会问辩护人,对被告人以前的供述怎么看,因为他到底是不是刑讯逼供,你也不知道,律师也不知道,当时律师也不在场,所以我经常采用的说法就是说,我们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说是 刑讯逼供得来的,我就同意这个意见,或者说请法庭重视被告人意见,或者是请法庭重视被告人的辩解,我绝对不能说我同意控方的意见或者是我没有意见,绝对不能这样说。所以第十个问题,讲技巧是需要的,临场发挥也是需要的,但是还是要事先做好准备,对案件材料一定要非常熟悉,这样你才能水到渠成运用你的技巧。如果我对案件非常熟悉,即使技巧不成熟,还有生硬一点,或者说稚嫩一点,这个也没有关系,这个也比你不了解案件要强,因为你不了解案卷泰来,不熟悉案情,质证的时候有的时候不敢说话,怕说话贻笑大方,闹笑话,被对方抓着把柄,所以我强调一定要非常熟悉案情,否则质证,体技巧再成熟也没有用。另外要熟悉程序法,实例法,证据法等等,因为你质证,你根据什么来质证,你凭什么说人家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那是我有依据的,我是根据某某法律这么说的,我不是凭空说的,所以说掌握基本知识,程序法,证据法,实例法,然后熟悉案卷材料,这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这些都准备好了,质证技巧都是水到渠成的问题。
    这是我讲的十个方面,所以我认为刑辩律师一定要下工夫,掌握质证技巧的基本功,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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