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赛家鑫”改死缓的疑问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0 10:35) 点击:234 |
一、二审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基本无出入 名为“怎么看李昌奎死缓判决”的调查 都认定了哪些犯罪事实 法院到底采纳和认定了哪些犯罪事实非常重要,而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两次审判都认定了一样的犯罪事实: 1.李昌奎和王家飞及其家人存在婚恋、邻里纠纷,并且李有报复的打算: 2007年,李昌奎家就曾请人说媒,但是王家没有同意。而在案发前2天,两家因为琐事发生了邻里纠纷,并且打架,李昌奎闻讯后于案发当日从外地(西昌)回家。 2.李昌奎奸杀王家飞并杀害王家飞弟弟,手段残忍: 2009年5月16日中午,李昌奎在该村村民王廷金家门口路遇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并随之发生争吵、抓打。在此过程中,李将王家飞掐晕并且拖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而后又将弟弟王家红抱到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便提起一把条锄击打王家飞的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而后李又把她拖到另外一间房。之后,李提起王家飞弟弟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后来又找来一根绳子勒住了姐弟俩的脖子,并逃离现场。 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家飞、家红姐弟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媒体报道、一审以及二审的判决文书在此存在一些差异: 1.媒体报道,王家飞被李用条锄头砸死,王家红则被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更有传言王家红被撞得脑花崩裂),之后李昌奎才用绳子勒住了姐弟俩。 2.而二审判决文书写道:(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了的王家红和王家飞脖子,并逃离现场。在一审判决文书中则没有说明两姐弟到底在被勒住之前是昏迷还是已经死亡,但用了“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个法医名词。 不过,二审并无推翻一审对李昌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定性。…[详细1]…[详细2] 一、二审对“自首”和“赔偿”的事实认定也没有出入 1.李昌奎在被通缉后自首 2009年5月16日14时20分,警方收到报案记录,接警后,公安民警初步认定李昌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对其网上通缉。案发4天后(2009年5月20日14时30分),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一审、二审都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2.对“已经发生的部分赔偿”事实认定一样,但是定性有不同 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被害人家属安葬费21838.50元,并提供了一块土地用于安葬二位被害人。 这是一、二审都认定的事实,不过二审认为这是“积极赔偿”,而在一审的判决文书中并无这样的字眼。…[详细1]…[详细2] 二审的改判依据及疑问 改判背景:婚恋、邻里纠纷慎用死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在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相应的条款。 而这么做是因为“少杀、慎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法制网语)。…[详细] 因此,这也变成了一条减刑的“潜规则”,被广泛运用在了量刑中,比如去年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审中,一共有18例死刑改判死缓,这些命案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感情问题、激情杀人等情况。而大部分案件也都存在“积极赔偿”。(北京市高院法官语)…[详细] 改判依据一:自首情节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疑问:被通缉后再去投案能算自首吗? 被害人家属认为,李昌奎自首时公安局已经发出了全国通缉令,他是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才选择了自首,这样的被动自首根本不算自首情节。 不过,法律专家指出,尽管理论界有争论,但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是否被通缉,都应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即便李昌奎犯案后曾经逃跑并受到通缉,他也一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所以,有评论认为,不论是像药家鑫那样被警方问话之后自首,还是李昌奎迫于追捕压力自首,都应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这才能让普通公众觉得法律的精微、公正。但是,另一种声音是,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嫌疑人去向不明,其实这也是司法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原因,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地惩治犯罪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自首的认定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能给犯罪嫌疑人一条悔过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有利的,也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详细1]…[详细2]…[详细3] 改判依据二:积极赔偿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的家人已经在审判前做出了部分赔偿,但是,这到底是不是积极赔偿,一审没有定性,二审说“是”。 事实上,一审、二审所说的部分补偿的依据都来自一份抬头是《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关于对王家菲(注:应为“飞”)、王家红被李昌奎杀死一案安葬事宜等调处意见书》【(茂)社调字第(2009)03号】。这份意见书落款的日期是5月18日,仅在案发后两天,此时李昌奎都还未归案自首。而根据意见书所说,在当时李家就已经支付给了王家2万多的安葬费了。如此一看,好像真是积极。而这个“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是各地陆续成立的一个新型矛盾排解机构,是为了社会和谐而设。但是这份“调处意见书”并不是“协议书”,法律效力存疑。 疑问:这些赔偿到底是不是“积极主动”的? 据报道,在乡、村两级组织出具的说明材料里都表示,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受害者家属认为李昌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很痛心。 不过这两份证明材料并未在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文书中出现。为何乡、村两级组织如此热心呢,答案在这份调处意见中就能找到——“不得擅自滋事,否则谁滋事后果由谁负责。”乡、村的调解这么做很不妥——一方面用行政手段责令公开变卖李昌奎家属的财产,有侵犯个人财产权之嫌;另一方面,这样得出的“调处意见书”又不符合被害者家属的意愿,甚至被错当作积极赔偿的依据,严重伤害了被害者家属的感情。… 另外,还有一个改判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不过对此争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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