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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婚姻法新解释称没有偏袒男方削弱女方权利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9 17:37)    点击:331

“父母买房,儿媳妇没份儿”、“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后房产增值、女方净身出户”……大陸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日施行以来,相关条款引发社会争议,被认为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

   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回应上述争议,表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有人认为,根据《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是否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表示,在当前中国国情下,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去年底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老年人发表意见,呼吁明确规定给子女买的房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是否很不公平?

  杨立新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杨立新表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记者 张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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