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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职务犯罪轻刑化——————有违从严治吏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9 17:25)    点击:492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宣布从明年1月起,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以确保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分子的量刑适当和罚当其罪。

   从实际情况看,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近年来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将近七成,共占69.7%。看来,职务犯罪“轻刑化”已不是一时一地之事,业已成为某种带有倾向性发展态势的严重司法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对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我们历来坚持“从严”、“从重”的立场。这样的政策和原则,不仅体现在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构成标准(尤其是犯罪数额标准设置较低)的“严格”方面,更进一步体现在犯罪成立后的严厉处罚上。

  比如,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5千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没有达到5千元,但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强行索取财物等情形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而受贿达到10万元以上,并且没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则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还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置了死刑刑种。

  可见,无论是在定罪规格还是量刑标准上,都体现了“严格”、“严厉”的价值,也与“从严治吏”的原则和精神完全吻合。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严格依法司法的理念有所动摇,在片面追求查办“大要案”的功利主义思想推动下,搞“抓大放小”,任意抬高职务犯罪的数额标准,致使一些符合法定构成条件的贪腐、渎职犯罪被做了“非犯罪化”处理。这不仅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出现了量刑偏差,使人们产生了“官官相护”的误解,对我们党和政府倡导的“从严治官”、“从严治党”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及其所取得的成效,产生了怀疑和动摇。 因此,能不能坚持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从严治吏”,能不能排除干扰坚持“独立司法”、“依法司法”,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到我们能不能取信于民,司法机关又能不能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获得广大人民群众信赖和支持的重大“政治问题”。

   对职务犯罪过度从轻应当对症下药、综合治理。首先是不能降低法律要求,坚持全国统一的犯罪规格和处刑标准;其次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对符合法定标准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起诉,废除法外“地方标准”、“内部政策”;

  第三是健全审查监督机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对达到法定犯罪数额标准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依法立案,对有案不立、有罪不查的渎职行为,要依法追诉,正确行使职务犯罪抗诉权;人民法院则应制定职务犯罪规范量刑的司法解释,将此类犯罪尽快纳入“量刑规范化”工作范围,保持量刑平衡。只有指导思想明确,执法观念正确,监督机制健全,才能使贪腐官员职务犯罪处刑过轻的偏向得到扭转,才能真正取信于民,使人民满意。(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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