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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解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量刑普遍偏轻的问题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9 17:25)    点击:339

 近日,一条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贪腐、渎职犯罪被普遍从轻量刑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关注。11月2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还特地为此做了专题节目,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对官员职务犯罪实施检察监督的新举措,以确保对贪腐官员“量刑适当、罚当其罪”(11月21日《法制日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如何有效解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量刑普遍偏轻的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关切、诉求强烈的司法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宣布将从明年1月起,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实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很显然,这是要将一些地方检察院试行多时的“同步审查制度”予以提升,与以往“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一样,形成全国性的制度规范。

   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创新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检察院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支持基层摆脱地方影响,依法对当地量刑过轻判决进行抗诉;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下级检察院是否依法履职进行内部监督。

   现如今,司法对贪腐官员从宽发落的现象十分普遍,已经直接损害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它却远远不是“量刑偏轻”那么简单,而是“有罪不查”、“有案不立”的问题,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唯一侦办机构。其依法查办贪腐官员职务犯罪本身,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

  不过,据笔者课题调研所了解到的情况,职务犯罪“轻刑化”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它是案件已经诉至法院的一种裁判过轻状况。更严重的是,不少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都已达到,甚至超出法定标准的犯罪案件,一些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根本就没有予以立案侦办,大量游离于职务犯罪的视野及司法的统计之外。

  比如地方检察院在现行全国统一的法定数额标准之外,另行确定有“仅供内部掌握”的高出法定犯罪基准数额的犯罪立案标准。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刚性”规定,使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法律监督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也使国家“从严治吏”的政策要求及民众诉求大打折扣。

  而且,正因为一些职务犯罪的起点标准被人为提高,有罪不查、小案不立的现象蔓延,致使不少地方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罪的“大案”(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比例节节攀升,违反了“常识”和犯罪基本规律,形成了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对犯罪政策构成了误导。 不仅如此,由于犯罪标准“提涨”,有案不查、小案不立现象普遍,致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贪腐“大案”在法院也随之出现大范围的“降格”轻刑甚至免刑现象。

  因此,贪腐官员犯罪的“轻刑化”是与职务犯罪实际立案标准的违法“提涨”有着紧密关联的现象。必须作为一个系统性问题,去进行综合整治。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对待官员贪腐犯罪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始终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依法立案、审查起诉和严格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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