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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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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由不能沦为个人私器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9 17:22)    点击:371

本期撰稿人 傅达林 最近一周,有中国“乳都”之称的内蒙古呼和浩特爆发了恶性“营销门”,著名乳企蒙牛一名产品经理,伙同北京的公关公司和网络营销公司人员,通过论坛、博客等多种形式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伊利QQ星奶食品,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警方称还没有证据证明此案有更深层的背景。

   无独有偶,此前被媒体热炒的临汾降半旗案,在遭到舆论普遍的“又一贴案”的怀疑与批评之后,也曝出另一番“隐情”:警方将此案定性为当地临汾论坛管理员等人合谋敲诈,调查称这些人员在国庆期间故意降下银行国旗,并拍下照片上传至网络,以此敲诈勒索这家银行。“原本想银行能给点好处,就是要删帖子最少也得请吃顿饭,给烟或者给点钱,反正帖子不能白删。”嫌疑人的供述透露了这起网络舆情事件的“真目的”。

   两起案件,都是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私利,在网上恶意散布信息而涉嫌犯罪,这无疑对互联网时代的舆情正义形成巨大挑战。其在引发人们关注网络诚信话题的同时,也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网络犯罪问题呈现出来。

  如何推动网络立法,遏制现实世界的犯罪形态向虚拟世界延伸,成为不可回避的法治课题。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其自由、匿名、无疆界的特点极大释放了现代公民的民意诉求,网络舆论正成为官方和民间都十分关注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促进了一系列公共事件的良性发展,对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都起到了十分强劲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一批以关注、收集、提供、处理网络舆情为职业的服务群体也应运而生,他们或是网站论坛的管理经营者,站在网民表达的审查关口行使某种“公共权力”;或是市场化的网络营销、公关公司,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在法治尚不健全的环境中,他们极容易受到利益的强烈诱惑,针对网络资讯从事不法行为,直接损害互联网公平开放的自由精神,甚至违法犯罪,侵害法治秩序和网络正义。 网络是自由的,也应当是法治的。以往,人们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关注,主要局限于信息安全领域,网络犯罪很大程度上被狭隘地归纳为黑客攻击等现象,而对于利用网络舆情服务实施的违法犯罪关注不够。

  事实上,前一类网络犯罪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而实施,本质上是将网络作为犯罪手段,犯罪主体较为特定;后一类则是借助一些社会主体对网络舆情的偏好,如政府、企业对负面网帖的担忧和对正面网络舆情的喜好,直接展开趋利性服务,其间不惜采用不法手段,甚至创造机会非法敛财。如果网站经营者出于私利目的,删除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有意识地转移视线,掩盖事实真相,那么对网络正义秩序的伤害则更为宽泛、严重。

   事实证明,在网络上利用信息控制违法犯罪早已不止于个人行为,巨大的利益激发出一批职业化的网络公关公司,专门负责删除雇主的负面新闻,或发布没有依据的失实帖诽谤竞争对手。“天涯帖子比较贵,每条2200元;其他网站的帖子每条均价1500元,删除百度快照另外加钱,每条至少300元。”类似的发帖删帖报价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有资料显示,2008年网络公关公司急剧崛起,数量达7000多家,网络公关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约束,自治性的网络诚信道德尚未确立,这些网络信息操控者仍处在一个灰色地带,很容易滑入“网络黑社会”,在“商业竞争”或“舆情服务”的名义下摆布舆论、诋毁他人。

   治理优良的社会,虚拟世界也应处在规则的有效安顿之下。虽然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治理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但这些立法基本上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安全,对网络信息操控的违法犯罪规制不多。

  改变这种立法偏失,既需要酝酿出台旨在全面规范网络秩序的互联网络基本法,从根本上保障网络信息规范有序地流通和使用;也需要在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以及部门法规范中,及时填补相关的制度空缺,形成一个促使和保障网络正义的规范体系。

  总之,互联网不是个人私器,利用网络舆情操控为一己私利服务,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胁迫乃至恶意诋毁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网络经营,追求利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自律与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础上,对明示规范的遵守与执行就成为网络治理的“不二法门”。

  如此,我们才能收获自由网络带来的激情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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