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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警察圈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9 17:14)    点击:478

警察圈套,是指警察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则可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的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起免罪辩护。

   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警察为了取得嫌疑人的罪证,设计某种情景以便促使嫌疑人去实行犯罪活动,从而取得控诉犯罪的证据。主要有下列四个例子的类型:

  例一,警察化装成“烟鬼”以便查获贩卖毒品的嫌疑犯。

  例二,为取得一个盗窃嫌疑犯的罪证,警察假装醉倒在路边,故意把钱包露在口袋外面,引诱那个嫌疑人来掏兜。假定这个人真的掏了,警察将其当场擒获。

  例三,为抓住一个卖淫女郎,一个便衣警察对可疑女郎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又说:“给你500美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给你1000美元。”她勉强同意。

  例四,假如在与例三类似的情形下,警察刚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时,她答:“50美元就行。”

   那么,以上四种情形是否都可以构成“警察圈套”呢?

  根据美国判例,作为合法辩护理由的“警察圈套”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引诱者必须是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者他们派出的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

  2、警察不仅提供了犯罪机会,还必须以积极的行为去引诱被告人实施犯罪。

  3、被告人本来是无辜的,其犯罪念头是因警察的积极引诱而萌发的,并非原先就有。从行为的角度来分析,诱惑侦查有两种:

  一种是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即诱惑者接触被诱惑者,使其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行犯罪,这种方式被称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由于行为本身就具有引诱或鼓励他人犯罪的性质,所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一种是被动行为或消极行为,诱惑者为已具犯意的被诱惑者提供犯罪机会,这种方式称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对此,尽管没有法律规定,但作为任意侦查是允许的。由此看来只有例三符合“警察圈套”。因为该妇女的卖淫意图是在警察高额金钱的引诱下萌发的。例四不存在“警察圈套”,因为该妇女干脆的回答和低廉的要价完全可以看出其犯罪意图并非因引诱而产生

  例一、例二警察只是为被告人提供了犯罪机会,而没有积极的诱使行为。

  依据司法公正的理念,警察设圈套是同美国宪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相悖谬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警察圈套”作为免罪的理由,对司法官员可能滥用侦查权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打击犯罪是司法官员的义务,但他们没有引诱犯罪的权利。

  我国法律没有类似美国“警察圈套”免罪的相同规定,但在原则上也有“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规定。由此,我认为“性感女警”并无不妥,但要如何把握好“合法取证”,不授人以滥用侦查权的把柄,的确还须仔细斟酌,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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