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辩护效果的界限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8 17:26) 点击:362 |
1 应首先追求好的判决结果 在任何情况下,对被告人较有利的判决结果都是刑事辩护的第一目标。辩护人应追求较好的法官判决结果,而不是较热烈的法庭听众效果,更不能为了追求轰动的法庭效果而引起法官反感。 2 辩论的基本要求 法庭辩论应以质朴、实在、说理为第一要求。在满足这一要求的前提下,向更幽默、华美、精彩方向提升。 3 不能粗暴攻击办案人员 在法庭发表言论时,不能无度地、尖刻地、根据不充足地指责、攻击办案机关或人员。比如,不能盲目仿效辛普森案辩护人攻击警察因种族歧视而“栽赃陷害”等类似做法。 4 合理使用程序辩护 违反法律程序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但违反的性质、程度、范围、内容及影响是不同的,其后果及纠正的方式也是不同的。不能认为任何一个程序失误都会导致推翻全案的效果。 5 掌握合理的无罪辩护界限 被告人已经明确承认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且有相应证据证实,辩护人不能为了迎合亲属要求简单地做无罪辩护。 6 辩护是反驳指控 辩护人只需反驳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无须论证被告人之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或属于何种性质、类型之行为。 7考虑辩护策略 在一些案件中,辩护人可以让被告人承认所指控之事实(如果事实确实存在而且被告人承认的话),而由辩护人从法律上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所指控之犯罪。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法律上无罪辩护的结果,另一方面又保持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 作者:李贵方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