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语言的规范性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8 12:03) 点击:385 |
律师语言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使用的专门法律语词,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它显示了法律的专业性和法律的职业特点。 首先,律师必须深刻理解相关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活动中作到准确的运用法律术语和清晰理解同一法律术语的不同意义,例如“第三人”这一术语涉及到民法中第三人问题和诉讼法中的第三人间题,其在司法使用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律师必须能准确把握,才能在法律活动中作 到清晰表达。再比如“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该术语表明了从犯有两种表现形式,其量刑的程度是不同的,如果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中只辩其一,忽视其二,则不能很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不能自造法律术语。在律师的法律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律师乱用法律术语和自造法律术语的现象。在当事人看来律师专业性很强,在内行人看来,是天大的笑话。比如,法律关系分为直接法律关系和间接法律关系,只有存在与不存在问题,而有的律师在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时竟然用形式法律关系和实际法律关系加以辩论,显示了律师法律功底的欠缺,还有的习惯于大众的用法,如“法人代表”、“犯罪团伙”、“嫌疑人”等,这些都是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术语,显示了律师用语缺乏严谨和规范,有的律师在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辩论时,使用了“无过错受益人责任”,其实说的是公平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这属于律师自造法律术语的问题。 再次,律师应当能用平白的语言解释法律术语。当律师面对当事人时,很多当事人对法律一无所知,更对法律术语根本不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能用平白的语言向当事人来说明法律术语,比如,“法律关系”、“代位继承”、“转继承”、“第三人”、“诉讼时效”、“不当得利”、“相邻关系”等。而决不能不顾及当事人的理解,为了显示自己的专业性或者为了应付当事人而一味的使用专业法律术语。 作者: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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