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辩语言的准确性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8 12:02) 点击:489 |
律师语言的准确性是指律师在书面语和口语中使用的词句必须准确严密,不能有歧义和含糊的表示,主要表现在数词、量词的使用和法律规范的准确引用及法律术语的使用上。 第一,对于数词的使用,在律师用语中必须准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用语。如涉及财务数量、时间的概念上,应尽量使用表达绝对确切的数量词语,做到明确、具体,如“贪污财物折合人民币10206元”就不能说“贪污财物折合人民币万余元”;又如“2005年8月25日晚10时许”就不能简化为“2005年8月下旬的一个晚上”。 第二,在使用量词时,对“量”的表述要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如汽车的量的表述是“辆”,就不能用“台”,“部”等量词。如人民币“1238元6角5分”,就不能用“1238元6毛5”来表示和表达。 第三,为了保证律师用语的准确性,律师还应作到准确运用法律的规定,如不能使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具体表述为“据××法第××条××款的规定”;也不能使用“按照法律的精神”的用语,应表述为“根据××法××原则的规定”;在违约和侵权赔偿上,不能使用“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078元”的用语,而应该说明各项损失和费用等。 作者: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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