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辩语言的平和性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8 11:54) 点击:316 |
律师语言的平和性在于律师用语应庄重得体,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到对事实的清晰描述和分析,准确引用法律规范,阐明自己的观点,不要求其辞藻的华丽,如何的幽默和煽情。这样可以避免矛盾和冲突,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 首先,律师用语不要过分渲染和过分的夸张幽默。有人认为律师语言应具有幽默性,这实则是对律师职业的误解,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依据事实和法律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要求其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而决不是慷慨陈词的演讲,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律师过分的炫耀,实际上是对律师形象的亵渎。 其次,律师语言在法庭辩论中要注意平息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在一些刑事自诉案件、离婚纠纷、人身伤害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本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 矛盾,如果律师再使用刺激性的语言,很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影响诉讼的进行和问题的解决,律师语言应该只就事实和法律加以叙述和辩论,无需就问题产生的原 因再进行刺激性和夸张性的渲染。 当然,律师语言的要求还有很多,律师应当在实践中有意识的提高自身修养。 律师语言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律师的职业生命,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专门规定了法律语言教育,进入律师行业必须要经过法律语言的学习。在我国法 学教育中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语言教育课程,使进入律师群体的人很少有人经过系统的法律语言训练。有鉴于此,律师协会应对新入行的律师应该必须经过语言的培训 和考核。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律师的语言技能,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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