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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贪污情节的辩护技巧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6:12)    点击:252

立法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贪污罪时,量刑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辩护技巧:对于贪污情节的辩护,无疑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对贪污罪量刑都看重的辩护点,但也正是由于没有正确把握这个辩护点,致使很多辩护律师忽略了更好的、有利的主攻点,贻误了战机,最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审判结果。

  总结十几年办案经验,我一直坚持一点,那就是向来不把希望压在显而易见的辩护点上,也不会把希望寄托在学术上或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上,因为前者律师发现的辩护点,检察机关同样会发现,既然您的对手都已经事先知道了,那就不会是很好的辩护机会了;后者既然在学术上或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那作为检察官怎么诉或法官怎么判都不会说是错的。

  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会在贪污情节上来做文章,对于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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