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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6:04)    点击:238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任何犯罪都是有迹可寻的,网络犯罪作为新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也必然会产生各种记录犯罪过程、留下犯罪痕迹、揭露犯罪事实等的各种证明形式,这些证明形式就是电子证据。目前关于什么是电子证据大体有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其二,认为电子证据是计算机产生,制作的证据;

  其三,认为电子证据是一切与计算机有关的证据。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是按照严格的法律及技术程序,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系统进行测试得出计算机输入、储存、处理、输出的数据。但将凡是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如某法lun功分子在电脑上打印出一份反动宣传材料,然后以书面传单形式进行散发,其计算机中的文字证据严格来讲我们不应认为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承载介质是包括硬盘、磁盘、光盘在内的计算机软、硬件,毫无疑问它具有一般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然而其作为伴随计算机犯罪一同进入理论研究视线的新事物,必然存在以往各种犯罪证据所不具备的特殊属性。   (一)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是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计算机语言记载的,具有无形性。而且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记录的内容不但肉眼看不到,而且凭人的思维也很难解读,只有在经过一系列的处理程序后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机打印后才能为人识别。一般来讲计算机犯罪的实施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备基本甚至专家级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与之相应的即是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认定和案件的侦破要求我们具备专门的训练和技能掌握。

  (二)多样性与复杂性

  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而且在实际案例中的表现更具有复杂性。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子证据可以是一封E-MAIL,可以是一个带毒的数据包,可以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的言论。以黑客犯罪为例,虽然每台计算机的 IP地址具有唯一性,但黑客们可以很轻易的盗用他人IP或者使用特殊工具隐藏、改变自己的真实IP,使得网络犯罪并不同于其他犯罪可以从证据上直观地了解案情、确定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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