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腾讯与360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6:02) 点击:361 |
11月3日,腾讯方面今日突然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查看地址 http://im.qq.com/qq.shtml),称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是360与腾讯大战爆发以来最激烈的回应和进展。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撰文对“腾讯与360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 以下为胡刚文章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基于现有公开资料,含有不确定之推测性意见,非严格意义上之法律意见文书,仅代表作者个人浅陋学术观点,与作者所在之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之立场与观点无关,且无意影响可能或正在进行的任何法律行动。 1、市场份额: 据媒体报道及其自我宣传,腾讯公司的即时聊天等软件、360关联公司的360系列软件在相关领域均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且在桌面客户端软件领域分居第一位和第二位,在我国拥有数亿用户。在相应细分市场,则各居第一位。 2、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故,腾讯公司的即时聊天等软件、360关联公司的360软件,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禁止滥用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5、两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两公司(泛指腾讯各关联公司及360各关联公司)的软件虽然均是免费提供给用户下载使用的,但两公司从中以衍生方式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两公司公然采取了互相干扰或拒绝服务等方式,并以媒体公开、软件自动弹窗等方式将双方冲突扩大化并突出且频繁地展现给广大用户,妨碍广大用户的电脑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引发广大用户不必要的迷惑乃至焦虑,影响广大用户的数据安全和安宁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其他相关经营者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妨碍正常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故,两公司均涉嫌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一种或多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执法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第3条规定,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鉴于,两公司的行为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史无前例),且分居北京和深圳两大都市,故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两公司依法调查并处理。 7、法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报道,腾讯公司2009年全年总收入为人民币124.4亿元。360相关公司的数据不详。 8、用户权益: 依据《反垄断法》第38条第2款之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9、个人期许: 两公司以广大用户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以践行和谐社会为企业根本理念,立即停止互相的干扰,恢复用户对相关软件和计算机系统的正常使用,并停止各种将纠纷扩大化的言行,友好妥善处理相关争议。 10、最终期待: 还广大用户一个安静的电脑。还中国互联网一个蓝天。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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