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性侵未成年人呈低龄化趋势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4:18) 点击:325 |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试图通过严厉的判决对潜在的犯罪形成警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 2013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约14岁的小红(化名)外出游玩。为阻止小红回家,吴某以借手机看时间为由,将小红手机放进自己的裤袋。为拿回手机,小红跟随吴某来到江南区某旅馆。进入房间后,吴某不顾小红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2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蓝某与“老三”等人到阿宝(化名)租住的南宁市江南区某公寓休息、上网。10时许,在阿宝、“老三”等人先后离开后,蓝某将14岁的小芳(化名)按在床上,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3年春节后到5月22日,被告人黄某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厂宿舍区对年龄在5岁至7岁的6名被害人进行强奸、猥亵,共强奸1人1次,猥亵6人8次。 2014年5月30日,江南区法院对这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蓝某因犯强奸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5年;被告人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据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曾江恒介绍,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江南区法院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1件11人。 “2013年,江南区法院全年受理的案件数为7件,2014年不到半年就受理了4件,按这种速度,2014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会超过去年,形势很严峻。”曾江恒说。 江南区法院的调研显示,在该院审理的11起案件中,被告人以青年男性为主,共有6人;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均为初高中以下文化,农民和无业人员有8人,占73%;案发地点主要在旅馆、出租屋、工地宿舍。 此外,法院还发现,性侵对象呈低龄化趋势。在14名被害人中,有10人为幼女,其中有6人年龄在4岁至8岁之间,4人的年龄在11岁至13岁之间。其他4名被害人均为14岁。 优先保护原则亟待落实 江南区法院分析认为,家庭、学校没有构筑起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屏障。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较弱,相比成年人更容易被诱骗、欺哄、受暴力控制;传统的家庭、学校教育只注重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忽略了对其性权利的保护。尤其在农村,性教育更是秘而不宣,加之资讯不发达,以致性教育基本处于盲区。 此外,文体娱乐等基础设施匮乏、监管力度不够也是性侵未成年人案多发的原因。 曾江恒分析说,相较于城市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存在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很多,空虚的精神生活导致他们往返于网吧等场所,容易滋生错误的思想。另外,旅馆只登记开房人信息,不登记同住人信息;出租屋乱象横生,不登记、不签协议、不备案、不核实身份信息等情形很普遍。这些原因使得不法分子很容易将未成年人带去开房和同住,为犯罪发生提供了便利。 据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赵慧玲介绍,为做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该法院在刑庭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通过专人专案提供专业服务。 “法院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是事后补救,已然造成的伤害却不可逆。”赵慧玲说,遏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重点在预防。家庭、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居住、就学的场所,理应担负起教导未成年人认知性权利的重担,建立相关保障制度,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相关单位和部门也应联合起来预防性侵犯罪的发生,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来源: 法制日报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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