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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法不核准“唐慧女儿案”主犯死刑的原因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4:17)    点击:504

一、案情事实:

 

2006101下午,被告人周军辉到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东方红超市负一层“快乐溜吧”溜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医学院附近的“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理发店,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周军辉带张某某离开了“蓝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宝贝”理发店的途中,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103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 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绰号“韦剑”)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二、事实解读:

 

最高法认定的该案的事实部分有以下几点:

 

12006101晚被告人周军辉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行为;

 

22006103被告人周军辉将被害人张某某交由被告人秦星处安排其卖淫,此后多次从中领取被害人卖淫所得款;

 

3、被害人张某某在被安排卖淫期间受到过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殴打;

 

4200612月下旬被害人在被安排卖淫中遭到四名同案被告的轮奸;

 

5、被害人张某某因被组织强迫卖淫而导致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的应激障碍。

 

三、定罪解读:

 

最高法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构成强迫卖淫罪符合两个方面的认定标准,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基于被害人案发时年仅十岁,身心都不成熟,被害人对其脸部的殴打和训斥构成暴力胁迫被害人进行卖淫,同时被害人在陈述中一再叙述其意志的强迫性。

 

笔者认为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确实符合强迫卖淫罪的定罪构成要件,同时还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即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多次强迫他人卖淫,以及致使被强迫者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被告人周军辉构成的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属于法条竞合,重罪吸收轻罪,应以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周军辉还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被害人进行卖淫并从中领取卖淫所得,构成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另外,被告人秦星构成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从重处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对于该案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尚较清楚,最高法也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的事实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肯定。

 

四、量刑解读:

 

在量刑核准方面,最高法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在本案中最高法复核死刑方面考虑的因素是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案发时系未满十四周的幼女以及被害人所受到的严重伤害表明该案件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地位也是从重处罚的条件。但既有事实也存在,被害人在被强迫卖淫期间没有彻底丧失人身自由,且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的暴力胁迫程度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因此最高法做出不核准死刑的决定也是对于事实的尊重、法律的尊重。笔者认为,该案的一审、二审量刑确实存在不当,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则量刑就应该以强迫卖淫罪条款下的刑罚程度进行,该罪的最高刑罚上线是无期徒刑,这与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存在了量刑上线的矛盾。《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在现行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尊重法律是保证公平的唯一途径,只有在法律存在空白或者缺失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通过法理、原则等进行衡量。该案被告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从事实上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量刑不当,并非犯罪情节是否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的问题。要真正的维护公平与正义,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超越法条刑罚等级上线的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以儆效尤的积极审判,反而造成颠覆公平的不良影响。

 

同时,慎用死刑问题同样应当得到关注,死刑的滥用不但不会帮助社会稳定反而会进一步加剧犯罪率的上升,因为刑罚的强度与对犯罪的震慑作用是不完全的正比关系,剥夺生命刑的滥用导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具有一种“大不了一死”的心态,更恶劣的犯罪也会随之产生。正所谓过犹不及,慎用死刑才是保障社会稳定、公民人身权利的途径。

作者:两高律所实习生王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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