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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案 麦当劳是否担责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4:16)    点击:338
两高辩护网整理编辑
原标题:山东招远案  麦当劳躺着也中枪

528在山东招远一家麦当劳里发生的血案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各方学者也纷纷发表了看法和意见。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麦当劳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麦当劳对进店消费者确实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若麦当劳未尽安保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确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麦当劳是否有尽到安保义务?要怎样做才算履行并且完全尽到了安保义务呢,总该是有个合理限度的吧?难道要麦当劳的员工以肉身相搏去制止违法暴力犯罪?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无法斩钉截铁地说这是他们的绝对义务。正所谓“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他们都只是普通的员工,只有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虽然招远血案施暴者所信奉的是全能神,而麦当劳员工却不是全能神,我们不能要求他们“能文能武”,既要笑脸相迎,服务周到,又要勇斗犯罪,仗义行侠。否则,麦当劳将不再是麦当劳,而成了侠客的江湖,成为烈士陵园了。

有网友提出“麦当劳作为一家跨国公司,他们在该店有众多员工,有机会在入职培训时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进行培训,他们本身是有组织的”,但这毕竟只是公司内部的一种培训机制,突发事件也并非必然意味着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公司的相应培训不可能会涉及到专业化的制服暴徒的内容。否则,麦当劳招的就不应该是服务生了,而是警校毕业生。况且,在相关报道里我们也能了解到麦当劳员工有出面制止并报警,这样的应对怎么能视而不见呢?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当时如果有五六个男性员工上去劝阻,施暴者便不敢这么嚣张,但这也是一种难以实现的假设。难道真要求麦当劳(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招聘一定比例的男员工?法律可能这样规定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不意味着公开推行性别歧视?这将置《宪法》中的“男女平等”于何地。

类似事件并不少见,有索赔成功的,也有判定不侵权的。厦门地区就曾发生过几起类似事件,游客在风景区遭抢劫杀害,游戏厅里两人发生争执移民学生被捅死,乘坐公交车期间被人意外砍伤,法官基本判决是经营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而在东莞判的“沙田速龙网吧与杨秀忠等生命权纠纷上诉案”里,法院则以网吧未设安检而认定网吧未尽安保义务。此理由未免显得牵强,在法律上网吧并没有设置安检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网吧的运营也普遍都是不设置安检的。除了地铁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我们也很少会在其他场所见到安检设置,网吧运营者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为其经营场所不需要设置安检措施,进而认为安检措施并非是网吧安保义务的必备内容,这才是合情合理的吧。反而,如果网吧真的需要设置安检,那怕是客人都要奇怪,“我只不过是来上网的,又不是去炸碉堡”。值得一提的是珠海的五月花案件——19991024日傍晚6,一群人前往珠海五月花餐厅就餐,隔壁包房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因犯罪人没有民事赔偿能力,受害者以五月花餐厅没有对受害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赔偿要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五月花餐厅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对于原告的伤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也认为酒店一方作为经营者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构成违约,但最终二审法院以生命权高于经营利益的法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五月花餐厅赔偿30万元。与其说这是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如说这仅仅是法院审判讲究社会效应的一种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固然也有其意义,但这样的判决结果无疑是增加了企业经营中不可预见的风险,这还有待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那么,为什么如此频频发生的问题,依旧争议不断呢?究其根本在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只规定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却并未对其做出解释。何为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保义务又该做到何种程度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只规定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然而这个“合理限度范围内”仍是个抽象的概念,全靠各自揣摩,还有待进一步指明。

麦当劳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只需保证其提供的餐饮符合标准,餐厅设施不存在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对可预见到的第三方危险尽到注意义务,就尽到了安保义务。每天进出麦当劳的人流不断,形形色色,麦当劳的员工也没有甄别顾客是否可能引发暴力犯罪的能力。所以我们不能苛责麦当劳的安保措施有问题,也不能要求麦当劳提供更进一步的安保措施。这并非其法定义务。麦当劳毕竟不是“人身安全保障局”,我们不可能要求其为顾客提供绝对的人身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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