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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我们不需要模糊空间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1:22)    点击:232

“醉驾入刑”一个月,我们看到,在舆论的督促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

  5月27日,湖北鄂州公安机关经报请该市人大研究同意后,对一名醉酒驾车肇事的人大代表依法刑事拘留。

  5月25日,在舆论围观下,四川丹棱县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提起公诉。

  “醉驾入刑”实施一个月来,关于法律条文的执行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围绕“特权醉驾”、“因公醉驾”热议不断,则反映出人们对“同案能否同罪”的“公正焦虑”。上述两起事件之所以令人关注,其原因正在于此。

  由此也可以理解,当初“醉驾不一定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表态为何会引来众议纷纷。这种说法刚刚提出,就立刻有专家对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导致混乱表示担忧。公安部随后表态,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透明细化是法律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醉驾看行为还是看后果?如何判定情节的轻重?这些具体问题不仅决定着个案的判决结果,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对执法公正的认知。就此而言,“醉驾入刑”确实不能“模糊上路”。

  透过“醉驾入刑”以来的几起焦点案件,造成人们这种“公正焦虑”的重要原因,正在于对这种法律模糊地带的“不同拿捏”。比如,四川丹棱副局长“因公醉驾”事件,作为“醉驾入刑”后的首例公务人员醉驾案,尽管当事人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其“开车不到500米”、情节轻微且因当事人是公职人员,仅作出行政处罚。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既无法消除人们对权力干扰、“网开一面”的担忧,更加大了公众“一碗酒能否端平”的质疑。

  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所谓“不可避免”,换句话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实践而言,“有条件”影响这种“不可避免性”、破坏这种平等的,往往都是权力、财富的掌握者。高晓松案,让我们看到了“名人”在司法面前只是“人名”;当公职人员酒驾后,是否能与普通公民一视同仁,而不是大醉化微醉、微醉化无醉,更关系到“醉驾入刑”实际威慑力,关系到全社会的公正信心。

  “醉驾入刑”一个月,我们看到,在舆论的督促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表示,已经要求各级法院把最近宣判的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选择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探讨使用。应该说,这样的努力正是司法对公众“公正焦虑”的良好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说,“醉驾入刑”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普及课、公平正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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