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委政法委书记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1:17) 点击:345 |
回顾中国辛亥革命以来100年、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新中国建立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没有新时期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创立到发展、完善,走过的每一步都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密不可分。 中国共产党确立并坚持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设计之初起,就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这是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最本质的区别。新中国建立前,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新政权的性质时指出,各级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周恩来同志也强调,新中国的警察一定要称之为“人民警察”,以有别于旧中国的旧警察。从“执政为民”到“执法为民”,党的宗旨观念在司法领域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各级政法机关也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任务。 中国共产党提出并推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设计者和推动者。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1999年修改宪法时,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目前,我们正在经由依法治国,向法治国家的历史性伟大转变。 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并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和普法活动,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