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委政法委书记: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药家鑫最终为什么被判死刑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30 11:15) 点击:352 |
我国的司法制度应该符合自己的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应当把法律效果作为基本标准,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当然,我们既要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又要防止执法犯法,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陕西农民周正龙,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手段骗取奖金20000元,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诈骗案,但在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内外媒体的炒作下,把舆论关注点聚焦到司法机关,不仅影响了陕西省的对外形象,也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省有关部门指导办案机关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反复研判权衡,依法对周正龙判处缓刑。二审判决一出,各界热议戛然而止,有效防止了炒作升温,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办理这类案件,只考虑法律效果是不够的,还得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如药家鑫案。药家鑫案的案情比较明确,先是交通肇事,然后故意杀人,且法院依法认定有自首情节。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正如一位网民所说:“判处药家鑫死刑是法律适用的必然,是社会民意的期待,而不仅仅是被害人家属痛苦感觉和强烈要求的结果。”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