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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4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7:12)    点击:489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前提那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什么?如果还把它看作是内部的一种行政监督程序,那么审理方式就可以不公开,也不举行听审。如果认为是一种审理程序,那么我们就要按审理程序去架构。我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因为它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审理程序的一部分来规定的,所以要符合审理的基本特点,那就是三方结构,法官在控辩双方参与下来裁判,这是最基本的一点。

      第二点,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关,那么审理案件的方式就仍然是一种司法的方式而不应该是行政的方式,我们要逐渐改变带有更多行政化色彩的内容,要更多地运用司法的方式和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当然我也赞同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有没有异议,则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观点。从这一点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以开庭或听审的方式为基本特征,在这样的前提下去搭建具体的程序设置。但是进行具体的程序设置还不能一厢情愿,必须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因为我们国家太大,而死刑案件又多,很多死刑犯在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等待复核的过程中关押在县级看守所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开庭?庭应该开在哪里?在北京开还是在发案地去开?这就不得不考虑成本问题,还有死刑犯的押解和安全保障问题。从这一点上看,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还应当是一种灵活的方式,不要简单划一,要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因为如果现在都强调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里进行开庭审理,这只能是最理想化的设计,但在现实中可能做不到,也未必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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