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5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7:10) 点击:454 |
五、审理内容:法律审兼顾事实审 复核死刑案件审理的内容,究竟是审理法律问题还是审理事实问题,即法律审还是事实审,我认为纯粹的法律审是不现实的。理由有三点。第一点,在复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说律师认为有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和证据的采纳问题,提出这些问题,就应当作出答复,那么事实问题就不能不去理睬,不能仅仅就法律的适用进行核准。第二点,我们目前一审、二审程序的进行都不很规范,庭审应有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下级请示上级或者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这些情形并不少见,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相信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当然将来有一天一审、二审程序都非常健全了,等到那时,我们可以再解决专门的法律审问题。第三点,死刑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本身就难以分开。比如说,几个人共同杀害被害人,谁是致命的那一刀的凶手,这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查明,就不能很好地对几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以分解。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是查明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从而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然而死刑复核又不是对第一、二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采取适合的审理方式,既要全面审查,又要突出重点。应当重点审查辩护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为确保案件质量,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发挥复核的“把关”作用,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当然,如果对事实没有异议,就可以不再审理事实问题,而只对量刑进行审查或者开庭辩论。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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