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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6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7:07)    点击:488

 六、证明标准:定罪、量刑应分而治之

     证明标准的科学设定是正确适用死刑的重要保障。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明标准是可以把握的,不管这个标准是表现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还是客观认识,认识的主体总是可以通过对于标准的把握达到共识。有学者认为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性,应当采用较普通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但是,主张死刑案件实行更高证明标准是否具有正当性呢?采用更高的证明标准是否真的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呢?采用更高的证明标准是否能够为公众所认同呢?

       我主张我国死刑案件程序应当区分定罪的证明标准与量刑的证明标准,对于定罪的证明标准坚持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于量刑则进行再一次的“分而治之”,即进入量刑阶段后,法官应当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量刑,例外的是,如果控方主张判处被告人死刑, 那么法院应当就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可以充分考虑普通民众的接受度和认知度。如果提高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有可能放纵犯罪,民众对此是无法接受的。基于我们国家民众的法治理念仍然“漂移在两种理念之间”, 我们对于死刑这一敏感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必须通过渐进和缓的方式来推行制度改革,必须在推进改革时充分考虑民众的接受程度和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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