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4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6:34) 点击:285 |
四、正当程序简易化的诉讼价值 如前所述,正当的诉讼程序在近现代呈现出简易化的发展趋势,基本原因在于正当程序理念下迅速及时结案的要求与实践中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那么,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仅仅是因为客观因素而被迫作出的无奈选择吗?我们认为,并非如此。正当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既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亦是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体现和自身发展的必然,有着深层次的根源。 各国的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比如前面述及的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性质轻微的案件,或者被告人承认有罪没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只处罚金刑的案件等,都是针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特殊性,根据其自身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有针对性地省略了审理该类案件一些不必要的程序。显然,这是根据案件性质、处罚轻重、双方争议状况等因素将其中一部分案件分流出来,对其适用有严密保障制度即正当化的简易程序。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是指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以内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适用简易程序。相反,个别严重复杂或特殊案件可能要适用更为复杂的程序。比如法国 1995—1996年最新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典在特别程序一章新增加了关于经济、金融方面的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介绍卖淫嫖娼方面的犯罪和法人犯罪等几类犯罪的侦查、起诉事审判程序,根据这些犯罪案件的特殊性,采取与普通程序不同相对复杂、严厉的程序来处理该案件。[xviii]可见,并非所有案件都不加区别地一概采取简易程序,而是根据各自情况恰当地繁简分流,该适用普通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该适用更为复杂程序的适用更为复杂程序。显而易见,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无论从案件性质、情节,以及当事双方的态度、证据的充分程度都有不同,如果都只按同一种普通程序不加区别,势必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使人感觉诉讼程序设计得不尽合理与科学。因此,恰当的繁简分流处理案件无疑是合理与科学的,既能够使国家更加充分有效的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同时又表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刑事诉讼作为法律文明在日趋进步。 回首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刑事诉讼的发展进步基本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主旋律。随着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进步,各个领域的分工愈来愈细,呈现专业化的趋势。体现在法律发展史上,从最初的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程序与实体不分,逐步发展形成了宪法、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而且在各个部门法中亦愈分愈细,又分出许多不同的分支,如民法中可细分债权、物权、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若干门类。又如刑法中的罪名,最初只是笼统地将杀人行为归为杀人罪,后来也是愈来愈细。同样,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亦在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程序逐步成熟。一方面,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的程序与规则不断充实完善,另一方面针对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在普通程序外特别程序得到了较大发展,比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特别程序在各国设立并不断得到完善,简易程序也正基于此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确立和发展,体现了人类不断追求科学观念和理性精神,社会文明不断发展。 结束语 本文所论及的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旨在描述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大量的简单轻微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得到迅速而公正的处理,从而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而简易程序的正当化则意在表明,简易程序并不等于单纯的简单程序,它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严密的适用条件和保障制度,是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简易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简易程序也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无论是走过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的残酷与黑暗,正当程序成为刑事诉讼的理念,还是本文提及的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抑或简易程序的正当代,都意味着刑事诉讼作为法律文明在不断进步。 注释: [i] 参见【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ii]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 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iii]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页。 [iv] 详见【美】乔治·F·科尔:《美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载《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267页以下。 [v] 详见乔治·F·科尔:《美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载《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264页。 [vi] 详见乔治·F·科尔:《美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载《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260页。 [vii] 详见乔治·F·科尔:《美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载《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263页。 [viii] 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ix] 详见《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0页。 [x]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xi] 参见【日】田宫裕:《刑事诉讼的简易化》,载于西原春天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407、409、418页。 [xii]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xiii] 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0页。 [xiv]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页。 [xv]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0页。 [xvi] 参见《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0页。 [xvii]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2页。 [xviii]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以下。 原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陈卫东 李洪江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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