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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光下减刑假释获得社会认同2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6:26)    点击:368

 二、减刑、假释考核内容的多元化

        现行的减刑、假释根据,局限于罪犯在监狱内的学习、劳动改造或者立功表现。换言之,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及其执行与监狱对罪犯的考察并非一致,监狱管理也无法顾及罪犯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义务,造成了判决与监管的割裂,司法效果、刑罚效益和目的一定程度上被虚置了。如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附加没收财产刑,或者判处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根据判决生效时罪犯的财产状况,是无法履行判决内容的,一旦罪犯进入监狱,被害人的财产补偿也就化为子虚乌有。而监狱对罪犯的考察以及减刑、假释,也可以完全不顾财产刑执行、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呈报减刑、假释建议书时,也仅就在监服刑表现进行陈述。且不说国家(财产)刑罚权落空,涉案的没有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对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就会极为不满,由此也会引发新的社会关系的对立和矛盾。减刑、假释机制改革后,一些法院大胆创新,把减刑、假释看做是法院和监狱共同的任务,当作当前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与刑罚执行机关共同探索,提出在整个主刑或其他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如积极缴纳罚金、积极履行没收财产义务、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或者积极履行对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作为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这一做法,无疑体现了刑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的基本精神,实现了刑罚改造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避免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法院定罪量刑与监狱行刑监管之间相互脱节,只看工作、不重效果的局面,使得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全面的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尊重,刑罚的警示作用大大加强,人民群众满意,被害人得以安抚,司法的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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