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阳光下减刑假释获得社会认同3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6:25) 点击:375 |
三、减刑、假释效果的扩大化 从规范意义上说,减刑、假释是对个别罪犯的刑罚的变更,注重的是个别罪犯的责任的减轻、自新的程度,但是,任何一项刑罚运用都是与社会稳定、社会关系的重新安排密切相关的。被依法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即将返回社会或者已经进入社会,这对于社会究竟是福音还是隐患?社会会否接纳他们、将以怎样的机制来对他们进行安置、管理?被害人是否会再次与他们发生冲突?他们会否在诱惑面前、歧视面前重返牢狱……这些问题都是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以及执行减刑、假释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的。晋中中院对此没有推卸,而是以对法律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探索实现减刑、假释效果扩大化的途径。首先是向前延伸,即对罪犯是否有可能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进行预测,与监狱机关共同就拟被假释的罪犯的狱中表现、家庭状况、社会背景、人际交往等多种因素进行考察,对其放归社会后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刑事裁定的正确性。其次是向后延伸,即对于已获准假释的人员,通过与公安部门沟通,掌握罪犯在考验期内的信息,并积极参与、支持、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对被假释罪犯的有效监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出处:人民法院报 张天虹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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