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1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6:04) 点击:228 |
关键词: 犯罪构成理论;双层要件模式;犯罪成立条件 内容提要: 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考究与分析,揭示并遵循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规则,正视中国大陆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应当建构我国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本体构成符合与严重危害充足二个阶层要件;本体构成符合为第一层次,描述犯罪的基本轮廓,严重危害充足为第二层次,限定犯罪的实质底线。犯罪成立是本体构成与严重危害两者缩限评价的结论。 犯罪构成理论,不仅决定着定罪的基本价值理念,而且影响着整个刑法学的知识结构,更以其精神灵魂指导着刑法实践。可以说,犯罪构成理论与现代刑法学相伴生。正是贝林格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创建,开拓了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的判断,由此作为现代刑法学支柱的罪刑法定原则,才有了存在的技术基础与现实意义。考究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坚持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规则,正视我国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应当建构我国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分析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样态纷呈,然而各种见解交织的中心议题不外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与要素、构成要件的描述与评价、犯罪构成的层次与平面,就此可以展开统一逻辑的比较分析。 1.构成要件内容的客观与主观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学说林立,不过较为成熟的、具有标志性的体系当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中国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四个要件平面整合的理论模式[2]为主流;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表现为犯罪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条件的双层理论模式。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模式虽有不同,不过其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的具体类型却有一定的共通表现[3];然而,这些要素在不同犯罪理论体系中的结构位置、理论意义却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构成了犯罪构成的不同理论模式。兹按中国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路径作一比较分析:(1)犯罪客体·实质违法性: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将犯罪客体列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首,与犯罪成立的其他要件平行并举,充任行为价值实质属性的评价。相比较而言,三层次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违法性分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其中实质违法性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形式违法性)之后的判断,同样具有行为价值评价的意义[4]。与此相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并非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在三层次犯罪论体系中则位于犯罪成立要件的框架内,属于消极违法要素(阻却违法事由)。(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要素: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犯罪客观方面所列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行为对象等,行为主体属于犯罪主体的要素之一而非客观方面的要素;并且,这一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依存于同一层面的平台并无纵向的分割。相比较而言,三层次犯罪论体系的客观要素,不仅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行为对象等要素,而且包括行为主体的要素;并且这些客观要素也有三个层面的体现:A.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行为对象等,B.客观违法要素,内容大致与前者相当,C.客观责任要素,是指影响期待可能性的事实。这里,A与B的内容除了行为主体以外,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客观方面大致相同,而C的内容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则近似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排除故意与过失的事由。(3)犯罪主体·责任能力: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主体等要素统摄于犯罪主体,而犯罪主体又是犯罪构成的独立要件之一,与犯罪客体、犯罪客面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并列。相比较而言,三层次犯罪论体系的行为主体(包括特殊身份、单位主体)隶属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而责任能力则属于责任的主观要素之一,具有责任形式(故意与过失)的前提意义。(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素: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将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议题列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认识错误,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等,并且仅为横向的结构组合。相比较而言,当代三层次犯罪论体系通常将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的范畴[5],同时认为违法性与有责性也存在主观的内容,从而形成了构成要件故意与过失、违法故意与过失、责任故意与过失的纵向的主观要素体系。通过上述比较应当看到,不同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其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构位置与理论意义虽有差异,然而这些构成要件要素在类型侧重上,不失客观或主观、实质或形式的归属。 2.构成要件内容的描述与评价 犯罪构成的内容既有主观要件也有客观要件,是形态的描述也是价值的评价,这几乎是当今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通说。尽管如此,但是不同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形态描述与价值评价的路径却有着不同的特点。仍以三层次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为例。(1)三层次犯罪论体系:总体上,构成要件是具体犯罪类型的轮廓;违法性,是在一般法律秩序中对行为的规范性评价;责任,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进行的、从道义上非难其所实施的行为的规范性判断。不过,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内容存在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责任判断包括作为判断标准的规范与成为判断对象的事实。(2)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件是以整合的规范形式所构建的一种融形式与内容为一体的犯罪成立判断。其中,犯罪客体位于之首,侧重于行为成立犯罪的价值标准的判断;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侧重于行为成立犯罪的形式标准的判断。不过,即使在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中,也分别存在着仅凭法官直接认识就能确定的记述要素与必须法官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规范要素。[6]综合上述(1)、 (2)的情形,可以说,不论何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的不同要件在总体上各有描述或评价的不同侧重,而各个构成要件同时又包括着描述要素与评价要素的内容。 3.犯罪构成层次结构模式的优点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均表现为阶层性的犯罪评价过程,犯罪成立是在层层递进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其优点在于:(1)表现出人类认识具体犯罪的思维规律。人类对于具体犯罪的认识总是逐步深入、由抽象到具体。以迈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的三层次模式为例,构成要件是具体犯罪类型的轮廓,在得到构成要件符合性这种抽象判断之后进入违法性的评价,违法性的核心是就行为客观特征根据法的规范、文化规范的标准所作的抽象性判断,接下来是责任的评价,责任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的心理事实根据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可予非难的具体性判断。(2)凸显出构成要件理论的限制功能。犯罪成立的判断表现为逐层收缩的限定与制约。仍以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为例,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第一层判断,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行为符合构成要件通常可以推定作为犯罪成立第二层判断的违法性存在,不过也会出现存在违法阻却的例外事态,在这种场合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不违法,从而表现出第二层判断对第一层判断的限制,而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三层判断有责性,是指就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可以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评价的特征,这意味着尽管符合第一层、第二层的判断,但是缺乏第三层判断的肯定,依然不能成立犯罪。 4.四要件犯罪构成的长处与不足 中国大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表现为平面性的犯罪评价结论,犯罪成立是四个要件平行并举的判断整合。具体表现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其长处主要是:(1)将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按照实质、客观、主体、主观的侧重,予以相对集中的阐释,使得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主观与客观的内容较为明晰;(2)四个要件的整合评价,更为贴近客观事实与认识事物的规律。客观犯罪本为统一的事实整体,理论分析重在基于不同侧面对之予以分析考察。其不足表现为:四个要件的每个要件均强调是“犯罪”的一个方面,这是以既有犯罪评价为前提的一种再分析;从而,各个要件的先后顺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四个“犯罪”方面的有机统一。由此,犯罪成立的评价路径,缺乏必要的层次,致使犯罪构成应有的限制机能有所削弱。同时,由于犯罪构成缺乏严重危害的限定要件,因此对于我国刑法严格限制犯罪范围的立法思路与实然规定体现不足。 在此,应当特别注意,国外刑法犯罪轻重的范围甚为广泛,对于犯罪的认定也无法定的整体意义上的严重危害的特别强调,如此在犯罪构成中设置严重危害的限定并无必要。而我国刑法的总体观念与立法实然则不尽然。因此,犯罪成立的层次判断与犯罪仅限严重危害的观念,应当成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标志。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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